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英]哈耶克
译者: 邓正来 张守东 李静冰
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年: 2000-01-01
页数: 280
定价: 19.00
装帧: 平装
丛书: 外国法律文库
ISBN: 9787500062608
译者: 邓正来 张守东 李静冰
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年: 2000-01-01
页数: 280
定价: 19.00
装帧: 平装
丛书: 外国法律文库
ISBN: 9787500062608
内容简介 · · · · · ·
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组成。本书是第一卷。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本书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 (展开全部) 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组成。本书是第一卷。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本书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 (展开全部) 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组成。本书是第一卷。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本书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目录 · · · · · ·
《法律、立法与自由》
全三卷总目
外国法律文库序
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一个前提性评注――《法律、立法与自由》代译序\邓正来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序言
导论
第一章 理性与进化
第二章 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
第三章 原则与权宜
第四章 变化中的法律概念
第五章 内部规则:自由的法律
第六章 外部规则:立法的法律
主题索引
人名索引
第二卷 社会正义的幻象
序言
第七章 普遍利益与特定目的
第八章 正义的探求
第九章 “社会的”正义或分配的正义
第九章补遗 正义与个人权利
第十章 市场秩序或偶合秩序
第十一章 抽象规则的规训与部落社会的情绪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序言
第十二章 多数意见与当代民主
第十三章 民主权力的分立
第十四章 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
第十五章 政府政策与市场
第十六章 民主理想的破灭:简要重述
第十七章 一种宪法模式
第十八章 权力的遏制与政治的去中心化
跋文 人类价值的三个渊源
主题索引 (第二和第三卷)
人名索引 (第二和第三卷)
哈耶克研究参考文献
译后附言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细目)
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一个前提性评注
――《法律、立法与自由》代译序/邓正来
序言
导论
第一章 理性与进化
建构与进化
笛卡尔唯理主义的信条
我们的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
事实性知识与科学
心智与社会的共同进化:规则的作用
“自然的”与“人为的”二分法谬误
进化论认识进路的兴起
建构主义在流行思潮中的存续
我们的拟人化语言
理性与抽象
为何建构论唯理主义的极端形式总是导致对理性的反叛
第二章 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
秩序之概念
秩序的两种渊源
自生自发秩序的鉴别性特征
自然界的自生自发秩序
在社会中,对自生自发秩序的依赖既扩展了也限制了我们的控制力
自生自发秩序源出于其要素对某些行为规则的遵循
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是由个人和组织构成的自生自发秩序的规则与组织的规则
关于“有机体”与“组织”这两个术语
第三章 原则与权宜
个人目标与集体利益
只有遵循原则才能维续自由,而奉行权宜之策则会摧毁自由
政策的“必然性”一般都是此前所采取的措施的后果
重视行动之可预见的而非可能的后果所具有的危险
伪实在论与构想乌托邦所须具备的勇气
法律人在政治进化中的作用
现代法律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错误的经济学支配的
第四章 变化中的法律概念
法律先于立法
生态学和文化人类学的启示
阐释或阐明惯例的过程
事实性规则与规范性规则
早期的法律
古代传统与中世纪的传统
从习俗和先例中产生的法律所具有的独特属性
自发生成的法律为什么需要立法对它加以纠正
立法机构的起源
效忠与主权
第五章 内部规则:自由的法律
法官的职责
如何区别法官的任务与一个组织的领导的任务
司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一种不断展开的行动秩序
“涉他人的行动”与预期的保护
只有一部分预期能够在一个动态的行动秩序中
得到保护
预期间最大限度的吻合是经由对确受保障领域的界分而达致的
有关价值影响事实的一般性问题
法律的“目的”
