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英] 洛克
译者: 叶启芳 / 瞿菊农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年: 1964-2
页数: 157
定价: 13.00元
装帧: 平装
丛书: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政治法律社会
ISBN: 9787100016841
内容简介 · · · · · ·
洛克在《政府论(下)》中,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他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极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洛克的这一著作在资产阶级政治思想上曾发生很大的影响。
目录 · · · · · ·
第二章 论自然状态
第三章 论战争状态
第四章 论奴役
第五章 论财产
第六章 论父权
第七章 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第八章 论政治社会的起源
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第十章 论国家的形式
第十一章 论立法权的范围
第十二章 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第十三章 论国家权力的统属
第十四章 论特权
第十五章 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第十六章 论征服
第十七章 论篡夺
第十八章 论暴政
第十九章 论政府的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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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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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此,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3.Political power,then,I take to be a of making laws with penalties of death,and consequently all less penalties,for the regulating and preserving of property,and of employing the force of the community,i... (更多)
这译的,全是中国字,就是看不明白。3.因此,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3.Political power,then,I take to be a of making laws with penalties of death,and consequently all less penalties,for the regulating and preserving of property,and of employing the force of the community,in the execution of such laws,and in the defence of the common-wealth from foreign injury;and all this only for the public good.
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在这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 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种比单 纯地保存它来得更高贵的用处要求将它毁灭。
7.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 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 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自然法和世界上有关人类的一切其他法律一样,如果 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人拥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以保护无辜和约束罪犯,那么自然法就毫无用 处了。而如果有人在自然状态中可以惩罚他人所犯的任何罪恶,那么人人就都可以这样做。
洛克认为,如果不是以上学说,我们就无法解释对他国罪犯的追究(因为是法律之外的人)。8.因此,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就是这样地得到支配另一个人的权力的。但当他抓住 一个罪犯时,却没有绝对或任意的权力,按照感情冲动或放纵不羁的意志来加以处置,而只 能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 的作用。因为纠正和禁止是一个人可以合法地伤害另一个人、即我们称之为惩罚的唯一理 由。罪犯在触犯自然法时,已是表明自己按照理性和公道之外的规则生活,而理性和公道的 规则正是上帝为人类的相互安全所设置的人类行为的尺度,所以谁玩忽和破坏了保障人类不 受损害和暴力的约束,谁就对于人类是危险的。这既是对全人类的侵犯,对自然法所规定的 全人类和平和安全的侵犯,因此,人人基于他所享有的保障一般人类的权利,就有权制止或 在必要时毁灭所有对他们有害的东西,就可以给与触犯自然法的人以那种能促使其悔改的不 幸遭遇,从而使他并通过他的榜样使其他人不敢再犯同样的毛病。
受到任何损害的人,除与别人共同享有的处罚 权之外,还享有要犯罪人赔偿损失的特殊权利。认为这样做是公道的其他任何人,也可以会 同受害人,协助他向犯罪人取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官基于 作为法官而掌握共同的惩罚权利,往往能够在公众福利要求不执行法律的场合,根据他自己 的职权免除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但却不能使受到损害的任何私人放弃应得的损害赔偿。受害 人有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要求的权利,只有他自己才能放弃这种权利。受害人基于自卫的权 利,拥有将罪犯的物品或劳役取为己用的权力,……在自然状态中,人 人都有处死一个杀人犯的权力,以杀一儆百来制止他人犯同样的无法补偿的损害行为,同时 也是为了保障人们不受罪犯的侵犯,这个罪犯既已绝灭理性——上帝赐给人类的共同准则— —以他对另一个人所施加的不义暴力和残杀而向全人类宣战,因而可以当作狮子或老虎加以 毁灭,当作人类不能与之共处和不能有安全保障的一种野兽加以毁灭。“谁使人流血的,人 亦必使他流血”,这一重要的自然法就是以上述的情况为根据的。该隐深信无疑,人人享有 毁灭这种罪犯的权利,所以在他杀死兄弟之后喊道,“凡遇见我的必杀我;”
是否处以死刑?我的回答是,处罚每一种犯罪的程度和轻重,以是否足以使罪犯觉得 不值得犯罪,使他知道悔悟,并且儆戒别人不犯同样的罪行而定。在自然状态中能够发生的 罪行,也可以在一个国家中,如同在自然状态中,同样地和同等程度地受到惩罚。 ……这些法律只有以自 然法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根据
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自私会使人们偏袒自己和他们的朋友,而在另 一方面,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都会使他们过分地惩罚别人,结果只会发生混乱和 无秩序;
我们很容易设想,一个加害自己兄弟的不义之徒就不会那样有正义感 来宣告自己有罪。但是,我要提出异议的人们记住,专制君主也不过是人;如果设置政府是 为了补救由于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产生的弊害,因而自然状态是难以忍受的, 那么我愿意知道,如果一个统御众人的人享有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的自由,可以任意处置 他的一切臣民,任何人不享有过问或控制那些凭个人好恶办事的人的丝毫自由,而不论他所 做的事情是由理性、错误或情感所支配,臣民都必须加以服从,那是什么样的一种政府,它 比自然状态究竟好多少?在自然状态中,情况要好得多,在那里,人们不必服从另一个人的 不法的意志;
洛克的惩罚理论看上去是自卫论和功利主义的混合物。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因此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 有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 人处于战争状态。这样,他就把生命置于那人或协同那人进行防御和支持其斗争的任何人的 权力之下,有丧失生命的危险。……可以被当作猛兽看待,被当作危险和有害的动物看待,
在这里,杀死窃贼的理由是基于自卫,而非报应主义。我并无 理由认为,那个想要夺去我的自由的人,在把我置于他的掌握之下以后,不会夺去我的其他 一切东西。所以我可以合法地把他当作与我处于战争状态的人来对待,也就是说,如果我能 够的话,就杀死他;无论是谁,只要他造成战争状态并且是这种状态中的侵犯者,就置身于 这种危险的处境。……我不能因为一个窃贼偷了我的全部财产而伤害他,我只能诉诸法律,但是,当他着手抢 我的马或衣服的时候,我可以杀死他。……因为侵犯者不容许我有时间诉诸我们的共同的裁判者或法 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
作者马上指出,即使暴力已然停止,如果仍没有“明文法和可以向其诉请的具有权威的裁判者的救济”,或者没有应有之制裁,则战争状态将持续20.但是强力一旦已停止使用,处在社会中的人们彼此间的战争状态便告终止,双方都 同样地受法律的公正决定的支配,因为那时已有诉请处理过去伤害和防止将来危害的救济办 法。
21.避免这种战争状态(在那里,除掉诉诸上天,没有其他告诉的手段,并且因为没有 任何权威可以在争论者之间进行裁决,每一细小的纠纷都会这样终结)是人类组成社会和脱 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为一个人既然没 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 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凭夺去生命。谁都不能把多于自己所有的权力给予他人;凡是 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诚然,当一个人由于过 错,做了理应处死的行为而丧失了生命权的时候,他把生命丧失给谁,谁就可以(当谁已掌 握他时)从缓夺去他的生命,利用他来为自己服役; 这样做,对他并不造成损害。因为当他权衡奴役的痛苦超过了生命的价值时,他便有权 以情愿一死来反抗他的主人的意志。……谁都不能以协定方式把自己 所没有的东西、即支配自己的生命的权力,交给另一个人。
多次提到最初的共有状态。但是有宗教背景。我将设法说明,在上帝给予人类为人类所 共有的东西之中,人们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为他们的财产,并且这还不必经过全体世 人的明确协议。 ……上帝既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 处而加以利用。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
自我所有权=》劳动成果所有权。再加上留有足够好的。即得到排他所有权。27.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 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 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 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 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 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 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 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
对共有状态的反对。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 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谁会说,因为他不曾得到 全人类的同意使橡实或苹果成为他的所有物,他就对于这种拨归私用的东西不享有权利呢? 这样把属于全体共有的东西归属自己,是否是盗窃行为呢?如果这样的同意是必要的话,那 么,尽管上帝给予人类很丰富的东西,人类早已饿死了。……毋需任何人的让与或同意。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 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 ……虽然泉源的流水是人人有份的,但是谁能怀疑盛在水壶里的水是只属于 汲水人的呢?
