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
在中世纪欧洲,天主教是生活的中心。16世纪时,天主教对精神生活的支配地位受到了新教的打击。新教愿意给予个人更大的自主权,以对上帝的意旨和生活指导形成自己的认识。欧洲许多国家都对等级制度发起了攻击,最终强化了世俗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力量在政治、经济和知识生活方面的作用。在法律中则形成了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哲学。
古典自然法哲学一方面受到亚里士多德和经院主义理论的巨大影响,一方面又有极大的区别:
一、强化了法学与神学的分离;
二、中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倾向于把自然法的范围局限在少数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之内,古典自然法学家则倾向于具体而详细的规则体系阐释。
三、古典时代的自然法有着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
四、在研究进路方面也完成了一个从对人性的目的论知识进路到因果论和经验论知识进路的转变。
中世纪以后,欧洲兴起了“国家理由”理论,强调国家的无限权利。其历史成因,一是世俗专制君主与教皇极权的对抗,二是压制国民的武器。一开始在西欧后来在美国,自然法哲学占了上风,而在中欧,国家理由原则则占据了优势。
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阶段一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发生的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过程。这一时期学者的理论有一个共通点:他们认为自然法得以实施的最终保障应当主要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律中去发现。
阶段二始于清教改革。以自由主义为标志。试图用权力分立保护个人的权利,并反对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不正当侵犯。
阶段三标志是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
第三阶段对法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第二阶段的自然法理论则在美国点据了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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