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宗派”之解释到美国式信仰自由

2009-04-23 17:41:39   来自: [已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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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宗派”之解释到美国式信仰自由
  
  在不同的词条链接中,维基百科给出了关于宗派(denomination)的若干解释,这些解释虽然大致相同,但彼此之间还是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差异。我选出了以下三个解释,分别加以分析;为避免没有必要的误解和分歧,本文对于维基百科的原文均不做翻译。
  (1)在“邪教、宗派和教派”(Cults, Sects and Denominations)的对比性词条解释中[1],维基百科对于宗派(denomination)的解释如下:
  A denomination is an established religious group, which has usually been in existence for many years and has geographically widespread membership. It typically unites a group of individual congregations into a single administrative body. Denominations differ greatly in the sharing of power between individual congregations and the central authority. Baptist churches have historically allowed individual churches to hold diverse beliefs. (An exception is the Southern Baptists Convention who reversed centuries of tradition and expelled some congregations over their treatment of homosexuals.) Other denominations, like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centralize authority, and allow congregations little freedom to deviate in beliefs, practices, or policies.
  这一解释强调了一个宗教性团体得以成为一个宗派的条件:是建制性的(established)宗教团体;具有一定的存在时间;具有一定规模的会众成员。注意,这里的“建制性”不能在固定用语established religion的意义上理解,后者特指“国教”,而这里所说的“建制性”只是指一个宗派需要具有自身固定的规章制度、组织实体。其次,这一解释认为,宗派是由不同个体组成的团体统一而成的“管理性实体”(administrative body),并指出不同宗派内部的权力分配模式的差异。由此看来,词条作者强调宗派的权力和管理性质,弱化其作为宗教团体的信仰和教条的面向;在这一解释之下,一个宗派和一个非宗教性社团的区别何在?当下非常流行的素食主义社团(vegetarianism),同样具有自身的规章制度和组织实体,其内部同样具有一定的权利结构和管理机制,然而,我们不能把一个素食主义团体称为宗派。词条作者明确指出,宗派一词只能用于宗教性团体;不过虽然如此,我们却能够从他的解释倾向中看出,宗教性的宗派和非宗教性的社团作为一种管理性权力实体的结构相似性,恰恰体现了宗教在现代世界中的处境。一个现代人完全可以说,素食主义就是他的信仰或者他的宗教;素食主义和耶稣基督,不过是不同的选择罢了。因而,词条作者的解释倾向实则间接地体现出了现代世界的价值多元化格局。
  当然,直接把耶稣基督和素食主义并列起来的类比毕竟显得过分了;无论怎样解释宗派它也必须是宗教意义上的。维基百科对于宗派的另一个解释(词条链接为Religious Denomination)如下:
  A religious denomination is a subgroup within a religion that operates under a common name, tradition and identity.
  The term describes various Christian denominations (for example, Eastern Orthodox, Catholicism, and the many varieties of Protestantism or Restorationism). The term also describes the four branches of Judaism (Orthodox, Conservative, Reform and Reconstructionist), and describes the two main branches of Islam (Sunni and Shia).
  In Hinduism, the major deity or philosophical belief identifies a denomination, which also typically has distinct cultural and religious practices. The major denominations include Shaivism, Shaktism, Vaishnavism, Smartism and Halumatha.
  根据这一解释,宗派意指各宗教内部的不同分支。例如,基督教可以分为东正教、天主教和诸新教教派,犹太教可以分为正统犹太教、保守派犹太教和改革派犹太教,伊斯兰教可以分为逊尼派(Sunni)和什叶派(Shia),佛教可以分为毗湿奴派(Shaivism)、湿婆派(Shaktism)、性力派(Shaktism)、尸摩多派(Smartism)等。不过另一则词条链接的解释者指出,不同宗教对于从自身而出的各个分支的称呼是不一样的:在基督教内部,各分支被称为宗派(denomination);在伊斯兰教内部,各分支则被称为教派(sect),而在基督教的意义上,教派和宗派显然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区分,下文将会进行详尽的分析)。
  这种分类看似是某种人尽皆知的常识,然而,把所有的宗教分支统统称为宗派,则是意味深长的。就基督教而言,历史上意指各宗教组织实体的观念曾是教会(church)和教派(sect)。就西欧而言(暂不考虑东正教),在漫长的中世纪中,罗马教会占据唯一的主导性地位。新教改革之后,出现了大量独立的教派,它们不仅与罗马教会处于对抗之中,而且彼此之间也相互对抗。然而,诸教派的出现(sects)并不已经意味着价值多元的现代格局之建立,它顶多为现代性的价值多元化准备了条件,且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其建构。新教改革时期,罗马教会继续自视为唯一的权威,而将诸新教教派看作异端;而彼此冲突的诸新教教派中的每一个也都以“真教会”(true church)自居,将其它教派贬作“伪教会”。教会和教派的历史性对立直到今天仍留有痕迹,那就是sect这个词在日常用语和媒体用语中保持着贬义的意涵。[2] 在现代国家的政治结构普遍建立起来之后,在政教分离的基础上,教会和教派的冲突才在表面上得以平息。然而,对于宗教纷争的实质来说,洛克意义上的政教分离只是一种妥协性的政治解决;在失去“镇压异端”的现实力量之后,各教派仍然在理论上自视为唯一的真理掌握者,对此最好的说明,莫过于英国本土从未停息过的圣公会、天主教残余势力和清教激进分子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对立。[3] 在这种情况下,宗教其实并未实现实质上的多元化。