对原初获得的另一条件:需求、不浪费。但理由是宗教的。么任何人可以按其意愿尽量占取。我的回答是,并非这样。同一自 然法,以这种方式给我们财产权,同时也对这种财产加以限制。“上帝厚赐百物给我们享 受”(《新约》提摩太前书,第六章 ,第十七节)是神的启示所证实的理性之声。但上帝 是以什么限度给我们财产的呢?以供我们享用为度。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 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 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上帝创造的东西不是供人们糟蹋或败坏的。
可利用性一个人能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产品,这多少土地就是 他的财产。
33.这种开垦任何一块土地而把它据为己有的行为,也并不损及任何旁人的利益,因为 还剩有足够的同样好的土地,比尚未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还要多。
就不能假设上帝的意图是要使世界永远归公共所有 而不加以耕植。他是把世界给予勤劳和有理性的人们利用的(而劳动使人取得对它的权 利),不是给予好事吵闹和纷争的人们来从事巧取豪夺的。谁有同那已被占用的东西一样好 的东西可供利用,他就无需抱怨,也不应该干预旁人业已用劳动改进的东西。如果他这样 做,很明显,他是想白占人家劳动的便宜
他认为,即使当今人满为患,原初占有仍没有侵害当今人的利益,因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远大于土地的价值。试设想一个人或一个家族在亚当或挪亚的子孙们起初在世界上居住 时的情况:让他在美洲内地的空旷地方进行种植,我们将看到他在我们所定的限度内划归自 己私用的土地不会很大,甚至在今天,也不致损及其余的人类,以致他们有理由抱怨或认为 由于那个人的侵占而受到损害,即使人类现今业已分布到世界的每一角落,无限地超过了最 初的微小数目。加之,如果没有劳动,土地的多寡就只有很小的价值。
他认为劳动大大提高了价值,而土地本身的价值微乎其微。37.这是可以肯定的,最初,人们的超过需要的占有欲改变了事物的真实价值,而这种 价值是以事物对人的生活的功用而定的 ……一个人基于他的劳 动把土地划归私用,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因为一英亩被圈用和耕种的土地 所生产的供应人类生活的产品,比一英亩同样肥沃而共有人任凭荒芜不治的土地(说得特别 保守些)要多收获十倍。所以那个圈用土地的人从十英亩土地上所得到的生活必需品,比从 一百英亩放任自流的土地所得到的更要丰富,真可以说是他给了人类九十英亩土地:因为他 的劳动现在从十英亩土地上供应了至少相等于从一百英亩土地上所生产的产品。我在这里把 经过改良的土地的产量定得很低,把它的产品只定为十比一,而事实上是更接近于一百比 一。
如果在他圈用范围内的草在地上腐烂,或者他所种植的果实因未被摘采和贮存而 败坏,这块土地,尽管经他圈用,还是被看作是荒废的,可以为任何其他人所占有。
可见,在自然资源丰富的环境下,个人的生活计划、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对私有财产的需求,全是源自交换与合作。试问,如果一个人在美洲内地的中部拥有一万英亩或十万英亩的上好土地,他耕种得 很好,也有很多牛羊,但他无法和世界的其他部分进行贸易,通过出卖产品换取货币,他将 对这块土地作什么评价呢?圈用这种土地不会合算;我们会看到他只保留一块能够供应他自 己和他家属以生活用品的土地,而把多余的部分重新放弃给自然的旷野。
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 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而单单为了使我们不致堕下泥坑和悬 崖而作的防范,就不应称为限制。所以,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 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 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 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 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 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期间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 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 的意志。
他就自然享有一种权力,不但可以保有 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认为 其他人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加以裁判和处罚,甚至在他认为罪行严重而有此需要时,处以死 刑。
洛克的默认同意理论是和土地所有权相关的。占有的条件是接受国家管辖。政府对土地的管辖在逻辑上先于对个人的管辖。不是因为管人所以管地,而是因为管地所以管人。当一个人根本并未作出任何表示时,究竟怎样才可以认为他已经同意,从而 受制于任何政府。对于这个问题,我可以这样说,只要一个人占有任何土地或享用任何政府 的领地的任何部分,他就因此表示他的默认的同意,从而在他同属于那个政府的任何人一样 享用的期间,他必须服从那个政府的法律。这不管他所占有的是属于他和他的子子孙孙的土 地,或只是一星器的住处,或只是在公路上自由地旅行;事实上,只要身在那个政府的领土 范围以内,就构成某种程度的默认。
但是政府对地理空间的支配性统治是从何而来的呢?既然政府只对土地拥有直接的管辖权,而且只是当它的占有人(在他事实 上使自己加入这个社会以前)居住在这块土地上和享用它的时候,才及于他本人,那么任何 人由于这种享用而承担的受制于政府的义务,就和这种享用共始终。因此,当只对政府表示 这种默认同意的土地所有人以赠与、出售或其他方法出脱上述土地时,就可以随意去加入其 他任何国家或与其他人协议,在“空的地方”,在他们能够找到的空旷和尚未被占有的世界 的任何部分,创建一个新的国家。
明确同意的结果是如此之苛刻!明确同意是成为永久性成员的条件。至于凡是以明确的同意和明白的声明表示他同意属于任何 国家的人,他就永远地和必然地不得不成为、并且始终不可变更地成为它的臣民,永远不能 再回到自然状态的自由中去,除非他所属的政府遭受任何灾难而开始解体,或某些公共行为 使他不能再继续成为国家的一个成员。
123.如果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如前面所说的那样自由,如果他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 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为什么他愿意放弃他的自由呢?为什么他愿 意丢弃这个王国,让自己受制于其他任何权力的统辖和控制呢?对于这个问题,显然可以这 样回答:虽然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那种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 的威胁。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 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这就使他愿意放弃 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 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 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 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
在这 种状态中,由于人人有惩罚别人的侵权行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既不正常又不可靠, 会使他们遭受不利,这就促使他们托庇于政府的既定的法律之下,希望他们的财产由此得到 保障。正是这种情形使他们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 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 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 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130.第二,他把处刑的权力完全放弃了,……他这时既然处在新的状态中,可以从同一社会的其他人的劳动、帮助和 交往中享受到许多便利,又可以享受社会的整个力量的保护,因此他为了自保起见,也应该 根据社会的幸福、繁荣和安全的需要,尽量放弃他的自然权利。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公 道的,因为社会的其他成员也同样是这样做的。