对法律的阐释与司法判决的可预见性
法官只服务于自生自发秩序
小结
第六章 外部规则:立法的法律
立法发端于确立组织规则的必要性
法律与制定法:法律的实施与命令的执行
立法与权力分立理论
代议机构的政府职能
私法与公法
宪法性法律
财政立法
行政法与警察权力
政策性“措施”
通过“社会”立法把私法转换成公法
关注政府的立法机关所具有的偏见
主题索引
人名索引
哈耶克研究参考文献
· · · · · · (收起)
全三卷总目
外国法律文库序
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一个前提性评注――《法律、立法与自由》代译序\邓正来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序言
导论
第一章 理性与进化
第二章 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
第三章 原则与权宜
第四章 变化中的法律概念
第五章 内部规则:自由的法律
第六章 外部规则:立法的法律
主题索引
人名索引
第二卷 社会正义的幻象
序言
第七章 普遍利益与特定目的
第八章 正义的探求
第九章 “社会的”正义或分配的正义
第九章补遗 正义与个人权利
第十章 市场秩序或偶合秩序
第十一章 抽象规则的规训与部落社会的情绪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序言
第十二章 多数意见与当代民主
第十三章 民主权力的分立
第十四章 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
第十五章 政府政策与市场
第十六章 民主理想的破灭:简要重述
第十七章 一种宪法模式
第十八章 权力的遏制与政治的去中心化
跋文 人类价值的三个渊源
主题索引 (第二和第三卷)
人名索引 (第二和第三卷)
哈耶克研究参考文献
译后附言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细目)
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一个前提性评注
――《法律、立法与自由》代译序/邓正来
序言
导论
第一章 理性与进化
建构与进化
笛卡尔唯理主义的信条
我们的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
事实性知识与科学
心智与社会的共同进化:规则的作用
“自然的”与“人为的”二分法谬误
进化论认识进路的兴起
建构主义在流行思潮中的存续
我们的拟人化语言
理性与抽象
为何建构论唯理主义的极端形式总是导致对理性的反叛
第二章 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
秩序之概念
秩序的两种渊源
自生自发秩序的鉴别性特征
自然界的自生自发秩序
在社会中,对自生自发秩序的依赖既扩展了也限制了我们的控制力
自生自发秩序源出于其要素对某些行为规则的遵循
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是由个人和组织构成的自生自发秩序的规则与组织的规则
关于“有机体”与“组织”这两个术语
第三章 原则与权宜
个人目标与集体利益
只有遵循原则才能维续自由,而奉行权宜之策则会摧毁自由
政策的“必然性”一般都是此前所采取的措施的后果
重视行动之可预见的而非可能的后果所具有的危险
伪实在论与构想乌托邦所须具备的勇气
法律人在政治进化中的作用
现代法律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错误的经济学支配的
第四章 变化中的法律概念
法律先于立法
生态学和文化人类学的启示
阐释或阐明惯例的过程
事实性规则与规范性规则
早期的法律
古代传统与中世纪的传统
从习俗和先例中产生的法律所具有的独特属性
自发生成的法律为什么需要立法对它加以纠正
立法机构的起源
效忠与主权
第五章 内部规则:自由的法律
法官的职责
如何区别法官的任务与一个组织的领导的任务
司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一种不断展开的行动秩序
“涉他人的行动”与预期的保护
只有一部分预期能够在一个动态的行动秩序中
得到保护
预期间最大限度的吻合是经由对确受保障领域的界分而达致的
有关价值影响事实的一般性问题
法律的“目的”
对法律的阐释与司法判决的可预见性
法官只服务于自生自发秩序
小结
第六章 外部规则:立法的法律
立法发端于确立组织规则的必要性
法律与制定法:法律的实施与命令的执行
立法与权力分立理论
代议机构的政府职能
私法与公法
宪法性法律
财政立法
行政法与警察权力
政策性“措施”
通过“社会”立法把私法转换成公法
关注政府的立法机关所具有的偏见
主题索引
人名索引
哈耶克研究参考文献
· · · · · · (收起)
丛书信息
外国法律文库 (共29册),
这套丛书还有
《金融犯罪》,《认真对待权利》,《白领犯罪》,《行政法》,《科宾论合同(下)-外国法律文库》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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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第10页
爱智慧 (照见自在)
就本书所要关注的这些问题而言,可以说自大卫•休谟和伊曼纽尔•康德以降,有关思想似无进展,因而从诸多方面来看,我们还必须在休谟和康德停下来的地方重新展开我们的分析。正是这两位先哲比那时以来的任何论者都更清楚地认识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价值对于所有理性建构来说乃具有独立且指导的地位......我日益认识到,那种以唯科学的谬误(scientific error)来摧毁价值的做法,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大悲剧——它之所以是一个大.. (更多)
