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 · · · ·
作者简介 · · · · · ·
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
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
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
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
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
《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
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
目录 · · · · · ·
重译本序
作者致中文版前言
1974年修订版前言
1962年版前言
第一部分 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一章 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
第一节 早期希腊的理论
第二节 柏拉图的法律观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
第四节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
第二章 中世纪的法律哲学
第五节 早期基督教教义
第六节 托马斯的法律哲学
第七节 中世纪唯名论者
第三章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第八节 导言
第九节 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
第十节 霍布斯与斯宾诺莎
第十一节 洛克和孟德斯鸠
第十二节 美国的自然权利哲学
第十三节 卢梭及其影响
第十四节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实际成就
第四章 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
第十五节 康德的法律哲学
第十六节 费希特的法律哲学
第十七节 黑格尔的国家和法律哲学
第五章 历史法学与进化论法学
第十八节 萨维尼与德国的历史学派
第十九节 英国和美国的历史法学派
第二十节 斯宾塞的法律进化理论
第二十一节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
第六章 功利主义
第一十一节 边沁和穆勒
第二十三节 耶林
第七章 分析实证主义
第二十四节 何谓实证主义
第二十五节 约翰・奥斯丁与分析法学派
第二十六节 纯粹法学理论
第二十七节 新分析法学和语言学法学
第八章 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第二十八节 欧洲的社会学法学和心理学法学
第二十九节 利益法学和自由法运动
第三十节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
第三十一节 卡多佐和霍姆斯
第三十二节 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
第三十三节 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法律现实主义
第九章 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
第三十四节 新康德自然法
第三十五节 新经院主义自然法
第三十六节 狄骥的法律哲学
第三十七节 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的政策科学
第三十八节 新近的其他价值取向法哲学
第三十九节 结论性意见
第二部分 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第十章 秩序的需求
第四十节 导言
第四十一节 自然界中有序模式的普遍性
第四十二节 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中的秩序
第四十三节 对秩序之需求的心理根源
第四十四节 无政府状态与专制政体
第四十五节 法律的普遍性要素
第四十六节 力求独立与自主的法律
第十一章 正义的探索
第四十七节 普洛透斯似的正义之面
第四十八节 正义与理性
第四十九节 正义的概念范围
第五十节 正义与自然法
第五十一节 正义与自由
第五十二节 正义与平等
第五十三节 正义与安全
第五十四节 正义与共同福利
第十二章 法律――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
第五十五节 秩序与正义的关系
第五十六节 法律的稳定与变化
第五十七节 法律的命令因素与社会因素
第五十八节 法律规范的有效性(validity)
第五十九节 制裁的意义
第十三章 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区别
第六十节 法律与权力
第六十一节 法律与行政
第六十二节 法律与道德
第六十三节 法律与习惯
第十四章 法治的利弊
第六十四节 人的创造力的开发
第六十五节 促进和平
第六十六节 相互冲突的利益之调整
第六十七节 法律的弊端
第三部分 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第十五章 法律的正式渊源
第六十八节 导言
第六十九节 立法
第七十节 委托立法与自主立法
第七十一节 条约与其他经双方同意的协议
第七十二节 先例
第十六章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第七十三节 导言
第七十四节 正义之标准
第七十五节 理性与事物之性质
第七十六节 个别衡平
第七十七节 公共政策、道德信念与社会倾向
第七十八节 习惯法
第十七章 法律与科学方法
第七十九节 概念之形成
第八十节 分析推理
第八十一节 辩证推理
第八十二节 价值判断在法律中的作用
第八十三节 法律教育之目的
第十八章 司法过程中的技术
第八十四节 宪法之解释
