《中国古代社会保障研究》通过对史料的研究,回答了社会保障的基本问题。如:社会保障的主体、客体;基金(财物)的筹集;基本制度:保障对象的确定(资格认定)、待遇的标准、待遇的发放(给付时间、地点、期限)、具体措施实施的效果、管理机构等。对社会保障历史的研究,以现有社会保障理论作研究的理论体系,以社会学作理论指导,以经济学、心理学、生理学作分析方法和工具,以历史学作研究基础。在对古代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进行深入、全面、详细研究的基础上,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相对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庭(或者家族)财力作后盾、对家庭(或者家族)成员提供的保障,以地缘为纽带、以社会共同财富为后盾、对社会成员提供的保障产生的时间要晚得多。而从国家产生之后,社会保障就成为国家的重要职能,成为财政的一项重要支出。在一定时期,社会资源(或称财富)的稀缺性,决定了社会资源(或称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必然是相对的:此消彼涨。但掌握分配权的人如何分配社会资源(或称财富),关系到社会成员之间彼此的相互关系。从对大多数统治者(或者说管理者)和被统治者(或者说被管理者)的关系考察,统治者(或者说管理者)很难自愿为被统治者(或者说被管理者)提供持久的、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或者生存的保障。在中国历史上虽然也不乏个别统治者具有仁爱之心(传统教育所致),但更多的统治者是在吸取被推翻者的教训中,越来越认识到救济百姓的行为,也是在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民安是国安的必要条件。因此,无论在何时,何地,社会保障制度都是逐渐建立和完善的,这是被统治者(或者说被管理者)与统治者(或者说管理者)斗争的结果,也是统治者(或者说管理者)不断学习,逐渐积累统治(管理)经验、教训的结果。社会成员们也在这种斗争中,逐渐争取到些许自己应该拥有的权利——在遇到个人难以抵御的风险时,得到国家的救助。在古代的一定时期,无论统治者自愿或者不自愿地实施社会保障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国家安定、百姓乐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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