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27 17:53:20
来自: 新月
(漫长的路径)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评论



4
这本书曾经给我的法学思考产生很大的冲击,但是现在我对于“本土资源”的论点开始有所怀疑。这个怀疑依然是建立在“本土资源”的思路之上的。
我想关键的问题依然是,你怎么看待法律的问题。
从这本书以及作者其他的著作的观点来看,法律是一种社会已有规范的发现物。也就是说,只有在社会存在了潜在的秩序性之后,法律才能够在相关领域制定出来,否则法律本身就没有可行的机会。在另一本书《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作者的这一观点更是很明显了。社会是一个先导,法律不可能改变社会。
接着上一段的话,我的问题便是,法律不可能改变社会么?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先放在这里不说,等一下回头解决。先要说的是,苏力的观点实际上是一种他自称的“历史唯物主义”,固然,这个概念恐怕用的不是很精确,但是毕竟概括出了一些苏力观点的关键性的部分。我认为苏力的思想模式与本质论是有相似的,即相信存在一个在社会发展中起到决定性的力量,而其他的社会现象不过是这一力量的不同层面的反映。苏力把社会的地位抬得很高。社会成了一切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轴线。
但是在我看来社会与其说看成是一个拟制人格的存在物,不如看成是一个剧场,是各种力量综合的场所。用哈耶克的观点很容易理解这一点,即社会并不是一个理性构造的产物,而是一个无数理性的局部活动中自发形成的一个秩序体系。这一点已经通过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得到进一步的加固。事实上,将社会看做一个自足的体系的观点也不符合中国法律实践的经验。很多法律都是在社会没有条件,甚至是反对的情况下推行下去,起到了移风易俗的作用。
社会本身既然是一个无数理性局部活动从而自发形成的秩序体,那么我们就不能不承认,法律也能参与到自发秩序的形成中,而不是被动的接受社会自己秩序的形成。关键的问题依然是,社会并不是一个自足的体系,它更确切地说是一个场域,各种的力量在其中交汇,并没有什么主要的,主轴线的力量。苏力在很多场合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做辩护,但是很显然纵然是历史唯物主义也不曾否认法律对于经济系统的巨大影响,更不要说马克思主义本身的本体论哲学已经受到了有力的冲击。
因此,我们将法律不能仅仅的看成既存社会秩序的总结,这样的话我们将失去一个有效地防止社会灾难的武器。事实上随着现代性的推进,社会自身已经被证明无法控制自己,自身将走向失控。法律必须积极的参与进来而不是消极的等待。更不要说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国家,我们不仅要通过法律提供有效的秩序,同时必须要求这种秩序能够提高国家对社会的组织能力,同时有效的控制权力本身的行使。这样的任务是社会完全自生秩序所不能满足的。
同时,苏力认为他的讨论批判了法条主义的进路。事实上他的思考我认为依然同法条主义没有什么重要的分别,还是在同一范式之下。如果说法条主义本身单纯思考逻辑而忽视了社会——事实上法条主义也不曾有这样的弊病,那么他的“本土资源论”则完全忽视了现代法律本身的属性而将法律完全降格为社会的附庸,这和将法律降格为权力的附庸实际上将产生同样的效果,只是这样的效果我们不曾见到因而感觉不深罢了。
综上,我并不是完全否定苏力的观点,而是认为他的观点有些片面了,也没能摆脱他所预定的批判目标的思路的窠臼。我承认我们要尊重本土资源,分析我们自己的社会,提炼出有效的制度资源,但这绝不是全部的工作。理性的全面构建虽然是需要批判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理性的完全无用,反而是需要我们更加认真的思考运用有限的理性推动国家和社会的转型。
