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文集》的原文摘录

  • 我们就可以给共和国下个定义,或者至少可以把这个名称给予这样的政府: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利,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对于这样一个政府来说,必要条件是:它是来自社会上大多数人,而不是一小部分人,或者社会上某个幸运阶级。 根据所有(州)的宪法,最高公职的任期同样会延长到一定的期限,在许多场合下,在立法和行政部门内,会延长若干年。此外,根据大多数宪法的条款,以及在这个问题上最值得尊重的公认意见,司法部门的成员由于忠实履行职责可以保留他们的职位。 (查看原文)
    CharlieWah 5赞 2012-12-03 19:05:12
    —— 引自章节:第三十九篇
  • 为了考察政府的真实性质,可以结合以下各点来考虑:政府建立的基础,其一般权力的来源,这些权力的行使,权力的范围,政府将来进行变革的权力。 每个州在批准宪法时被认为是一个主权实体,不受任何其他各州约束,只受自己自愿的行动的约束。 因此,在这方面,新宪法如果制定的话,将是一部联邦性的宪法,而不是一部国家性的宪法。 通常权力的来源方面。众议院将从美国人民那里得到权力,就这点来说,政府是国家性的政府。另一方面,参议院将从作为政治上平等的团体的各州得到权力,就这点来说,政府是联邦政府。总统选举方面,分配给各州的选票是按照一种复合的比例,一部分是把它们当做各不相同的同权团体,一部分是把他们当作同一团体的不平等的成员。 从政府的这个方面来看,它似乎是一种混合的性质,所表现的联邦性特征至少和国家性特征一样多。 在权力的行使方面,可以称之为一个国家性政府。(对公民个人行使权力而非对组成联邦的各政治团体。) 在权力的范围方面。拟议中的政府不可能被认为是一个全国性政府;因为其权限只限于某些列举的对象,而把对于所有其他对象的其余不可侵犯的权力留给各州。 如果我们从宪法与宪法修正权力的最后关系来检验宪法,我们会发现它既不完全是国家性的,也不完全是联邦性的。 因此,拟议中的宪法严格说来既不是一部国家宪法,也不是一部联邦宪法,而是两者的结合。 (查看原文)
    CharlieWah 5赞 2012-12-03 19:05:12
    —— 引自章节:第三十九篇
  • 世袭君主固然时常压迫人民,然而由于其个人利害与其统治如是息息相关,致使其受外国腐蚀的危险甚小。但是,由平民一跃而为政府首脑之人,如其个人财富仅只小康或甚微薄,复又预见经过为期不久之后,仍将恢复原来的社会地位,则此人即被置于可以牺牲其职责以换取利益的诱惑之下,必须具有极为崇高的道德品质始能抗拒。贪婪者可能被诱使背叛国家利益以猎取财富。 如将缔约权全部委之于参议院,则无异于取消宪法授权总统掌管对外谈判事宜的好处。 综上所述,缔约权委之于总统与参议院联合掌握,实委之于任何一个方面均为妥善。 (查看原文)
    CharlieWah 2赞 2012-12-07 13:48:16
    —— 引自章节:第七十五篇
  • 消除党争危害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消除其原因,另一种是控制其影响。 消除党争原因还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消除其存在所必不可少的自由;另一种是给予每个公民同样的主张、同样的热情和同样的利益。 关于第一种纠正方法,再也没有什么比这样一种说法更确切了:它比这种弊病本身更坏。自由于党争,如同空气于火,是一种离开它就会立刻窒息的养料。但是因为自由会助长党争而废除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自由,这同因为空气给火以破坏力而希望消灭动物生命必不可少的空气是同样的愚蠢。 第二种办法是做不到的,如同第一种办法是愚蠢的一样。 党争的潜在原因,就这样深植于人性之中…… 我们的结论是,党争的原因不能排除,只有用控制其结果的方法才能求得解决。 一种纯粹的民主政体——这里我指的是有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不能自制派别斗争的危害。 共和政体,我是指采用代议制的政体而言,情形就不同了。 联邦优于各州之处,就是能选拔见解高明、道德高尚,能超出局部偏见和不公正的计划的代表。能更好地防止一个党派在数量上超过其他党派而且压迫他们。联邦内组成的种类更多的党派,加强了这方面的保证。给不讲正义和图谋私利的多数人以最大的障碍,反对他们协调一致,完成其秘而不宣的愿望。 (查看原文)
    CharlieWah 2赞 2012-11-13 21:16:19
    —— 引自章节:第十篇