第八十五节 法规之解释
第八十六节 遵循先例原则
第八十七节 案件之判决理由
第八十八节 司法过程中的发现与创造
附录 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埃德加・博登海默LISTOFPUB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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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第10节 霍布斯和斯宾诺沙
z (一片乱哄哄)
托马斯·霍布斯认为人本质上是自私、好斗、野蛮的,但也有和平倾向。他认为自然法最基本的原则是:应当在任何能找到和平的地方寻求和平。霍布斯认为自然法的实施需要主权权力者(契约论),具有绝对强大的权力。这样才能驯服天性自私、不合作、好斗的人群。 霍布斯在其政治和法律理论中所主张的是一种可以被称之为“开明专制”的政体。 斯宾诺沙的理论与霍布斯基本一致,但两人对政治体制的观念很不一样。霍布斯认为... (更多)托马斯·霍布斯认为人本质上是自私、好斗、野蛮的,但也有和平倾向。他认为自然法最基本的原则是:应当在任何能找到和平的地方寻求和平。霍布斯认为自然法的实施需要主权权力者(契约论),具有绝对强大的权力。这样才能驯服天性自私、不合作、好斗的人群。 霍布斯在其政治和法律理论中所主张的是一种可以被称之为“开明专制”的政体。 斯宾诺沙的理论与霍布斯基本一致,但两人对政治体制的观念很不一样。霍布斯认为政府的职责仅在于维护和平和安全及赋予公民以“无害的自由”,而这种自由不包括言论或思想自由。斯宾诺沙则认为一个好的政府会赋予公民言论自由,而且不会试图控制他们的意见和思想,他认为民主制或一种温和的贵族立宪制要比君主制更可取。 (收起)2012-01-29 17:00:03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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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第9节 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
z (一片乱哄哄)
雨果·格老秀斯(荷兰),不仅是现代国际法的鼻祖之一,也是一种自然法哲学的创始人。在将法律科学与神学和宗教分离的过程中,格老秀斯为世俗的和理性主义的现代自然法观奠定了基础。他指出人有对社会生活的强烈欲求。符合这种欲求冲动的,就是正义和正确的,扰乱社会和谐而与之对立的,就是不正义和错误的。 格老秀斯指出,有两种方法可以证明某事是否符合自然法:演绎法和归纳法。 格老秀斯认为,与自然法相对的是... (更多)雨果·格老秀斯(荷兰),不仅是现代国际法的鼻祖之一,也是一种自然法哲学的创始人。在将法律科学与神学和宗教分离的过程中,格老秀斯为世俗的和理性主义的现代自然法观奠定了基础。他指出人有对社会生活的强烈欲求。符合这种欲求冲动的,就是正义和正确的,扰乱社会和谐而与之对立的,就是不正义和错误的。 格老秀斯指出,有两种方法可以证明某事是否符合自然法:演绎法和归纳法。 格老秀斯认为,与自然法相对的是“意定法”,其惟一渊源是人的意志。在万国法中,存在着将这两种形式的法律结合起来的问题。 格老秀斯认为国家起缘于契约,一般情况下人民无权反抗统治者,除非某些明显地篡权或公然滥用权力的情形。 塞谬尔·普芬道夫(德国)认为人性中既存在自爱自私的本性驱使,也存在社会生活欲求。自然法就是这种双重特性的一种反映。因此自然法存在两个原则:一是人要竭力自保;二是人不可扰乱社会。从第二个原则他推论出法律上的平等原则。 普芬道夫认为为了确保自然法和国家法的实施,必须缔结两个契约。第一是人们之间为了结成永久共同体而达成的契约。目的是为了保护相互之间的安全而放弃自然自由状态。第二是公民与政府的契约。公民承诺服从统治者,而统治者满足公共安全的需要。他也认为,只有君主成了国家的敌人并使国家面临实际危险的非常情况下,个人或人民才拥有权利反抗君主。 德国法学家查尔斯顿·沃尔夫认为,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而一个完全自由的状态中不可能实现人的自我完善,必须受家长式的、仁慈的君主统治。 (收起)2012-01-29 16:58:20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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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
蜉蝣 (禁食)
其中提到 “我们之所以从阐述希腊人而非某个其他民族的法律理论入手来考察法律哲学的演化过程,完全是因为古希腊的先哲们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有着非凡的哲学洞察力。” “希腊人经由对自然、社会和社会制度多做的彻底且基本的分析而成了西方世界的哲学先师。” 又在后文提到尼采的一句名言 “当我们言及古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在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 明显是将论述的起点取为古希腊,但是在我的记忆... (更多)其中提到“我们之所以从阐述希腊人而非某个其他民族的法律理论入手来考察法律哲学的演化过程,完全是因为古希腊的先哲们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有着非凡的哲学洞察力。”“希腊人经由对自然、社会和社会制度多做的彻底且基本的分析而成了西方世界的哲学先师。”又在后文提到尼采的一句名言“当我们言及古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在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明显是将论述的起点取为古希腊,但是在我的记忆中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人们并不是这么想的,举个不恰当的例子,例如福泽谕吉引用法国基佐的言论,就认为文明始于罗马帝国的灭亡,是不是在历史中存在一个发现古希腊的过程?这前因后果来龙去脉又是怎样的? --2月10日琛 (收起)2011-02-10 18:35:47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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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