注意最后一个括弧131.但是,虽然人们在参加社会时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 权,而把它们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但是这只是出于 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因为不能设想,任何理性的动物会抱着 每况愈下的目的来改变他的现状)
更方便地行使惩罚权是不是个人参加社会的目的?如果不是。那么法律就应当旨在保护、预防、威慑和改造,而非报应。人们参加社会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各种财产,而达到这 个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
再次提到加入社会的目的是保护财产权。138.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因为,既 然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这就必然假定而且要求人民应该享有 财产权,否则就必须假定他们因参加社会而丧失了作为他们加入社会的目的的东西;这种十 分悖理的事是无论何人也不会承认的。
尽管一个军曹能够命令一个士兵向炮口前进,或单身扼守阵地,那时 这个士兵几乎是注定一死,但是军曹不能命令士兵给他一分钱。同样地,将军有权处死一个 放弃职守或不服从孤注一掷的命令的士兵,却不能凭着他的决定生杀的绝对权力,处置这个 士兵的产业的一分一厘,或占取他的财物的毫末;尽管他能够命令一切,稍一违抗即可处 死。因为这种盲目的服从,对于司令官拥有他的权力的目的,即保护其余的人,是必要的; 而处分士兵的财物却与这个目的毫无关系。
整个社会在与其 他一切国家或这个社会以外的人们的关系上,是处在自然状态的一个整体。
164.但是,既然我们不能设想一个理性的动物,当他自由时,会为了戕害自己而让自 己受制于另一个人(固然,当他有一个善良贤明的统治者时,他也许不以为在一切场合对他 的权力加以明确的限制是必要的或有益的)
在人世 间无可告诉的场合,他们基于一种先于人类一切明文法而存在并驾乎其上的法律,为自己保 留有属于一切人类的最后决定权:决定是否有正当理由可以诉诸上天。这种决定权他们是不 能放弃的,因为屈身服从另一个人使其有毁灭自己的权利,是超出人类的权力以外的,并且……
注意这句话上帝和自然也从来不许可一个人自暴自弃,以至忽视对自身的保护;既然他不能剥夺自己的 生命,他也就不能授予另一个人以剥夺他的生命的权力。
它不能是一种支配他们的生命和 财产的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因为生命和财产是应该尽可能受到保护的。它只是对他们制定 法律的权力,并附有这样一些刑罚,以除去某些部分来保护全体,而所除去的只是那些腐败 到足以威胁全体的生命和安全的部分;否则任何严峻的刑罚都不是合法的。而且这个权力仅 起源于契约和协议,以及构成社会的人们的相互同意。
172.第三,专制权力是一个人对于另一人的一种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可以随意夺取另 一个人的生命。这不是一种自然所授予的权力,因为自然在人们彼此之间并未作出这种差 别。它也不是以契约所能让予的权力,因为人对于自己的生命既没有这种专断的权力,自不 能给予另一个人以这样的权力来支配他的生命。它只是侵犯者使自己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时 放弃自己生命权的结果。
战争状态下放弃自己生命权是可以的?他既然抛弃了上帝给予人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准则的理性,脱离了 使人类联结成为一个团体和社会的共同约束,放弃了理性所启示的和平之路,蛮横地妄图用 战争的强力来达到他对另一个人的不义的目的,背离人类而沦为野兽,用野兽的强力作为自 己的权利准则,这样他就使自己不免为受害人和会同受害人执行法律的其余人类所毁灭,如 同其他任何野兽或毒虫一样,因为人类不能和它们共同生活,而且在一起时也不能得到安 全。所以只有在正义和合法战争中捕获的俘虏才受制于专制权力,这种权力既非起源于契 约,也不能订立任何契约,它只是战争状态的继续。因为同一个不能主宰自己生命的人怎能 订立什么契约呢?他能履行什么条件呢?如果他一旦被许可主宰自己的生命,他的主人的专 制的、专断的权力也就不再存在。凡能主宰自己和自己的生命的人也享有设法保护生命的权 利;所以,一经订立契约,奴役就立刻终止。一个人只要同他的俘虏议定条件,就是放弃他 的绝对权力和终止战争状态。
由此可见 作者的意思是:人权的丧失并不能通过契约来实现,而是通过违反契约来实现的。173.自然给予父母以第一种权力、即父权,使其在儿女未成年时为他们谋利益,以补 救他们在管理他们的财产方面的无能和无知。(必须说明,我所谓财产,在这里和在其他地 方,都是指人们在他们的身心和物质方面的财产而言。)自愿的协议给予统治者们以第二种 权力、即政治权力,来为他们的臣民谋利益,以保障他们占有和使用财产。人权的丧失给予 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自己谋利益而役使那些被剥夺了一切财产的人 们。
不义的战争状态。176.一个侵略者由于使自己同另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无理地侵犯他的权利,因此决 不能通过这一不义的战争状态来获得支配被征服者的权利,
洛克指出要严格区分无辜者(即那些未曾授权统治者行为不义的人),并指出国家通过政府来扩张领土是不义的。180.第三,征服者在正义战争中对被他打败的人所取得的支配权是完全专制的,后者 由于使自己处于战争状态而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因此征服者对他们的生命享有一种绝对的 权力,但他并不因此对他们的财产享有一种权利。
征服者的支配被征服者的生命的权力之所以存在,只是由 于后者曾用强力来进行或支持不义的事情,所以他只能有权支配那些赞同这强力的人们,其 余的人都是无辜的。
战争状态放弃生命权。使一 个人与另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的是强力的不正当的使用,犯这种罪行的人就放弃了他的生命 权。因为,不使用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准则的理性,而使用野兽般的强力,他就有可能为被他 用强力侵犯的人所毁灭,如用任何危害生命的残暴野兽一样。
强盗的暴力以及他使自己所处的战争状态使他放弃了他的生命权,但 这并不能给我以享有他的财产的权利根据。因此,征服的权利只能及于参加战争者的生命, 而只是为了向他们要求赔偿所受到的损失和战费,才及于他们的产业
就诺言说,对永恒法应尽的义务十分重大,以致全能的上帝本身也为它们所束缚。许 可、诺言和誓言是全能的上帝所受的约束。
当有充分时间诉诸法律的时候即不可行使自卫权。注意洛克这两个案例比较。222.人们参加社会的理由在于保护他们的财产;他们选择一个立法机关并授以权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树立准则,以保卫社会一切成员的财产,限制社会各部分和各成员的权力并调节他们之间的统辖权。207.第三,即使一个政府的元首的人身并不是那样神圣,但这种可以合法地反抗一切 非法行使其权力的行为的学说,也不会动辄使他处于危境或使政府陷于混乱。因为,当受害 者可以得到救济,他的损害可以通过诉诸法律而得到赔偿的时候,就没有诉诸强力的理由, 强力只应该在一个人受到阻碍无法诉诸法律时才被运用。只有那种使诉诸法律成为不可能的 强力,才可以被认为是含有敌意的强力。也只是这种强力才使一个运用它的人进入战争状 态,才使对他的反抗成为合法。一个人手持利刃在公路上企图抢劫我的钱包,当时说不定我 的口袋里的钱还不到十二个便士,但我可以合法地把他杀死。又如我把一百英镑交给另一个 人,让他在我下车的时候替我拿着,但及至我再度上车时,他拒绝把钱给我,反而在我要想 收回时拔出剑来用强力保卫他占有的钱。这个人实际对我造成的损害也许比前者意图对我造 成的损害大一百倍甚至一千倍(我在他真正对我造成任何损害以前就把他杀了),但我可以 合法地把前者杀死,而不能合法地对后者加以任何伤害。其理由是很明显的,因为前者运用 强力威胁我的生命,我不能有时间诉诸法律来加以保障,而一旦生命结束,就来不及再诉诸 法律了。法律不能起死回生。这种损失是无可补偿的,为防止这种损失,自然法便给我以权 利来消灭那个使自己与我处于战争状态并以毁灭来威胁我的人。但是,在第二个场合,我的 生命并不处于危境,我可以有诉诸法律的便利,并可通过这个方法收回我的一百英镑。
(收起)第一,怎样反抗强力而不还手,或怎样尊敬地还手,这是需要一些技巧才能使人明白 的。如果一个人在抵抗攻击时只以盾牌挡剑,或用更尊敬的姿态,即手不持剑,以求削弱攻 击者的自信和强力,他很快就会无法抵抗,并将发觉这种防卫只会使自己受害更甚。这种抵 抗方法正如朱温拿尔①所设想的的作战方式一样可笑:ubi tu pulsas,ego vapulo tantum [当你动手打人时,我就听凭你打]。而战斗的结果将不可避免地与他在那里所描写的一 样:[这就是穷人的自由: 人们殴打了他——他请求,而用拳头殴打了他——他哀求,如果人家让他走开,倒多少 还使几颗牙齿得到保留。]这种人们不可以还手的虚假的反抗,其结果总是这样。因此,谁 有权反抗就必须被容许还手。让我们的作者或其他任何人把当头一棒或迎面一刀同他认为合 式的尽量多的敬重和尊敬联系在一起吧。谁能把挨打和尊敬调和起来,也许谁就有资格挨受 人家的斯文而又尊敬的一棒作为他的劳苦的报酬,假如他能遇到这种机会的话。 第二,至于他的第二点,即下级不能惩罚上级,一般地说,只要甲是乙的上级,这是对 的。但是,以强力反抗强力既然是使双方变成平等的战争状态,就取消了原先的崇敬、尊重 和上级的关系,