不过不管怎么说,我依然推荐学习法律的人看看这本书以及苏力其他的著作,毕竟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多一点思考总是好的。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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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曾经给我的法学思考产生很大的冲击,但是现在我对于“本土资源”的论点开始有所怀疑。这个怀疑依然是建立在“本土资源”的思路之上的。
我想关键的问题依然是,你怎么看待法律的问题。
从这本书以及作者其他的著作的观点来看,法律是一种社会已有规范的发现物。也就是说,只有在社会存在了潜在的秩序性之后,法律才能够在相关领域制定出来,否则法律本身就没有可行的机会。在另一本书《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作者的这一观点更是很明显了。社会是一个先导,法律不可能改变社会。
接着上一段的话,我的问题便是,法律不可能改变社会么?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先放在这里不说,等一下回头解决。先要说的是,苏力的观点实际上是一种他自称的“历史唯物主义”,固然,这个概念恐怕用的不是很精确,但是毕竟概括出了一些苏力观点的关键性的部分。我认为苏力的思想模式与本质论是有相似的,即相信存在一个在社会发展中起到决定性的力量,而其他的社会现象不过是这一力量的不同层面的反映。苏力把社会的地位抬得很高。社会成了一切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轴线。
但是在我看来社会与其说看成是一个拟制人格的存在物,不如看成是一个剧场,是各种力量综合的场所。用哈耶克的观点很容易理解这一点,即社会并不是一个理性构造的产物,而是一个无数理性的局部活动中自发形成的一个秩序体系。这一点已经通过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得到进一步的加固。事实上,将社会看做一个自足的体系的观点也不符合中国法律实践的经验。很多法律都是在社会没有条件,甚至是反对的情况下推行下去,起到了移风易俗的作用。
社会本身既然是一个无数理性局部活动从而自发形成的秩序体,那么我们就不能不承认,法律也能参与到自发秩序的形成中,而不是被动的接受社会自己秩序的形成。关键的问题依然是,社会并不是一个自足的体系,它更确切地说是一个场域,各种的力量在其中交汇,并没有什么主要的,主轴线的力量。苏力在很多场合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做辩护,但是很显然纵然是历史唯物主义也不曾否认法律对于经济系统的巨大影响,更不要说马克思主义本身的本体论哲学已经受到了有力的冲击。
因此,我们将法律不能仅仅的看成既存社会秩序的总结,这样的话我们将失去一个有效地防止社会灾难的武器。事实上随着现代性的推进,社会自身已经被证明无法控制自己,自身将走向失控。法律必须积极的参与进来而不是消极的等待。更不要说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国家,我们不仅要通过法律提供有效的秩序,同时必须要求这种秩序能够提高国家对社会的组织能力,同时有效的控制权力本身的行使。这样的任务是社会完全自生秩序所不能满足的。
同时,苏力认为他的讨论批判了法条主义的进路。事实上他的思考我认为依然同法条主义没有什么重要的分别,还是在同一范式之下。如果说法条主义本身单纯思考逻辑而忽视了社会——事实上法条主义也不曾有这样的弊病,那么他的“本土资源论”则完全忽视了现代法律本身的属性而将法律完全降格为社会的附庸,这和将法律降格为权力的附庸实际上将产生同样的效果,只是这样的效果我们不曾见到因而感觉不深罢了。
综上,我并不是完全否定苏力的观点,而是认为他的观点有些片面了,也没能摆脱他所预定的批判目标的思路的窠臼。我承认我们要尊重本土资源,分析我们自己的社会,提炼出有效的制度资源,但这绝不是全部的工作。理性的全面构建虽然是需要批判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理性的完全无用,反而是需要我们更加认真的思考运用有限的理性推动国家和社会的转型。
不过不管怎么说,我依然推荐学习法律的人看看这本书以及苏力其他的著作,毕竟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多一点思考总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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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8 12:54:10 blackcat