蜉蝣 (禁食)
第三页末尾开始到第四页开头有这么一段话,其中的海希奥德现在一般译为赫西俄徳,根据注释,其中提到的赫西俄徳的诗歌应是指《工作与时日》 “我们是通过荷马史诗和海希奥德(Hesiod)的诗歌了解古希腊人的法律思想的。当时,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则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海希奥德指出,野兽、鱼和鸟之所以互相捕杀,乃是因为它们不知道法律,而奥林匹斯山众神之首宙斯却把法律作为他最伟大的礼物赐予了人类。... (更多)第三页末尾开始到第四页开头有这么一段话,其中的海希奥德现在一般译为赫西俄徳,根据注释,其中提到的赫西俄徳的诗歌应是指《工作与时日》“我们是通过荷马史诗和海希奥德(Hesiod)的诗歌了解古希腊人的法律思想的。当时,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则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海希奥德指出,野兽、鱼和鸟之所以互相捕杀,乃是因为它们不知道法律,而奥林匹斯山众神之首宙斯却把法律作为他最伟大的礼物赐予了人类。因此,海希奥德把非理性的自然界的nomos(有序原则或法则)同人类理性(至少是潜在的理性)的世界的规则相对照。当然,日后诡辩论者的怀疑论则是他所不知道的,因为这些诡辩论者试图从自然界里大鱼吃小鱼的事实中推出一种弱肉强食的权利。海希奥德认为,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仲裁。”关于nomos这个概念,第一遍的这段话时,对于“非理性的自然界的nomos”一直觉得困惑,难道nomos 这个概念中就包含了非理性这个因素,同时构成与理性的相对?后来多读了几遍,发现自己的语言含义理解或许失误了,“非理性的自然界的”这一偏正的修饰语在此主要是用于限制此处所说的nomos的范围而不是主要作为一个修饰语去修饰nomos,nomos还应作“有序原则或规则”讲,若按照我现在的理解,是不是其实原文这句“非理性的自然界的nomos同人类学理性的世界的规则相对照”的意思就是“自然界的非理性的nomos和人类社会的理性的nomos相对照”?nomos这个概念搞不明白,也不知道自己是不是给自己玩了一个文字游戏…… (收起)2011-02-11 00:31:56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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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页
蜉蝣 (禁食)
第五页开头提到了对于《安提戈涅》这一悲剧的解读,过去看到的解读都是将之视为自然法思想的源起,在这里博登海默却提出这种解读, “在这个著名的剧本中,我们发现了历史上最早对这样一个为各个时代法律思想家都关注的问题的阐释,即两种法律秩序冲突的问题,这里的焦点在于两种法律秩序都试图要求人类对它们表示排他性的绝对效忠。” (更多)第五页开头提到了对于《安提戈涅》这一悲剧的解读,过去看到的解读都是将之视为自然法思想的源起,在这里博登海默却提出这种解读,“在这个著名的剧本中,我们发现了历史上最早对这样一个为各个时代法律思想家都关注的问题的阐释,即两种法律秩序冲突的问题,这里的焦点在于两种法律秩序都试图要求人类对它们表示排他性的绝对效忠。” (收起)2011-02-11 17:17:10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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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第10节 霍布斯和斯宾诺沙
z (一片乱哄哄)
托马斯·霍布斯认为人本质上是自私、好斗、野蛮的,但也有和平倾向。他认为自然法最基本的原则是:应当在任何能找到和平的地方寻求和平。霍布斯认为自然法的实施需要主权权力者(契约论),具有绝对强大的权力。这样才能驯服天性自私、不合作、好斗的人群。 霍布斯在其政治和法律理论中所主张的是一种可以被称之为“开明专制”的政体。 斯宾诺沙的理论与霍布斯基本一致,但两人对政治体制的观念很不一样。霍布斯认为... (更多)托马斯·霍布斯认为人本质上是自私、好斗、野蛮的,但也有和平倾向。他认为自然法最基本的原则是:应当在任何能找到和平的地方寻求和平。霍布斯认为自然法的实施需要主权权力者(契约论),具有绝对强大的权力。这样才能驯服天性自私、不合作、好斗的人群。 霍布斯在其政治和法律理论中所主张的是一种可以被称之为“开明专制”的政体。 斯宾诺沙的理论与霍布斯基本一致,但两人对政治体制的观念很不一样。霍布斯认为政府的职责仅在于维护和平和安全及赋予公民以“无害的自由”,而这种自由不包括言论或思想自由。斯宾诺沙则认为一个好的政府会赋予公民言论自由,而且不会试图控制他们的意见和思想,他认为民主制或一种温和的贵族立宪制要比君主制更可取。 (收起)2012-01-29 17:00:03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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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第9节 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
z (一片乱哄哄)