  而在美国,情况却不一样。至建国之初到第二次大觉醒(the Second Great Wakening)时期,美国基本上延续了英国的政教分离传统,并在宪制层面进行了推进:禁止建立国教的任何企图,实现在法律面前“派派平等”。美国式政教分离的后果在于,建国之初存在的各新教教会和教派都变成了“宗派”,这是法律意义上的宗派概念的历史来源。在明确的宪法保障之外,两次大觉醒运动也极大促进了美国的信仰自由的和宗教生活的民主化,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大觉醒运动令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促使宗教自由从外在规定内化为人们的普遍观念。之所以强调宗派概念、美国宪法和大觉醒运动的关系,是为了突出美国式信仰自由和英国式政教分离之间的差别。英国政教分离的最大特征就是妥协性和外在性:圣公会暧昧不清的面孔俨然象征着从未真正平息的内在宗教张力;美国不仅放弃了国教,实现了更加彻底的政教分离,而且其信仰自由的观念也并非仅只停留在空洞的宪法层面。二战之后美国经历了天主教和犹太教的复兴,然而,它们和持存已久的本土新教诸派之间并未发生明显的冲突(无论是理论的还是实践的,公共性的还是私人性的),而是相对顺利地融入到了美国的多元化宗教系统之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新教诸派、天主教、犹太教被称为二战之后的美国三大宗派;和“教会-教派”这一对带有对立性的概念不同,“宗派”这个概念意味着没有任何一派自视为唯一的权威,或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和其他派别处于对立关系之中。和新教改革时期的罗马教会不同,美国天主教(至少在公开的表现上来看)从不以“真正的教会”自居,而是自视为和新教诸派与犹太教地位平等的一个宗派。这种自觉的平等意识和对信仰自由的尊重,才是现代世界的价值多元化格局的真正基础。卡萨诺瓦指出,“现代宗派分解和吸收了”历史上的教会和教派,而宗教多元化和价值多元化的形成过程,同时也就是在法律上相互平等的宗派对始终相互敌视、相互斗争的教会和教派的分解和吸收的过程。
  因此,“宗派”这个词本身(尤其是考虑到它的历史起源,以及它和另外两个与之地位同等的概念——“教会”和“教派”之间的意涵差别)就能够显示美国式信仰自由的特征、现代价值多元化格局的起源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段维基百科对“宗派”的解释:
  Over the centuries, Christianity has divided into numerous denominations. Each denomination has its own distinctive beliefs or practices, but they are commonly considered branches of the same religion because they agree on such fundamentals as the Bible, the Trinity,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Nicene Creed. The way in which members regard other denominations varies from mutual respect and acceptance to suspicion and denial that the other group is really "Christian."
  The three main branches of Christianity are Catholic, Orthodox and Protestant (some would add Anglican as a fourth). Most of the denominations that exist today developed in the 500 years since the Protestant Reformation and fall under the "Protestant" branch. This section provides information on some of the major denominations that exist today, along with a brief history of how there came to be so many and many comparisons of their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由以上解释可以看出,该词条作者是直接在基督教的意义上使用宗派这个词的,指明现代宗派的出现是基督教的历史性分化的结果。然而,早在二战时期,犹太教就已经成为美国宗教界的一大宗派了(当然,这主要得益于纳粹主义残暴的反犹行径,使得战争期间出现了犹太人向美国移民的浪潮)。上世纪60年代,美国经历了重大的社会变革,它以黑人民权运动为核心,以各种各样的边缘群体为自身争取权利空间的运动为主要内容,并以一场激进的反文化运动为副产品。宗教界也受到很大的影响,信仰自由进一步得到推进。但是,与前两次大觉醒运动不同的是,这次变革并非来自宗教内部的“灵性觉醒”,而是源自世俗政治和文化领域的激进的自由实验,其重大的正面成果是黑人权利和种族平等观念的真正落实,以及诸如女权主义和少数民族主义等弱势群体之代表的兴起;然而,这一实验发展至极端的负面后果则是带有反文化倾向的绝对自由观念的泛滥(以嬉皮士运动为代表)。因此,宗教界所受到的自由化影响也同样具有两面性。
  正面的影响当然是信仰自由的进一步推进,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直至60年代,特别是1970年的“威尔斯案”之后,[4] 美国的信仰自由实则已经达到空前的程度。威尔斯在丝毫没有明确认可任何宗教意义上的“至高存在”的前提下,仅凭其道德信念的自我声称便得以成功地、合法地避免了服兵役,这说明一种无神的,甚至根本上非宗教性的信念,已经获得了和宗教信仰地位同等的效力——至少在减免兵役方面,宗教信仰和非宗教信念的法律效力是相等的。然而,如果说一种反暴力的道德信念也能够进入宗教信仰的市场,那么还有什么是这种美国式的信仰自由所不能容忍的呢?事实上,20世纪70年代之后,美国的信仰自由的确走向了一个极端。正如卡萨诺瓦提到的“希拉主义”(sheilaism)事件:面对希拉的答复,访谈人员只能无可奈何地承认,如果说所谓的“希拉主义”能够被称为一种宗教的话,那么将会存在“超过两千两百万个美国宗教,我们每人一个”。虽然希拉的说法无疑是极端化的例子,但是美国信仰的过度自由化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这里,我们再把话题转回到关于“宗派”的解释上面来:鉴于诸如威尔斯案和希拉主义的事实存在,本文开头指出的将耶稣基督和素食主义相提并论的说法就显得不那么夸张了。事实上,素食主义社团的成员们往往赋予他们的信念以强烈的道德色彩,正如堕胎、同性恋是天主教的死敌,以虐待动物和破坏环境为极端体现的人类中心主义则是素食主义者的死敌和斗争对象。
  当然,无论如何,宗派这个词本身毕竟还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的。素食主义也许可以被称作一种信念甚至信仰,但是素食主义社团绝对不是一个宗派。但是将素食主义和耶稣基督相提并论这一问题的提出本身,则透露出美国式信仰自由的内在危险,那就是沦为施特劳斯意义上的“作为虚无主义的相对主义”。事实上,80年代以来美国保守派的强势崛起和自由派的迅速衰落,已经从政治层面上体现出了美国社会对这种过度自由的警惕。如何在信仰自由的建国原则之下防止相对主义的泛滥,将是美国政治和美国宗教的长远课题;在这个问题上面,也许卡萨诺瓦的去私人化理论,以及他对现代社会的公共宗教的研究,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些线索。
  