2011-10-20 23:27:52 1人收藏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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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solar (less is more)
14.往往有人当作一个重大的反对论点而提出这样的问题:现在哪里有或曾经有过处在这种自然状态中的人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这样来回答就够了:全世界的独立政府的一切统治者和君主既然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那就很明显,不论过去或将来,世界上都不会没有一些处在那种状态中的人的。我指的是独立社会的一切统治者,无论他们是否同别人联合。因为并非每一个契约都起终止人们之间的自然状态的作用,而只有彼此相约加入同一社会,从而... (更多)14.往往有人当作一个重大的反对论点而提出这样的问题:现在哪里有或曾经有过处在这种自然状态中的人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这样来回答就够了:全世界的独立政府的一切统治者和君主既然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那就很明显,不论过去或将来,世界上都不会没有一些处在那种状态中的人的。我指的是独立社会的一切统治者,无论他们是否同别人联合。因为并非每一个契约都起终止人们之间的自然状态的作用,而只有彼此相约加入同一社会,从而构成一个国家的契约才起这一作用;人类可以相互订立其他协议和合约,而仍然处在自然状态中。两个人在荒芜不毛的岛上,如同加西拉梭在他的秘鲁历史中所提到的,或一个瑞士人和一个印第安人在美洲森林中所订立的交换协议和契约,对于他们是有约束力的,尽管他们彼此之间完全处在自然状态中。因为诚实和守信是属于作为人而不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人们的品质。 想问这个是什么意思啊~ (收起)2012-02-22 22:51:45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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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
猫头 (study bar)
“他们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 “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们私有的权利了。” “因此我的马所吃的草、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以及我在同他人共同享有开采权的地方挖掘的矿石,都成为我的财产,毋须任何人的让与或同意。” 有个疑问:仆人割草,仆人在草上有劳动,那么草是否也属于仆人? (更多)“他们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们私有的权利了。”“因此我的马所吃的草、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以及我在同他人共同享有开采权的地方挖掘的矿石,都成为我的财产,毋须任何人的让与或同意。”有个疑问:仆人割草,仆人在草上有劳动,那么草是否也属于仆人? (收起)2012-01-30 21:09:30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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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的对象是《政府论•下》,并不是想要全面地论述洛克的思想,这是毫无必要的,任何人想要了解他,随便翻一本还不赖的政治哲学史或者法律思想史著作就可以了解大概。这是没有问题的,因而,我的读书笔记仅从几个问题来展开。 一 、自然状态、政治社会与战争状态 自然状态是很好辨认的——关键看发生冲突时候双方有没有一个共同的裁决人,政治社会也好分辨——人们在发生冲突的时候有个共同的法官,这是二者的... (更多)读书笔记的对象是《政府论•下》,并不是想要全面地论述洛克的思想,这是毫无必要的,任何人想要了解他,随便翻一本还不赖的政治哲学史或者法律思想史著作就可以了解大概。这是没有问题的,因而,我的读书笔记仅从几个问题来展开。 一 、自然状态、政治社会与战争状态自然状态是很好辨认的——关键看发生冲突时候双方有没有一个共同的裁决人,政治社会也好分辨——人们在发生冲突的时候有个共同的法官,这是二者的区分关键。其实当我们贸然看到这种区分的时候便会觉得奇怪,两种状态的区别难道尽在于此吗?或许我们可以这样问:当在自然状态中,两个“人”打架,这时候,另外一人恰好经过,便答应作二者的裁判。能不能说他们现在处于社会状态之中呢?洛克对此并没有设想,但我若是他,根据在这本书中的观点,我想说,肯定不可以,因为社会状态并不是两三个人的联合,而是所有人的联合,另外,这里的裁判者并不是一个偶然的角色,而是一种职位。我想,只有这样才能理解洛克“设置在人世间的裁判者有权裁判一切争端和救济国家的任何成员可能受到的损害,这个裁判就是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所委任的官长,而由于这种裁判者的设置,人们便脱离自然状态,进入一个有国家的状态”。洛克区分了政治社会和一般的家庭关系或者宗族社会,认为后者都处在自然状态之中,后者起源可能是传统、习惯等,而政治社会则只能是大多数人的同意。必须牢记这一点,否则会在其思想中迷失方向。战争状态是指一种任何人对你的人身的强力,其并不在于是否有共同的裁判,而在于强力或者以此为威胁,不管是对人身还是财产,这都将使你们进入一种战争状态。虽然说政治社会就是为了克服战争状态的恶劣而建立的,但是即使在政治社会中,也可能出现战争状态,当当权者罔顾法律与人民为敌剥夺其财产、生命时,则是人民与统治者进入到了战争状态,毫无疑问,这样的战争状态给予人民一种解散政府的合法依据。当然,私人之间也可能有这种状态,比如说暴力犯罪,即使是在政治社会中,即使是有共同的裁判,因其暴力,正当防卫得以可能。——洛克在其学说中并没有论及这种情况,这种在自然状态下的裁判者在政治社会中其实亦担当了裁判的功能。虽然作为政治社会的法官还可能再次审判,这是洛克理论的必然推论。(为什么?) 洛克试图证明自然状态并不是无人之境,而是确实存在着的,在政治社会之前、各主权国家之间、以及一些无道的专制国家与臣民之间。而自然状态几乎成为一种描述一种特定社会情境的专有名词,因而即使是在政治社会之后,这种状态也可能出现,因而我们可以看到其理论与其他启蒙思想家有多么的不同。 关于社会契约与国家,启蒙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的论述其实各不相同,比如说霍布斯认为签约的主体是人民互相签订契约,而卢梭则认为社会契约是所有人同等地放弃一部分权利形成“公意”,而洛克则是认为人们约定各自把自己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单独惩罚权交出来,形成公民社会,而社会与国家有所不同,按照我的理解,二者有逻辑上的先后顺序——即先社会而后政府,即使在时间上并无这种次序。二 、 理性与自由 洛克是古典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同时,在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自由的理解,自由有自然状态中的自由,也有法律状态的自由,理性与自由密不可分,他认为“人的自由和依照他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用以支配他行动的法律,并使它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虽然人人皆有理性,但这并不代表一出生便会利用理性,因而需要父母的教育以学会利用理性来指导自己的行动。我们有必要对这个问题产生疑问,即人为什么要服从法律(在政治社会中自由)?因为他代表了公共利益,更为重要的是,他是我们同意了的意志。另外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洛克那里,代议机关是有可能被利用、有可能犯错的,因而人们的服从不是绝对的——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卢梭的不同,卢梭认为共同的意志就是公意,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公意只要是经过了好的防范方法便永远不可能犯错误,因而,卢梭被认为是集权主义的煽动者也是有根据的,而洛克则因而开创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先河。 对于洛克,我并没有其他要说的,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的,恐怕该看看列奥•斯特劳斯了。 (收起)2011-02-24 21:36:18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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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满三鲜汤 (目标:CTM!网通新服!)
