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笔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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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6页

    飞赞 (www.feizan.com)

    梅因得出一个经常被人引证的结论,即“迄今为止的进步社会运动,乃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根据梅因的观点,一种进步的文明,其标志乃是独立的、自由的和自决的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的出现。 (更多)

    2011-04-19 09:59:34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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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章第10节 霍布斯和斯宾诺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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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马斯·霍布斯认为人本质上是自私、好斗、野蛮的,但也有和平倾向。他认为自然法最基本的原则是:应当在任何能找到和平的地方寻求和平。霍布斯认为自然法的实施需要主权权力者(契约论),具有绝对强大的权力。这样才能驯服天性自私、不合作、好斗的人群。   霍布斯在其政治和法律理论中所主张的是一种可以被称之为“开明专制”的政体。   斯宾诺沙的理论与霍布斯基本一致,但两人对政治体制的观念很不一样。霍布斯认为... (更多)

    2012-01-29 17:00:03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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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章第9节 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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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雨果·格老秀斯(荷兰),不仅是现代国际法的鼻祖之一,也是一种自然法哲学的创始人。在将法律科学与神学和宗教分离的过程中,格老秀斯为世俗的和理性主义的现代自然法观奠定了基础。他指出人有对社会生活的强烈欲求。符合这种欲求冲动的,就是正义和正确的,扰乱社会和谐而与之对立的,就是不正义和错误的。   格老秀斯指出,有两种方法可以证明某事是否符合自然法:演绎法和归纳法。   格老秀斯认为,与自然法相对的是... (更多)

    2012-01-29 16:58:20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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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节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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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括:   在中世纪欧洲,天主教是生活的中心。16世纪时,天主教对精神生活的支配地位受到了新教的打击。新教愿意给予个人更大的自主权,以对上帝的意旨和生活指导形成自己的认识。欧洲许多国家都对等级制度发起了攻击,最终强化了世俗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力量在政治、经济和知识生活方面的作用。在法律中则形成了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哲学。   古典自然法哲学一方面受到亚里士多德和经院主义理论的巨大影响,一方面又有... (更多)

    2012-01-18 14:45:20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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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章第7节 中世纪唯名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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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括:   中世纪哲学中经常出现的论题之一关于”一般概念“的著名论战,主要对立的两派是”唯实论者“和”唯名论者“。   唯实论者倾向于承认自然法的存在,认为事物存在一般规律并且人类有认识这种本质规律的可能性;唯名论者否认这种一般的、抽象的规律的描述,并怀疑人有探明事物本质的能力。唯实论者认为理性支配意志,唯名论者认为意志支配理性。   唯名论者的司各脱认为,自然法的原则只有一个,那就是敬爱上帝,而... (更多)

    2012-01-16 16:29:27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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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章第6节 托马斯的法律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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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代表人物。中世纪天主教的神学和哲学在托马斯的思想体系中达到了顶峰。他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一种巧妙结合的表现。   托马斯把法律划分为四种: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   永恒法是作为整体的只有上帝才知道的法;自然法是人凭靠理性对永恒法不完全的反映;神法是上帝发布的发令;人法是政府发布的法令。   人自然倾向于的事情,必须被认为是善,... (更多)

    2012-01-16 11:31:05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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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章第5节 早期基督教教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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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括:   早期的基督教的法律哲学认可“自然法”。圣·奥古斯丁坚信,在人类的黄金时代,在人类堕落之前,“自然法”的绝对理想已然实现。人类堕落之后,反映人类灵魂完美、绝对善良的自然法也不再可能实现了。人们不得不运用理性去设计各种可行的方法和制度来应对新的情况。政府、法律、财产和国家也由此应运而生。教会作为上帝永恒法的保护者,对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威。国家必须捍卫教会,并经由执行世俗的法律来维护人与人之间... (更多)

    2012-01-13 16:19:12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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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第4节斯多葛派的自然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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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括:   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芝诺及其追随者把”自然“的概念置于他们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他们把”自然“理解为遍及宇宙的支配性原则。他们认为,这种支配性原则本质上具有一种理性的品质。自然法就是理性法,理性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西塞罗倾向于把理性与自然等而视之。理性人的特征是按照理性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而且西塞罗还把这种态度与正义等而视之。西塞罗认为正义是自然所固有的人性,虽然正义感可以发展和... (更多)

    2012-01-12 16:59:13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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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第3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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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括:   亚里士多德更注重人和制度的缺陷。他认为柏拉图的理想国图式在人性等暗礁面前必然撞得粉碎。他假设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是达到”善“生活的惟一可行手段。   亚里士多德指出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最高权威。对于法律的僵硬性无法适用个案时,则用衡平的方式来解决。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阐述有许多含混不清的方面,使理解他的思想成为困难。   他也承认有”不正义“的法的存在,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 (更多)

    2012-01-06 17:10:10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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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第二节 柏拉图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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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括:   苏格拉底和柏拉图认为诡辩者颠倒了正义的定义,认为他们的怀疑论和不可知论对共和国的社会福利与和谐是一种威胁。认为可以建立一套在客观上能证其价值的伦理体系。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是其哲学的基石。他深信人生来就不平等,他的正义观等级分明,”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但他的法律思想只是其思想体系的表层,且前后半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前期他提倡人治,理由是法律的僵硬性不可能适应个体的灵活性... (更多)

    2012-01-06 16:01:25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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