(收起)就本书所要关注的这些问题而言,可以说自大卫•休谟和伊曼纽尔•康德以降,有关思想似无进展,因而从诸多方面来看,我们还必须在休谟和康德停下来的地方重新展开我们的分析。正是这两位先哲比那时以来的任何论者都更清楚地认识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价值对于所有理性建构来说乃具有独立且指导的地位......我日益认识到,那种以唯科学的谬误(scientific error)来摧毁价值的做法,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大悲剧——它之所以是一个大悲剧,乃是因为唯科学的谬误所趋于否弃的价值,乃是我们的一切文明所不可或缺的基础,也是那些转而反对这些价值的科学研究本身所不可或缺的基础。建构主义趋向于把它所无力解释的那些价值一概当成是取决于人之专断的决策、意志行为或纯粹情绪的东西,而不把它们当成是建构主义阐释者视为当然的那些事实的必要条件。建构主义的这一取向已然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文明的基础和科学的自身,因为科学也同样是建立在科学手段无力证明的价值系统之上的。
2011-11-29 15:48:26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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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页
sand (5cm/s)
“从经验中学习”,在人类中就像在动物中一样,主要不是一个推理过程,而是一个遵循、传播、传递和发展那些因成功而胜出并盛行的惯例的过程——这些惯例之所以获得成功,……,而是因为它们增加了该行动者所属于的那个群体的生存机会。这一演化发展的结果,首先不是明确阐明的知识,而是一种虽能够根据规则加以描述、但个人却无力用文字予以陈述而只是能够在实践中予以尊重的知识。因此,与其说是心智创造了规则,不如说心智是由行... (更多)
(收起)“从经验中学习”,在人类中就像在动物中一样,主要不是一个推理过程,而是一个遵循、传播、传递和发展那些因成功而胜出并盛行的惯例的过程——这些惯例之所以获得成功,……,而是因为它们增加了该行动者所属于的那个群体的生存机会。这一演化发展的结果,首先不是明确阐明的知识,而是一种虽能够根据规则加以描述、但个人却无力用文字予以陈述而只是能够在实践中予以尊重的知识。因此,与其说是心智创造了规则,不如说心智是由行动规则构成的。这种行动规则的复合体并不是由心智创造的,但却支配着个人的行动,因为个人按照这些规则行动,证明要比与其竞争的个人或群体的行动更为成功。
2011-02-21 17:28:51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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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验中学习”,在人类中就像在动物中一样,主要不是一个推理过程,而是一个遵循、传播、传递和发展那些因成功而胜出并盛行的惯例的过程——这些惯例之所以获得成功,……,而是因为它们增加了该行动者所属于的那个群体的生存机会。这一演化发展的结果,首先不是明确阐明的知识,而是一种虽能够根据规则加以描述、但个人却无力用文字予以陈述而只是能够在实践中予以尊重的知识。因此,与其说是心智创造了规则,不如说心智是由行... (更多)
(收起)“从经验中学习”,在人类中就像在动物中一样,主要不是一个推理过程,而是一个遵循、传播、传递和发展那些因成功而胜出并盛行的惯例的过程——这些惯例之所以获得成功,……,而是因为它们增加了该行动者所属于的那个群体的生存机会。这一演化发展的结果,首先不是明确阐明的知识,而是一种虽能够根据规则加以描述、但个人却无力用文字予以陈述而只是能够在实践中予以尊重的知识。因此,与其说是心智创造了规则,不如说心智是由行动规则构成的。这种行动规则的复合体并不是由心智创造的,但却支配着个人的行动,因为个人按照这些规则行动,证明要比与其竞争的个人或群体的行动更为成功。
2011-02-21 17:28:51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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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第10页
爱智慧 (照见自在)
就本书所要关注的这些问题而言,可以说自大卫•休谟和伊曼纽尔•康德以降,有关思想似无进展,因而从诸多方面来看,我们还必须在休谟和康德停下来的地方重新展开我们的分析。正是这两位先哲比那时以来的任何论者都更清楚地认识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价值对于所有理性建构来说乃具有独立且指导的地位......我日益认识到,那种以唯科学的谬误(scientific error)来摧毁价值的做法,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大悲剧——它之所以是一个大.. (更多)
