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新闻和出版自由
>>丹尼斯的观点:
我们说的是自由(freedom)而非自由权利(liberty),既然是freedom则应该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是大法官雨果·布莱克严格按照宪法第一修正令“不要制定法律”这个意义上的自由。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美国没有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
1.对公共部门来说,“国会和各州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法律来限制新闻和出版自由并使之复杂化,这些法律包括诽谤、隐私法规、保障知识产权的法律和对政府机密出版物上做广告的管理法规”(P5)宪法第一修正案几乎没有提及行政和司法可能会采取的对绝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新闻自由缺乏真正的稳定性。同时,很多人认为在预先禁令上美国的新闻自由取得很大成就,但事实上,即使在这个问题上新闻自由的记录也称不上清白(五角大楼泄密越战情报案、《进步者》氢弹案)。
2.对私人部门来说,也存在合同法、产权法上对绝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3.对媒体自身来说,如专业主义等自身管理也算是限制。
>>梅里尔的观点:
从现实、合理的立场上看,新闻界是自由的、真实的。认为没有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是一种绝对主义和诡辩论的观点。
自由新闻界意味着没有预先检查,媒体公布的内容是自由的。当然特例和偏离需要区别于此。
相对于丹尼斯第三点观点,梅里尔说,新闻界内部管理恰恰是在行使自由。
但梅里尔在确定需要限制什么媒介内容时却滑入了区分好坏之分的“陷阱”(责任论存在的程度)——虽然他知道这种区分有独裁主义的潜在危险。他说,这种划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功利主义的美国言论自由先驱们的观点,但没有细说,看的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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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氢弹案更多的是对政府潜在的对权力扩大的可能的担忧,而非对媒体与国家安全关系的绝对放心。
两个人讨论的核心其实是怎么对新闻自由定义的问题。他们都承认现在的自由是遭到限制的,这种限制可能来自于媒体自身的责任、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个人隐私等等。他们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是,新闻自由到底应该是个什么样的东西——绝对主义的吗?还是现实地?
话说理解新闻自由,还是要理解功利主义的一套东西……求功利主义相关阅读推荐。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