3.因此,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3.Political power,then,I take to be a of making laws with penalties of death,and consequently all less penalties,for the regulating and preserving of property,and of employing the force of the community,i... (更多)
这译的,全是中国字,就是看不明白。3.因此,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3.Political power,then,I take to be a of making laws with penalties of death,and consequently all less penalties,for the regulating and preserving of property,and of employing the force of the community,in the execution of such laws,and in the defence of the common-wealth from foreign injury;and all this only for the public good.
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在这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 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种比单 纯地保存它来得更高贵的用处要求将它毁灭。
7.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 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 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自然法和世界上有关人类的一切其他法律一样,如果 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人拥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以保护无辜和约束罪犯,那么自然法就毫无用 处了。而如果有人在自然状态中可以惩罚他人所犯的任何罪恶,那么人人就都可以这样做。
洛克认为,如果不是以上学说,我们就无法解释对他国罪犯的追究(因为是法律之外的人)。8.因此,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就是这样地得到支配另一个人的权力的。但当他抓住 一个罪犯时,却没有绝对或任意的权力,按照感情冲动或放纵不羁的意志来加以处置,而只 能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 的作用。因为纠正和禁止是一个人可以合法地伤害另一个人、即我们称之为惩罚的唯一理 由。罪犯在触犯自然法时,已是表明自己按照理性和公道之外的规则生活,而理性和公道的 规则正是上帝为人类的相互安全所设置的人类行为的尺度,所以谁玩忽和破坏了保障人类不 受损害和暴力的约束,谁就对于人类是危险的。这既是对全人类的侵犯,对自然法所规定的 全人类和平和安全的侵犯,因此,人人基于他所享有的保障一般人类的权利,就有权制止或 在必要时毁灭所有对他们有害的东西,就可以给与触犯自然法的人以那种能促使其悔改的不 幸遭遇,从而使他并通过他的榜样使其他人不敢再犯同样的毛病。
受到任何损害的人,除与别人共同享有的处罚 权之外,还享有要犯罪人赔偿损失的特殊权利。认为这样做是公道的其他任何人,也可以会 同受害人,协助他向犯罪人取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官基于 作为法官而掌握共同的惩罚权利,往往能够在公众福利要求不执行法律的场合,根据他自己 的职权免除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但却不能使受到损害的任何私人放弃应得的损害赔偿。受害 人有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要求的权利,只有他自己才能放弃这种权利。受害人基于自卫的权 利,拥有将罪犯的物品或劳役取为己用的权力,……在自然状态中,人 人都有处死一个杀人犯的权力,以杀一儆百来制止他人犯同样的无法补偿的损害行为,同时 也是为了保障人们不受罪犯的侵犯,这个罪犯既已绝灭理性——上帝赐给人类的共同准则— —以他对另一个人所施加的不义暴力和残杀而向全人类宣战,因而可以当作狮子或老虎加以 毁灭,当作人类不能与之共处和不能有安全保障的一种野兽加以毁灭。“谁使人流血的,人 亦必使他流血”,这一重要的自然法就是以上述的情况为根据的。该隐深信无疑,人人享有 毁灭这种罪犯的权利,所以在他杀死兄弟之后喊道,“凡遇见我的必杀我;”
是否处以死刑?我的回答是,处罚每一种犯罪的程度和轻重,以是否足以使罪犯觉得 不值得犯罪,使他知道悔悟,并且儆戒别人不犯同样的罪行而定。在自然状态中能够发生的 罪行,也可以在一个国家中,如同在自然状态中,同样地和同等程度地受到惩罚。 ……这些法律只有以自 然法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根据
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自私会使人们偏袒自己和他们的朋友,而在另 一方面,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都会使他们过分地惩罚别人,结果只会发生混乱和 无秩序;
我们很容易设想,一个加害自己兄弟的不义之徒就不会那样有正义感 来宣告自己有罪。但是,我要提出异议的人们记住,专制君主也不过是人;如果设置政府是 为了补救由于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产生的弊害,因而自然状态是难以忍受的, 那么我愿意知道,如果一个统御众人的人享有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的自由,可以任意处置 他的一切臣民,任何人不享有过问或控制那些凭个人好恶办事的人的丝毫自由,而不论他所 做的事情是由理性、错误或情感所支配,臣民都必须加以服从,那是什么样的一种政府,它 比自然状态究竟好多少?在自然状态中,情况要好得多,在那里,人们不必服从另一个人的 不法的意志;
洛克的惩罚理论看上去是自卫论和功利主义的混合物。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因此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 有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 人处于战争状态。这样,他就把生命置于那人或协同那人进行防御和支持其斗争的任何人的 权力之下,有丧失生命的危险。……可以被当作猛兽看待,被当作危险和有害的动物看待,
在这里,杀死窃贼的理由是基于自卫,而非报应主义。我并无 理由认为,那个想要夺去我的自由的人,在把我置于他的掌握之下以后,不会夺去我的其他 一切东西。所以我可以合法地把他当作与我处于战争状态的人来对待,也就是说,如果我能 够的话,就杀死他;无论是谁,只要他造成战争状态并且是这种状态中的侵犯者,就置身于 这种危险的处境。……我不能因为一个窃贼偷了我的全部财产而伤害他,我只能诉诸法律,但是,当他着手抢 我的马或衣服的时候,我可以杀死他。……因为侵犯者不容许我有时间诉诸我们的共同的裁判者或法 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
作者马上指出,即使暴力已然停止,如果仍没有“明文法和可以向其诉请的具有权威的裁判者的救济”,或者没有应有之制裁,则战争状态将持续20.但是强力一旦已停止使用,处在社会中的人们彼此间的战争状态便告终止,双方都 同样地受法律的公正决定的支配,因为那时已有诉请处理过去伤害和防止将来危害的救济办 法。
21.避免这种战争状态(在那里,除掉诉诸上天,没有其他告诉的手段,并且因为没有 任何权威可以在争论者之间进行裁决,每一细小的纠纷都会这样终结)是人类组成社会和脱 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为一个人既然没 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 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凭夺去生命。谁都不能把多于自己所有的权力给予他人;凡是 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诚然,当一个人由于过 错,做了理应处死的行为而丧失了生命权的时候,他把生命丧失给谁,谁就可以(当谁已掌 握他时)从缓夺去他的生命,利用他来为自己服役; 这样做,对他并不造成损害。因为当他权衡奴役的痛苦超过了生命的价值时,他便有权 以情愿一死来反抗他的主人的意志。……谁都不能以协定方式把自己 所没有的东西、即支配自己的生命的权力,交给另一个人。
多次提到最初的共有状态。但是有宗教背景。我将设法说明,在上帝给予人类为人类所 共有的东西之中,人们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为他们的财产,并且这还不必经过全体世 人的明确协议。 ……上帝既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 处而加以利用。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
自我所有权=》劳动成果所有权。再加上留有足够好的。即得到排他所有权。27.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 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 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 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 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 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 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 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
对共有状态的反对。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 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谁会说,因为他不曾得到 全人类的同意使橡实或苹果成为他的所有物,他就对于这种拨归私用的东西不享有权利呢? 这样把属于全体共有的东西归属自己,是否是盗窃行为呢?如果这样的同意是必要的话,那 么,尽管上帝给予人类很丰富的东西,人类早已饿死了。……毋需任何人的让与或同意。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 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 ……虽然泉源的流水是人人有份的,但是谁能怀疑盛在水壶里的水是只属于 汲水人的呢?