  • 在这种情况下(审议弹劾案),最大的危险莫过于使其裁决屈服于派别间相对力量的大小,而不取决于有无罪责的证明。 除了参议院,何处又能找到具有足够的尊严或可以充分便宜行事的法庭呢?还有什么其他机构可能充分把握其本身立场,在被告的个人合作为人民代表的原告(众议院)之间,能够不屈不挠的保持必要的无所偏倚呢? 最高法院能否符合这一条件而予以依靠呢?这是很值得怀疑的,因为最高法院的法官不见得在一切时候都具有执行如此困难任务所需要的那种突出的坚定性;尤其值得怀疑的是,这些法官是否具有足够的信用和权威,而在某些场合下,使人民能够接受同自己代表提出的控告相反的裁决。 社会中最受信赖、最为超群的人士,从此荣耀一世,或者蒙羞终生,完全取决于处理弹劾案法庭的自由裁决,这样严重的责任不容许把这种委托托付给少数的人。 由于裁定应予弹劾而使被告蒙受的屈辱,并未结束因其犯罪所应受的惩罚。被弹劾后而从此失去全国的尊敬和信赖、荣誉和报酬后,大概还要受到普通法律的控告和处罚。 在两种情况中让同一些人担任法官,则可能成为迫害对象的人就会在很大程度上被剥夺掉两次审判本来可以提供的双重保障。本来的判决,按其措辞,不过是免去现职和不再叙用,却往往实际包括使之丧失生命和财产。 (查看原文)
    CharlieWah 2赞 2012-12-05 14:09:58
    —— 引自章节:第六十五篇
  • 因此,参加裁决的是公众的情感而不是理智。但是只有公众的理智应该控制和管理政府,情感应该由政府控制和调节。 (查看原文)
    Scheherenzade 1赞 2013-01-31 09:46:34
    —— 引自第260页
  • “可能出现以下情景:人民厌恶不满,追随他们偶像的未能得逞的野心,要求让社会自愿选择,让总统继续行使宪法权利,认为,迫使总统离任的规定,对公民权利造成的危险,比让总统永远连任的危险还大” (查看原文)
    恐龙抗狼 2赞 2019-04-08 11:04:51
    —— 引自第502页
  • “不许总统连任的好处,最多不过是猜测和疑惑;无法抵消不能连任的不良后果,这点,十分明确,具结论性” (查看原文)
    恐龙抗狼 2赞 2019-04-08 11:04:51
    —— 引自第502页
  • “邻国自然而然地彼此为敌,除非它们的共同弱点迫使它们组成一个联邦共和国,它们的宪法防止友邻之间发生分歧,消除那种使各国以牺牲邻国来抬高自己的隐藏的嫉妒之心。”这一段话,在指出了祸患的同时,也提出了补救办法。 (查看原文)
    CharlieWah 1赞 2012-11-11 22:55:17
    —— 引自章节:第六篇
  • 希望防止人们所不能预测或预防的大事是徒劳的,而反对一个不能履行它不可能履行的事情的政府是毫无用处的。 (查看原文)
    CharlieWah 1赞 2012-11-13 21:30:44
    —— 引自章节:第十六篇
  • 由谁判断为执行联邦权力而打算通过的法律是必要的和适当的呢? 我回答说:第一,这个问题是既由于说明性的条款也由于单纯授予那些权利而提出的;第二,全国政府和其他政府一样,首先必须判断自己行使的权利是否适当,最后再由选民去判断。如果联邦政府超越其权力的正当范围,并且滥用权力,创立政府的人民必然求助于他们所建立的标准,并采取作为谨慎考虑的应急措施,来补救对宪法造成的损害。 (查看原文)
    CharlieWah 1赞 2012-12-03 13:38:14
    —— 引自章节:第三十三篇
  • 遴选担任如此重托的人物(合众国总统),应该希望人民的意志能够起到作用。为此,没有把这项权力交付某一现成机构,而是交付给为此特殊目的由人民在特定时刻选出的人。 尤其应予希望的是,要尽可能的减少引起骚动和紊乱的机会。 选出若干人,组成一个选举人的居间机构,比起选举一个人,作为公众寄望的最终对象,就不那么容易造成震动整个社会的非常的、暴乱性的运动。(而且各州选举人将分散在各州投票) 最应寄予希望的是,要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去反对结党营私、阴谋诡计、贪污腐化。 会议未使总统的任命依靠任何现成的组织,因为这种组织的成员有可能在事先收到贿赂而出卖其选票;而是从一开始就诉之于美国人民的直接行动,选出若干人来专门从事选任总统这样一项临时任务。而且会议还规定,凡根据客观情况可能被怀疑过分忠于现任总统的,均无资格接受此项委托。一切参议员、众议员或任何受委或就雇于合众国的人,均不能成为选举人。 (查看原文)
    CharlieWah 1赞 2012-12-05 23:50:11
    —— 引自章节:第六十八篇