  
  
  【注释】
  [1] Cult一词具有多重含义,其意义可为正面亦可为负面;正面的情况通常指仪式性的崇拜和虔敬,多用于神学;负面的情况意指(1)异端,即不接受至少一条基督教核心教条的教派,比如不接受处女生子,或神人二性,或三位一体的教派,这种用法主要限于基督教内部;(2)异教,这一意义被基督教基要主义者用以攻击与它不同的任何宗教或教派,包括伊斯兰教和印度教,或者基督教的非基要主义教派;(3)邪教,这种用法主要出现在日常用语和新闻媒体中,用来指一种规模较小、性质邪恶、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的威胁和伤害的带有宗教狂热性质的团体。由于现代社会的多元化特征在于不关心宗教派别之间的神学或教条争论,而只关心其实际的社会影响,因此我将这里的Cult译为“邪教”,以突出它和合法教派和宗派的区别。
  
  [2] 见维基百科词条Cults, Sects and Denominations对sect的解释。由于这个词的歧义性和不易分辨的贬义意涵,该词条作者甚至建议读者不要在公众场合使用它,除非经过特别明确的界定和说明。
  
  [3] 见李猛老师,“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中篇(四:3)“清教、圣公会与普通法:如何治理良知?”
  
  [4] 关于1970年威尔斯案及其判决(Welsh Desicion),见Welsh v. United States,http://religiousfreedom.lib.virginia.edu/court/wels_v_us.html,摘引如下:Welsh was convicted of refusing to accept induction into the armed forces. He sought conscientious objector status but did not base it on any religious beliefs. He said that he could not affirm nor deny the existence of a Supreme Being. Rather, Welsh asserted his moral opposition to conflict in which people are being killed. He alleged that the sincerity of his belief should qualify him for exemption from military duty under the Universal Military Training and Service Act. The Act allowed only those people whose opposition to the war was based on religious beliefs to be declared conscientious objectors... In a 5-3 decision, the Court allowed Welsh to be declared a conscientious objector even though he declared that his opposition to war was not based on religious convictions. 由此可见,威尔斯案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判决威尔斯胜诉,美国最高法院实则承认了一种“无神”的信仰自由,甚至承认了一种非宗教的信念能够获得和宗教信仰地位同等的效力。这对于60年代以来的又一次的宗教信仰的自由化浪潮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卡萨诺瓦写道,“通过1970年的威尔斯案决议,最高法院……基本上允许任何愿意服从规则的信仰进入宗教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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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5 13:35:42 [已注销]

  http://religiousfreedom.lib.virginia.edu/court/wels_v_us.html

2011-03-02 23:25:51 悟仁

  m,历史发展经验表明,充满保守性格的“超自然主义”信仰及实践的宗教行动才能最终获得成功。

2011-03-02 23:27:17 悟仁

  这书是否有中译本?


>Public Religions in the Modern World

Public Religions in the Modern World
作者: Jose Casanova
isbn: 0226095355
书名: Public Religions in the Modern World
定价: USD 22.00
出版社: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装帧: Paperback
出版年: 199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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