但他的这种观点在一直下去来学校讲座还是这种思路
法条主义与民意
2008-12-28 16:10:38 新月
或许钻进去了就不容易出来了,所以苏力仅仅是苏力,不是哈特也不是德沃金。一并看看季卫东的书好了,算是中和一下,呵呵~
2008-12-29 15:01:15 慕雨
张卫平在《论私力救济》的代序里说“苏氏细致的描述、严密的逻辑分析、西方话语的巧妙运用、语言表达的哲理性,使其观点具有相当的穿透力(即使是错误的观点)”。他的这一立场我是比较赞同的,至于“本土资源”的争论算是过时了,我们更应尊重苏力的分析和论证思路,宽广的视野,这一点法学界可以说是无人能及。新月不必深究“本土资源”这类苏力可能并不十分在意的“本体论”问题。
但是呢,忍不住又想多说几句。“社会并不是一个自足的体系,它更确切地说是一个场域,各种的力量在其中交汇”这观点我挺同意的,现代法律很大程度上是一套西方话语机制,与中国大部分民众还是有隔阂的,法律只是社会规范的一种,甚至可以说不一定是最重要的一种。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就谈到这一点,那还是在法律最为发达的美国,而中国就更不用说了。“将法律完全降格为社会的附庸”这说法我不是很同意,法律本身就是社会现象的一部分,何有附庸之说。社会主体在民众,具体到中国,农民占人口大多数,要他们全盘接收由精英话语和文本机制支撑的现代法律制度,还是有不少阻力的哈,所以有苏力所说的“法律规避”,这就是社会其他规范与法律的冲突。
说真的,苏力更多的是提供一种视角,一个“进路”,这种问题导向的思维方式,对法学人来说还是相当重要的,多看看有好处,至少比许多玄虚的法理学著作吸引力大多了。你觉得呢?
2008-12-30 19:15:50 新月
你的观点我是很同意的,这也是为什么我还是给这本书四颗星的原因。当然还是有些部分我是要做一些解释的。这些解释可能在你看起来就是给“玄虚的法理学”辩护了,不过我想这些部分同样是重要的。关键的问题就是法律的形式。为什么我现在怀疑他,就是因为我认为他忽视了法律本身的内在逻辑,同时我认为他简化了社会与法律的内在关系。为什么我反对法律成为社会的附庸,就是因为法律本身还有形式的问题,还有自身逻辑的问题。法律不仅仅是社会简简单单的反应,相反,它在有限的范围内可以塑造社会。马克思的问题就是忽视了形式本身造成的独立性,苏力也是一样。站在这个基础上,我怀疑苏力的观点。
同时,苏力的本土资源论如果作为一种进路的话,它所针对的目标就是苏力很厌恶的所谓“法条主义”。但是在我看来事实上苏力并没有摆脱与法条主义实际上是一致的思维方式。当然我承认乍一看还是很新鲜的论调,实际上是换汤不换药的。如果说法条主义包装的是法律文本本身,那么本土资源论包装的就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中国实际”。实际上分析起来没有什么分别。因此我们试图分析苏力对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一个态度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暧昧不清。
本土资源论对于解决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总问题,我认为同样也是无力的。本土资源不能提供一个价值导向。我们应该怎么办,苏力的理论没有告诉我们什么。
上面是指出一些我认为我怀疑的部分,当然不是抹杀苏力的学术成就,毕竟他让我们的思维重新回到我们的土地上来。他曾经给我的影响也是很大的。有些时候我恍惚的觉得苏力有些萨维尼,有些历史法学的味道。我们需要我们自己的法学,这恐怕是苏力给我们最大的提醒。
2009-01-01 11:52:49 時雨
当时这本书的内容确实是震撼的不过现在流行因人废言了
2009-01-03 21:19:45 talkingpig
看不懂。但是我至少还可以看的出来,你忽略了苏力的一个观点,那就是法律的制定和运行是需要成本的。只有与原有的制度恰当衔接的法律才能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受益。
2009-01-06 22:58:41 新月
这一点我没有忽略,三个问题:1)效率是不是一个价值?
2)如果第一个问题是肯定回答,那么效率是不是第一位的价值?
3)如果第二个问题是肯定回答,那么效率是不是中国法律的第一价值?