雨果·格老秀斯(荷兰),不仅是现代国际法的鼻祖之一,也是一种自然法哲学的创始人。在将法律科学与神学和宗教分离的过程中,格老秀斯为世俗的和理性主义的现代自然法观奠定了基础。他指出人有对社会生活的强烈欲求。符合这种欲求冲动的,就是正义和正确的,扰乱社会和谐而与之对立的,就是不正义和错误的。 格老秀斯指出,有两种方法可以证明某事是否符合自然法:演绎法和归纳法。 格老秀斯认为,与自然法相对的是... (更多)雨果·格老秀斯(荷兰),不仅是现代国际法的鼻祖之一,也是一种自然法哲学的创始人。在将法律科学与神学和宗教分离的过程中,格老秀斯为世俗的和理性主义的现代自然法观奠定了基础。他指出人有对社会生活的强烈欲求。符合这种欲求冲动的,就是正义和正确的,扰乱社会和谐而与之对立的,就是不正义和错误的。 格老秀斯指出,有两种方法可以证明某事是否符合自然法:演绎法和归纳法。 格老秀斯认为,与自然法相对的是“意定法”,其惟一渊源是人的意志。在万国法中,存在着将这两种形式的法律结合起来的问题。 格老秀斯认为国家起缘于契约,一般情况下人民无权反抗统治者,除非某些明显地篡权或公然滥用权力的情形。 塞谬尔·普芬道夫(德国)认为人性中既存在自爱自私的本性驱使,也存在社会生活欲求。自然法就是这种双重特性的一种反映。因此自然法存在两个原则:一是人要竭力自保;二是人不可扰乱社会。从第二个原则他推论出法律上的平等原则。 普芬道夫认为为了确保自然法和国家法的实施,必须缔结两个契约。第一是人们之间为了结成永久共同体而达成的契约。目的是为了保护相互之间的安全而放弃自然自由状态。第二是公民与政府的契约。公民承诺服从统治者,而统治者满足公共安全的需要。他也认为,只有君主成了国家的敌人并使国家面临实际危险的非常情况下,个人或人民才拥有权利反抗君主。 德国法学家查尔斯顿·沃尔夫认为,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而一个完全自由的状态中不可能实现人的自我完善,必须受家长式的、仁慈的君主统治。 (收起)2012-01-29 16:58:20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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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节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导论
z (一片乱哄哄)
概括: 在中世纪欧洲,天主教是生活的中心。16世纪时,天主教对精神生活的支配地位受到了新教的打击。新教愿意给予个人更大的自主权,以对上帝的意旨和生活指导形成自己的认识。欧洲许多国家都对等级制度发起了攻击,最终强化了世俗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力量在政治、经济和知识生活方面的作用。在法律中则形成了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哲学。 古典自然法哲学一方面受到亚里士多德和经院主义理论的巨大影响,一方面又有... (更多)概括: 在中世纪欧洲,天主教是生活的中心。16世纪时,天主教对精神生活的支配地位受到了新教的打击。新教愿意给予个人更大的自主权,以对上帝的意旨和生活指导形成自己的认识。欧洲许多国家都对等级制度发起了攻击,最终强化了世俗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力量在政治、经济和知识生活方面的作用。在法律中则形成了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哲学。 古典自然法哲学一方面受到亚里士多德和经院主义理论的巨大影响,一方面又有极大的区别: 一、强化了法学与神学的分离; 二、中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倾向于把自然法的范围局限在少数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之内,古典自然法学家则倾向于具体而详细的规则体系阐释。 三、古典时代的自然法有着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 四、在研究进路方面也完成了一个从对人性的目的论知识进路到因果论和经验论知识进路的转变。 中世纪以后,欧洲兴起了“国家理由”理论,强调国家的无限权利。其历史成因,一是世俗专制君主与教皇极权的对抗,二是压制国民的武器。一开始在西欧后来在美国,自然法哲学占了上风,而在中欧,国家理由原则则占据了优势。 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阶段一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发生的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过程。这一时期学者的理论有一个共通点:他们认为自然法得以实施的最终保障应当主要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律中去发现。 阶段二始于清教改革。以自由主义为标志。试图用权力分立保护个人的权利,并反对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不正当侵犯。 阶段三标志是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 第三阶段对法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第二阶段的自然法理论则在美国点据了优势。 (收起)2012-01-18 14:45:20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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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远方更远 最初读博登海默的这部著作,还是在刚接触法理学的大一。那时,读的是华夏版的。比之当时教科书的枯燥与僵化,这本梳理西方法哲学思想的著作已经丰富多了,无论是分析的方法和角度。但读此书最大的感受,却是译者所写的序! 一是该序里译者的追问对自己影响最大。它洞开了法律学与其他学科的壁垒,试图多角度阐述这个让人熟悉又陌生的人类选择...... (8回应)2005-08-10 8/12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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