  • 合众国总统为民选任期四年的官员;英国国王则是终身和世袭的君主。前者个人可以受到惩罚和羞辱;后者则其人身神圣不可侵犯。前者对议会法案可以有有条件的否决权;后者则有绝对的否决权。前者有权统辖国家陆军和海军;后者除此权利之外还具有宣布战争,以及凭个人权威征召和组成舰队和陆军之权。前者与议会之一院共享缔结条约之权;后者则单独享有缔结条约之权。前者在委任官员上具有类似分享之权;后者则单独决定一切委任。前者不能授予任何特权;后者可以使外国人归化,使普通人成为贵族;可以建立社团使之具有法人团体的一切权利。前者对商业和国市不能制订任何法规;后者在各方面则是商业的仲栽人,并以此身份建立市场和集市,可以调整变量衡制,可以在有限期年实行禁运,可以铸币,可以允许或禁止外国钱币流通。前者毫无神权;后者则是国教的最高首领和教长!对于把这样不同之物妄想说成相似的人,我们还能予以什么答复呢?对于把由人民定期选出公仆掌管一切权力的政府说成是贵族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的人,答复也只能是一样的。 (查看原文)
    CharlieWah 1赞 2012-12-06 00:43:05
    —— 引自章节:第六十九篇
  • 在实践中,共和国是否比君主国更不爱好战争呢?前者和后者难道不都是人们管理的吗?厌恶、偏爱、竞争,以及获取不义之物的愿望,不是对国家和对皇帝同样发生影响吗?人民议会不是常常受到愤怒、怨恨、嫉妒、贪婪和其他不正当的强烈倾向的驱使吗?议会的决定往往由少数被信任的人所左右,当然也就容易沾染这些人的情感和见解 (查看原文)
    夏天 1赞 2013-03-12 17:43:06
    —— 引自第26页
  • 预先决定要反对的那些人,无论怎么说,并不是受到了某些可以宽恕的动机的支配。……观点不可能是合乎正道,肯定应该受到责备。 (查看原文)
    大李 1赞 2013-09-22 23:07:31
    —— 引自第171页
  • 在所有经过商议和同意后而建立政府的实例当中,设计政府结构的任务一直都不是委托给议会来完成,而是由具有杰出的只会和大家公认正直的某些个人来完成的。 (查看原文)
    大李 1赞 2013-09-22 23:07:31
    —— 引自第171页
  • 把这些事例应用于我们自己的情况。假定让美国分为十三个,如果你喜 欢的话,或者分为三四个独立政府,这些政府还能建立和维持什么样的陆军, 他们究竟想要有什么样的海军呢?如果一个政府遭到攻击,其它政府会赶去 援助,为保卫该政府而流血、花钱吗?难道不会发生如下的危险:其它政府 由于花言巧看的阿谀奉承而保持中立,或者被过于爱好和平所引诱而拒绝拿 自己的安宁去冒险,而且拒绝为邻人提供防御,也许它们妒忌邻人,乐于看 到邻人的重要地位被削弱呢!虽然这种行为未必明智,然而仍然是合乎自然 的。希腊各邦和其它各国的历史,充满着这类事例,以前时常发生的事情, 在类似情况下,并非不可能重新发生。 即使它们愿意帮助被侵略的州或邦联,那么援助的人力和款项怎么提 供,何时提供,又是按什么比例提供呢?这支联合军队由谁统率呢,统帅又 将听命于哪个政府呢?和约条款由谁决定,万一发生争执,由谁仲裁,并且 迫使它们默认呢?这种困难和不便是同这样的情况分不开的。而一个政府则 会照顾到全面的和共同的利益,把全国的力量和资源结合起来,加以管理 , 它就会摆脱这些困难,从而为人民的安全做更多的事情。 但是无论我们的情况如何,无论是牢固地团结在一个全国政府下面,还 是分为几个邦联,外国对情况的认识和看法必然和实际丝毫不差,并且将对 我们采取相应的态度。如果他们看到:我们的全国政府能力高强, 良好; 我们的商业管理深谋远虑;我们的民兵组织适当,训练优良;我们的资源和 财政 细致周到;我们的 已重新建立;我们的人民自由,满足而且团 结; 他们就更加愿意培养同我们的友谊,而不想激怒我们。另一方面, 如果他们发现我们或者缺乏一个有效率的政府(各州做对或做错,全由统治 者作主),或者分为三四个独立的、也许不够和睦的共和国或邦联,一个亲 英、另一个亲法,再一个亲西班牙,也许三个国家彼此相互拆台,那么美国 的形象在他们的眼中将显得多... (查看原文)
    6g 1赞 2014-11-14 15:24:45
    —— 引自第18页
  • 因为在政治上,如同在宗教上一样,要想用火与剑迫使人们改宗,是同样荒谬的。两者的异端,很少能用迫害来消除。 (查看原文)
    算来一梦浮生 1赞 2016-11-30 00:06:04
    —— 引自第5页
  • 遗留问题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宪法里面缺少权利法案……他们举出两点理由:……二 ,《联邦宪法》,完全采用英国共同法和行政法模式 (查看原文)
    恐龙抗狼 2018-10-23 00:40:39
    —— 引自第591页
  • 古代马其顿人社会,有个基本信条:一个人一生中,不得两次担任海军统帅 (查看原文)
    恐龙抗狼 1赞 2018-10-24 01:41:07
    —— 引自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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