(收起)就本书所要关注的这些问题而言,可以说自大卫•休谟和伊曼纽尔•康德以降,有关思想似无进展,因而从诸多方面来看,我们还必须在休谟和康德停下来的地方重新展开我们的分析。正是这两位先哲比那时以来的任何论者都更清楚地认识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价值对于所有理性建构来说乃具有独立且指导的地位......我日益认识到,那种以唯科学的谬误(scientific error)来摧毁价值的做法,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大悲剧——它之所以是一个大悲剧,乃是因为唯科学的谬误所趋于否弃的价值,乃是我们的一切文明所不可或缺的基础,也是那些转而反对这些价值的科学研究本身所不可或缺的基础。建构主义趋向于把它所无力解释的那些价值一概当成是取决于人之专断的决策、意志行为或纯粹情绪的东西,而不把它们当成是建构主义阐释者视为当然的那些事实的必要条件。建构主义的这一取向已然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文明的基础和科学的自身,因为科学也同样是建立在科学手段无力证明的价值系统之上的。
2011-11-29 15:48:26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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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智慧 (照见自在)
就本书所要关注的这些问题而言,可以说自大卫•休谟和伊曼纽尔•康德以降,有关思想似无进展,因而从诸多方面来看,我们还必须在休谟和康德停下来的地方重新展开我们的分析。正是这两位先哲比那时以来的任何论者都更清楚地认识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价值对于所有理性建构来说乃具有独立且指导的地位......我日益认识到,那种以唯科学的谬误(scientific error)来摧毁价值的做法,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大悲剧——它之所以是一个大.. (更多)
(收起)就本书所要关注的这些问题而言,可以说自大卫•休谟和伊曼纽尔•康德以降,有关思想似无进展,因而从诸多方面来看,我们还必须在休谟和康德停下来的地方重新展开我们的分析。正是这两位先哲比那时以来的任何论者都更清楚地认识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价值对于所有理性建构来说乃具有独立且指导的地位......我日益认识到,那种以唯科学的谬误(scientific error)来摧毁价值的做法,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大悲剧——它之所以是一个大悲剧,乃是因为唯科学的谬误所趋于否弃的价值,乃是我们的一切文明所不可或缺的基础,也是那些转而反对这些价值的科学研究本身所不可或缺的基础。建构主义趋向于把它所无力解释的那些价值一概当成是取决于人之专断的决策、意志行为或纯粹情绪的东西,而不把它们当成是建构主义阐释者视为当然的那些事实的必要条件。建构主义的这一取向已然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文明的基础和科学的自身,因为科学也同样是建立在科学手段无力证明的价值系统之上的。
2011-11-29 15:48:26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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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 (5cm/s)
“从经验中学习”,在人类中就像在动物中一样,主要不是一个推理过程,而是一个遵循、传播、传递和发展那些因成功而胜出并盛行的惯例的过程——这些惯例之所以获得成功,……,而是因为它们增加了该行动者所属于的那个群体的生存机会。这一演化发展的结果,首先不是明确阐明的知识,而是一种虽能够根据规则加以描述、但个人却无力用文字予以陈述而只是能够在实践中予以尊重的知识。因此,与其说是心智创造了规则,不如说心智是由行... (更多)
(收起)“从经验中学习”,在人类中就像在动物中一样,主要不是一个推理过程,而是一个遵循、传播、传递和发展那些因成功而胜出并盛行的惯例的过程——这些惯例之所以获得成功,……,而是因为它们增加了该行动者所属于的那个群体的生存机会。这一演化发展的结果,首先不是明确阐明的知识,而是一种虽能够根据规则加以描述、但个人却无力用文字予以陈述而只是能够在实践中予以尊重的知识。因此,与其说是心智创造了规则,不如说心智是由行动规则构成的。这种行动规则的复合体并不是由心智创造的,但却支配着个人的行动,因为个人按照这些规则行动,证明要比与其竞争的个人或群体的行动更为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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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政治的去中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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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ifei 这二三十年来,没有一个政治术语比“多数人的暴政”更加被人所滥用的了。一般来说,只要你反对多数人的意见,你就可以用这个词来称呼大多数。虽然如此,这个词的本来含义还是很有讨论价值的,但是我尽量不用这个词,因为用到这个词,就难免令人把民主和一大群流氓放火烧车联系在一起。事实上,民主制度所带来的弊病要温和得多,当然也隐蔽得多。...... (1回应)2011-08-12 5/5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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