对原初获得的另一条件:需求、不浪费。但理由是宗教的。么任何人可以按其意愿尽量占取。我的回答是,并非这样。同一自 然法,以这种方式给我们财产权,同时也对这种财产加以限制。“上帝厚赐百物给我们享 受”(《新约》提摩太前书,第六章 ,第十七节)是神的启示所证实的理性之声。但上帝 是以什么限度给我们财产的呢?以供我们享用为度。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 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 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上帝创造的东西不是供人们糟蹋或败坏的。
可利用性一个人能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产品,这多少土地就是 他的财产。
33.这种开垦任何一块土地而把它据为己有的行为,也并不损及任何旁人的利益,因为 还剩有足够的同样好的土地,比尚未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还要多。
就不能假设上帝的意图是要使世界永远归公共所有 而不加以耕植。他是把世界给予勤劳和有理性的人们利用的(而劳动使人取得对它的权 利),不是给予好事吵闹和纷争的人们来从事巧取豪夺的。谁有同那已被占用的东西一样好 的东西可供利用,他就无需抱怨,也不应该干预旁人业已用劳动改进的东西。如果他这样 做,很明显,他是想白占人家劳动的便宜
他认为,即使当今人满为患,原初占有仍没有侵害当今人的利益,因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远大于土地的价值。试设想一个人或一个家族在亚当或挪亚的子孙们起初在世界上居住 时的情况:让他在美洲内地的空旷地方进行种植,我们将看到他在我们所定的限度内划归自 己私用的土地不会很大,甚至在今天,也不致损及其余的人类,以致他们有理由抱怨或认为 由于那个人的侵占而受到损害,即使人类现今业已分布到世界的每一角落,无限地超过了最 初的微小数目。加之,如果没有劳动,土地的多寡就只有很小的价值。
他认为劳动大大提高了价值,而土地本身的价值微乎其微。37.这是可以肯定的,最初,人们的超过需要的占有欲改变了事物的真实价值,而这种 价值是以事物对人的生活的功用而定的 ……一个人基于他的劳 动把土地划归私用,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因为一英亩被圈用和耕种的土地 所生产的供应人类生活的产品,比一英亩同样肥沃而共有人任凭荒芜不治的土地(说得特别 保守些)要多收获十倍。所以那个圈用土地的人从十英亩土地上所得到的生活必需品,比从 一百英亩放任自流的土地所得到的更要丰富,真可以说是他给了人类九十英亩土地:因为他 的劳动现在从十英亩土地上供应了至少相等于从一百英亩土地上所生产的产品。我在这里把 经过改良的土地的产量定得很低,把它的产品只定为十比一,而事实上是更接近于一百比 一。
如果在他圈用范围内的草在地上腐烂,或者他所种植的果实因未被摘采和贮存而 败坏,这块土地,尽管经他圈用,还是被看作是荒废的,可以为任何其他人所占有。
可见,在自然资源丰富的环境下,个人的生活计划、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对私有财产的需求,全是源自交换与合作。试问,如果一个人在美洲内地的中部拥有一万英亩或十万英亩的上好土地,他耕种得 很好,也有很多牛羊,但他无法和世界的其他部分进行贸易,通过出卖产品换取货币,他将 对这块土地作什么评价呢?圈用这种土地不会合算;我们会看到他只保留一块能够供应他自 己和他家属以生活用品的土地,而把多余的部分重新放弃给自然的旷野。
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 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而单单为了使我们不致堕下泥坑和悬 崖而作的防范,就不应称为限制。所以,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 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 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 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 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 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期间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 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 的意志。
他就自然享有一种权力,不但可以保有 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认为 其他人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加以裁判和处罚,甚至在他认为罪行严重而有此需要时,处以死 刑。
洛克的默认同意理论是和土地所有权相关的。占有的条件是接受国家管辖。政府对土地的管辖在逻辑上先于对个人的管辖。不是因为管人所以管地,而是因为管地所以管人。当一个人根本并未作出任何表示时,究竟怎样才可以认为他已经同意,从而 受制于任何政府。对于这个问题,我可以这样说,只要一个人占有任何土地或享用任何政府 的领地的任何部分,他就因此表示他的默认的同意,从而在他同属于那个政府的任何人一样 享用的期间,他必须服从那个政府的法律。这不管他所占有的是属于他和他的子子孙孙的土 地,或只是一星器的住处,或只是在公路上自由地旅行;事实上,只要身在那个政府的领土 范围以内,就构成某种程度的默认。
但是政府对地理空间的支配性统治是从何而来的呢?既然政府只对土地拥有直接的管辖权,而且只是当它的占有人(在他事实 上使自己加入这个社会以前)居住在这块土地上和享用它的时候,才及于他本人,那么任何 人由于这种享用而承担的受制于政府的义务,就和这种享用共始终。因此,当只对政府表示 这种默认同意的土地所有人以赠与、出售或其他方法出脱上述土地时,就可以随意去加入其 他任何国家或与其他人协议,在“空的地方”,在他们能够找到的空旷和尚未被占有的世界 的任何部分,创建一个新的国家。
明确同意的结果是如此之苛刻!明确同意是成为永久性成员的条件。至于凡是以明确的同意和明白的声明表示他同意属于任何 国家的人,他就永远地和必然地不得不成为、并且始终不可变更地成为它的臣民,永远不能 再回到自然状态的自由中去,除非他所属的政府遭受任何灾难而开始解体,或某些公共行为 使他不能再继续成为国家的一个成员。
123.如果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如前面所说的那样自由,如果他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 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为什么他愿意放弃他的自由呢?为什么他愿 意丢弃这个王国,让自己受制于其他任何权力的统辖和控制呢?对于这个问题,显然可以这 样回答:虽然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那种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 的威胁。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 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这就使他愿意放弃 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 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 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 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
在这 种状态中,由于人人有惩罚别人的侵权行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既不正常又不可靠, 会使他们遭受不利,这就促使他们托庇于政府的既定的法律之下,希望他们的财产由此得到 保障。正是这种情形使他们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 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 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 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130.第二,他把处刑的权力完全放弃了,……他这时既然处在新的状态中,可以从同一社会的其他人的劳动、帮助和 交往中享受到许多便利,又可以享受社会的整个力量的保护,因此他为了自保起见,也应该 根据社会的幸福、繁荣和安全的需要,尽量放弃他的自然权利。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公 道的,因为社会的其他成员也同样是这样做的。
