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品的征税皆有定额规限。虽然当时并没有认为商业税收可以成为国家的一种新的重要税基的想法,这种税收在明代中叶时有增加的趋势。税收定额依然限制从迅速发展的商业贸易中得来的国家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明朝正史对一位工部主事在1521年被委任为长江中游荆州地区的税使的赞誉,一点也不令人吃惊。这位官员在其头三月内的关税达到年税收定额后停止收税,并容许商船经过而不用缴税。他的传记作者的判断准则,并不在于他对国家财政贡献的程度,而是在于他出于同情心愿意让人民的财富留在他们手里的程度——一种符合正统中国税务思想的美德。"(这个算我现在的“专业”罢,所以我可以大摆一张张涛脸批评说: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呵~)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