这三个问题是怀疑的核心。
2009-01-08 11:06:39 南方有嘉木
在德沃金看来,效率不是价值,不是司法应该追求的价值。2009-01-08 11:07:46 南方有嘉木
看看他是如何和波斯纳论战的,很有意思。在中国,波斯纳的声音太喧嚣了,而德沃金的声音太弱了。2009-01-08 22:55:43 新月
不过德沃金的理论本身都是不连贯的,科尔曼说德沃金早期是个权利自由主义者,后期是个自由社群主义者……波斯纳的那个理论,在我看来实在是不适合大陆法系的国家。其实在我看来他用经济学分析普通法本身就有一点牵强附会,实在是难为他了。这话展开就长了,也只是我的一个感觉。
2009-01-20 11:53:14 talkingpig
回复新月:效率排不排第一不重要,重要的是完全没有效率的法律规则是得不到施行的,这样的规则总会在现实中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被扭曲和忽略。无论用再抽象的词,再严谨的论证,也无法回避这个事实。
2009-01-20 15:45:04 新月
你绕开了第一个问题,等于说你承认效率是一个价值,但是问题是你没有论证这一点,因为我连这一点都不相信。既然不要用抽象的论证,那么我要说,舆论是生产出来的,不是什么民众意见的反映,你要怎样的民意你只要有一个强大的媒体就能办得到。苏力把“民意”弄得和神仙一样,是很错误的见解。
更何况法律移风易俗的例证又不是没有?甚至法律的推行全面改变一个社会。举一个例子,我们国家的《婚姻法》。
2009-01-20 15:47:07 新月
两个问题不要弄混淆了,法律应当追求什么价值,以及法律运行需要哪些条件。前者是根本性的问题,后者是技术性的问题。更何况接着上面的话,社会是不是一个有意志的拟制人格,是不是“民意”就是完整的,可实证的。还是一个巨大的问号。苏力把整个社会简化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此话就更长了。
2009-12-24 19:38:25 小豆
现在中国法治建设很乱,什么张文显的“权利本位论”、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苏力的“本土资源论”还有什么以部门法主义者构成主力的法条主义,更有学者叫嚣结束目前的“现代化法治”,开辟“中国法治现代化图景”,的确让初学的同仁不知如何,姑妄听之吧!2009-12-25 16:25:53 [已注销]
本土资源论的确存在一些问题。博登海默在《法理学》中曾恰当的指出,各个法律学派不过是突出了法律某一个部分的特征罢了。现在似乎占主流的已经是综合法学派。法理学发展到现在已经基本成熟。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像苏力这样的POSNER利益法学派 的不同论调。只有大家都发出不同的声音,只有通过论辩我们才能认识到问题的实质,得出自己的“什么是法律”这样的一个结论2009-12-25 16:29:20 [已注销]
所以说,对POSNER GREEZ 苏力的言论一开始就应该有一种怀疑的态度。一个经济学的师兄说的很好,看这些著述应该带着一种接受加批判的态度去看。弄懂了他在说些什么,同时提出自己的质疑。任何理论都是有瑕疵的。关键是你能不能发现。谁要是敢说我找出黑格尔哲学的几个漏洞,并言之有理,至少他的思维也和黑格尔相差不多了。2011-12-24 23:29:28 鬼才
后进末学的一点点观点:新月大人对苏力的怀疑是值得肯定的。苏力本人在书中也明确的指出:“...不存在这样一个确定不移的指点和基础,因此惟一的支点那就只能是罗尔斯也认为并不确定、会随历史发展变迁的内心确信和基本直觉。”(修订版 P241. 什么是法理学)/ “波斯纳是一个复调” 的论述(同上 P233)。 由此可见,苏力对于这本书中的很多问题一直都带有一个怀疑的态度,这种态度恰恰是我本人最为推崇的。我希望新月大人在怀疑的同时也能考虑到这本书的出版时间及环境,只有当问题能够被还原到那样的一个背景下,才更能发现这本书的贡献所在。它不仅使您,也更使得我对于法理学的问题产生了更多的思考,我也相信这本书所带来的思考,甚至提供的一种研究中国法理学的“进路”使得更多的法学爱好者重新思考自己当前所面对的诸多问题。这是这本书最大的价值和贡献。
当然,只有在不断怀疑的基础上,才会有更进一步的发展。怀疑的本身是在不断加深理解的基础上形成的,我也希望带着这种怀疑去探寻更多我所好奇的知识和问题,所以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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