注意最后一个括弧131.但是,虽然人们在参加社会时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 权,而把它们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但是这只是出于 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因为不能设想,任何理性的动物会抱着 每况愈下的目的来改变他的现状)
更方便地行使惩罚权是不是个人参加社会的目的?如果不是。那么法律就应当旨在保护、预防、威慑和改造,而非报应。人们参加社会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各种财产,而达到这 个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
再次提到加入社会的目的是保护财产权。138.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因为,既 然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这就必然假定而且要求人民应该享有 财产权,否则就必须假定他们因参加社会而丧失了作为他们加入社会的目的的东西;这种十 分悖理的事是无论何人也不会承认的。
尽管一个军曹能够命令一个士兵向炮口前进,或单身扼守阵地,那时 这个士兵几乎是注定一死,但是军曹不能命令士兵给他一分钱。同样地,将军有权处死一个 放弃职守或不服从孤注一掷的命令的士兵,却不能凭着他的决定生杀的绝对权力,处置这个 士兵的产业的一分一厘,或占取他的财物的毫末;尽管他能够命令一切,稍一违抗即可处 死。因为这种盲目的服从,对于司令官拥有他的权力的目的,即保护其余的人,是必要的; 而处分士兵的财物却与这个目的毫无关系。
整个社会在与其 他一切国家或这个社会以外的人们的关系上,是处在自然状态的一个整体。
164.但是,既然我们不能设想一个理性的动物,当他自由时,会为了戕害自己而让自 己受制于另一个人(固然,当他有一个善良贤明的统治者时,他也许不以为在一切场合对他 的权力加以明确的限制是必要的或有益的)
在人世 间无可告诉的场合,他们基于一种先于人类一切明文法而存在并驾乎其上的法律,为自己保 留有属于一切人类的最后决定权:决定是否有正当理由可以诉诸上天。这种决定权他们是不 能放弃的,因为屈身服从另一个人使其有毁灭自己的权利,是超出人类的权力以外的,并且……
注意这句话上帝和自然也从来不许可一个人自暴自弃,以至忽视对自身的保护;既然他不能剥夺自己的 生命,他也就不能授予另一个人以剥夺他的生命的权力。
它不能是一种支配他们的生命和 财产的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因为生命和财产是应该尽可能受到保护的。它只是对他们制定 法律的权力,并附有这样一些刑罚,以除去某些部分来保护全体,而所除去的只是那些腐败 到足以威胁全体的生命和安全的部分;否则任何严峻的刑罚都不是合法的。而且这个权力仅 起源于契约和协议,以及构成社会的人们的相互同意。
172.第三,专制权力是一个人对于另一人的一种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可以随意夺取另 一个人的生命。这不是一种自然所授予的权力,因为自然在人们彼此之间并未作出这种差 别。它也不是以契约所能让予的权力,因为人对于自己的生命既没有这种专断的权力,自不 能给予另一个人以这样的权力来支配他的生命。它只是侵犯者使自己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时 放弃自己生命权的结果。
战争状态下放弃自己生命权是可以的?他既然抛弃了上帝给予人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准则的理性,脱离了 使人类联结成为一个团体和社会的共同约束,放弃了理性所启示的和平之路,蛮横地妄图用 战争的强力来达到他对另一个人的不义的目的,背离人类而沦为野兽,用野兽的强力作为自 己的权利准则,这样他就使自己不免为受害人和会同受害人执行法律的其余人类所毁灭,如 同其他任何野兽或毒虫一样,因为人类不能和它们共同生活,而且在一起时也不能得到安 全。所以只有在正义和合法战争中捕获的俘虏才受制于专制权力,这种权力既非起源于契 约,也不能订立任何契约,它只是战争状态的继续。因为同一个不能主宰自己生命的人怎能 订立什么契约呢?他能履行什么条件呢?如果他一旦被许可主宰自己的生命,他的主人的专 制的、专断的权力也就不再存在。凡能主宰自己和自己的生命的人也享有设法保护生命的权 利;所以,一经订立契约,奴役就立刻终止。一个人只要同他的俘虏议定条件,就是放弃他 的绝对权力和终止战争状态。
由此可见 作者的意思是:人权的丧失并不能通过契约来实现,而是通过违反契约来实现的。173.自然给予父母以第一种权力、即父权,使其在儿女未成年时为他们谋利益,以补 救他们在管理他们的财产方面的无能和无知。(必须说明,我所谓财产,在这里和在其他地 方,都是指人们在他们的身心和物质方面的财产而言。)自愿的协议给予统治者们以第二种 权力、即政治权力,来为他们的臣民谋利益,以保障他们占有和使用财产。人权的丧失给予 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自己谋利益而役使那些被剥夺了一切财产的人 们。
不义的战争状态。176.一个侵略者由于使自己同另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无理地侵犯他的权利,因此决 不能通过这一不义的战争状态来获得支配被征服者的权利,
洛克指出要严格区分无辜者(即那些未曾授权统治者行为不义的人),并指出国家通过政府来扩张领土是不义的。180.第三,征服者在正义战争中对被他打败的人所取得的支配权是完全专制的,后者 由于使自己处于战争状态而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因此征服者对他们的生命享有一种绝对的 权力,但他并不因此对他们的财产享有一种权利。
征服者的支配被征服者的生命的权力之所以存在,只是由 于后者曾用强力来进行或支持不义的事情,所以他只能有权支配那些赞同这强力的人们,其 余的人都是无辜的。
战争状态放弃生命权。使一 个人与另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的是强力的不正当的使用,犯这种罪行的人就放弃了他的生命 权。因为,不使用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准则的理性,而使用野兽般的强力,他就有可能为被他 用强力侵犯的人所毁灭,如用任何危害生命的残暴野兽一样。
强盗的暴力以及他使自己所处的战争状态使他放弃了他的生命权,但 这并不能给我以享有他的财产的权利根据。因此,征服的权利只能及于参加战争者的生命, 而只是为了向他们要求赔偿所受到的损失和战费,才及于他们的产业
就诺言说,对永恒法应尽的义务十分重大,以致全能的上帝本身也为它们所束缚。许 可、诺言和誓言是全能的上帝所受的约束。
当有充分时间诉诸法律的时候即不可行使自卫权。注意洛克这两个案例比较。222.人们参加社会的理由在于保护他们的财产;他们选择一个立法机关并授以权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树立准则,以保卫社会一切成员的财产,限制社会各部分和各成员的权力并调节他们之间的统辖权。207.第三,即使一个政府的元首的人身并不是那样神圣,但这种可以合法地反抗一切 非法行使其权力的行为的学说,也不会动辄使他处于危境或使政府陷于混乱。因为,当受害 者可以得到救济,他的损害可以通过诉诸法律而得到赔偿的时候,就没有诉诸强力的理由, 强力只应该在一个人受到阻碍无法诉诸法律时才被运用。只有那种使诉诸法律成为不可能的 强力,才可以被认为是含有敌意的强力。也只是这种强力才使一个运用它的人进入战争状 态,才使对他的反抗成为合法。一个人手持利刃在公路上企图抢劫我的钱包,当时说不定我 的口袋里的钱还不到十二个便士,但我可以合法地把他杀死。又如我把一百英镑交给另一个 人,让他在我下车的时候替我拿着,但及至我再度上车时,他拒绝把钱给我,反而在我要想 收回时拔出剑来用强力保卫他占有的钱。这个人实际对我造成的损害也许比前者意图对我造 成的损害大一百倍甚至一千倍(我在他真正对我造成任何损害以前就把他杀了),但我可以 合法地把前者杀死,而不能合法地对后者加以任何伤害。其理由是很明显的,因为前者运用 强力威胁我的生命,我不能有时间诉诸法律来加以保障,而一旦生命结束,就来不及再诉诸 法律了。法律不能起死回生。这种损失是无可补偿的,为防止这种损失,自然法便给我以权 利来消灭那个使自己与我处于战争状态并以毁灭来威胁我的人。但是,在第二个场合,我的 生命并不处于危境,我可以有诉诸法律的便利,并可通过这个方法收回我的一百英镑。
(收起)第一,怎样反抗强力而不还手,或怎样尊敬地还手,这是需要一些技巧才能使人明白 的。如果一个人在抵抗攻击时只以盾牌挡剑,或用更尊敬的姿态,即手不持剑,以求削弱攻 击者的自信和强力,他很快就会无法抵抗,并将发觉这种防卫只会使自己受害更甚。这种抵 抗方法正如朱温拿尔①所设想的的作战方式一样可笑:ubi tu pulsas,ego vapulo tantum [当你动手打人时,我就听凭你打]。而战斗的结果将不可避免地与他在那里所描写的一 样:[这就是穷人的自由: 人们殴打了他——他请求,而用拳头殴打了他——他哀求,如果人家让他走开,倒多少 还使几颗牙齿得到保留。]这种人们不可以还手的虚假的反抗,其结果总是这样。因此,谁 有权反抗就必须被容许还手。让我们的作者或其他任何人把当头一棒或迎面一刀同他认为合 式的尽量多的敬重和尊敬联系在一起吧。谁能把挨打和尊敬调和起来,也许谁就有资格挨受 人家的斯文而又尊敬的一棒作为他的劳苦的报酬,假如他能遇到这种机会的话。 第二,至于他的第二点,即下级不能惩罚上级,一般地说,只要甲是乙的上级,这是对 的。但是,以强力反抗强力既然是使双方变成平等的战争状态,就取消了原先的崇敬、尊重 和上级的关系,
2011-10-20 23:27:52 1人收藏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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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solar (less is more)
14.往往有人当作一个重大的反对论点而提出这样的问题:现在哪里有或曾经有过处在这种自然状态中的人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这样来回答就够了:全世界的独立政府的一切统治者和君主既然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那就很明显,不论过去或将来,世界上都不会没有一些处在那种状态中的人的。我指的是独立社会的一切统治者,无论他们是否同别人联合。因为并非每一个契约都起终止人们之间的自然状态的作用,而只有彼此相约加入同一社会,从而... (更多)14.往往有人当作一个重大的反对论点而提出这样的问题:现在哪里有或曾经有过处在这种自然状态中的人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这样来回答就够了:全世界的独立政府的一切统治者和君主既然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那就很明显,不论过去或将来,世界上都不会没有一些处在那种状态中的人的。我指的是独立社会的一切统治者,无论他们是否同别人联合。因为并非每一个契约都起终止人们之间的自然状态的作用,而只有彼此相约加入同一社会,从而构成一个国家的契约才起这一作用;人类可以相互订立其他协议和合约,而仍然处在自然状态中。两个人在荒芜不毛的岛上,如同加西拉梭在他的秘鲁历史中所提到的,或一个瑞士人和一个印第安人在美洲森林中所订立的交换协议和契约,对于他们是有约束力的,尽管他们彼此之间完全处在自然状态中。因为诚实和守信是属于作为人而不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人们的品质。 想问这个是什么意思啊~ (收起)2012-02-22 22:51:45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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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
猫头 (study bar)
“他们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 “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们私有的权利了。” “因此我的马所吃的草、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以及我在同他人共同享有开采权的地方挖掘的矿石,都成为我的财产,毋须任何人的让与或同意。” 有个疑问:仆人割草,仆人在草上有劳动,那么草是否也属于仆人? (更多)“他们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们私有的权利了。”“因此我的马所吃的草、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以及我在同他人共同享有开采权的地方挖掘的矿石,都成为我的财产,毋须任何人的让与或同意。”有个疑问:仆人割草,仆人在草上有劳动,那么草是否也属于仆人? (收起)2012-01-30 21:09:30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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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论暴政
“实际上,任何其他的政体也同君主政体一样,都会有暴政。因为,权力之所以授予某些人是为了管理人民和保护他们的财产,一旦权力被应用于其他目的,以及被利用来使人民贫穷、骚扰人民或使他们屈从于掌权者的专横和不正当命令时,你们不管掌权者是一个人还是许多人,就立即成为暴政。” "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而无法诉诸法律时,才可以认为是含有敌意的强力。也只有这种强力才使任何运用它的人进入战争状态,才使对他的反抗... (更多)“实际上,任何其他的政体也同君主政体一样,都会有暴政。因为,权力之所以授予某些人是为了管理人民和保护他们的财产,一旦权力被应用于其他目的,以及被利用来使人民贫穷、骚扰人民或使他们屈从于掌权者的专横和不正当命令时,你们不管掌权者是一个人还是许多人,就立即成为暴政。”"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而无法诉诸法律时,才可以认为是含有敌意的强力。也只有这种强力才使任何运用它的人进入战争状态,才使对他的反抗变为合法。" (收起)2011-11-10 15:38:43 回应
书评 · · · · · · (共10条) 我来评论这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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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一下洛克的财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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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linova(Anti-China,Anti-USA,Anti-Human) 下卷中,洛克提出人类文明最初的状态叫“自然状态”,这种状态下人人自由平等没有父权君权,并且都有各自的财产。通过基督教世界观不难想象,上帝创造了亚当夏娃并将他们发落人间,那么这个世界起初自然是人人平等资源丰富的,所以洛克的“自然状态”很符合宗教背景。但是必须说明的是,这个想象并不符合后来的考古历史研究,人类是群居的而且猿...... (3回应)2011-12-15 3/3有用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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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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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差的政府,也好过没有政府!?——契约的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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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back(?) 如果说霍布斯把契约理论提了出来的话,那么洛克就将如此契约学说进一步发展了,从而出现了对怪兽“利维坦”的延续——政府。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在洛克这里有了长足的改进,所为自然状态,并非是霍布斯所说的人人可以得到一切的战争状态,在洛克的眼里,自然状态应该是一种自然法的状态,每个人都遵从着自然法,但是......2011-09-15 1/1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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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读此书,越想越纠结,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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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二(容忍与自由) 1.我们不能放弃我们自己所拥有的自然权利,那么我们为什么能够允许社会中多数派剥夺我们的自然权利,例如征兵?也就是说,根据“我们不能放弃我们自己所拥有的自然权利”这一观点,即使我们理性上同意多数人这么做,我们也不应该和被这一观点允许这么做(至于这里被“谁”允许,对于洛克来说,是上帝,即造物主,但对于不信上帝,或者无神论者...... (1回应)201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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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没有前人发言啊? | 来自跟耶稣学管理 | 2 回应 | 201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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