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约法的含义
1.特点:成为一个国家的成员就有义务遵守的法律,即不受国别、地区影响而永久存在的法律。
2.定义:国家用语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他用来区别是非的法规,也就是用来区别哪些事情
与法规相合、哪些事情与法规相违的法规。
二、从民约法得出的推论:
1.主权者是唯一的立法者。唯有国家才能制定法律,而国家只有通过代表才可以运转,而这些代表就是主权者,所以,只有主权者才能制定法律。
2.主权者不服从国法。既然主权者是唯一的立法者,那么,主权者便可以任凭自己的意志制定或废除法律,因此,主权者不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3.习惯有时会取得的法律权威,但不是因为它存在的时间长,而是因为主权者用缄默的方式赋予了习惯以法律权威。
4.自然法与民约法是相互包容而范围相同的。国家成立前,自然法是使人们倾向于服从与和平的品质。国家成立后,自然法成了国家的命令,也即成了民约法。
5.一个国家的主权者如果征服了生活在另一套成文法下的臣民,并按原先的法律施政时,这些法律变成了胜利者的民约法,而非被征服者的民约法。
6.所有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其权威与效力都是从国家的意志中来的,也就是从代表的意志中来的。
7.法律不能违悖理性,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在于其符合立法者的意向。构成法律的,不是法官的理性,而是国家的理性和命令。
8.法律是国家的命令,仅对于能理解它的人来说,这种命令才是法律。对于天生的白痴、儿童或疯人来说,就像对于野兽一样,法律是不存在的。对于不可能理解法律的人来说,是不予追究的。
三、法律的形式及其约束力的证明:
1.对所有臣民都有约束力,而没有用明文或其他人们可以看到的方式公布的,就是自然法。
2.只对某些人有约束力,而没有用明文或其他人们可以看到的方式公布的,也是自然法。
3.除了自然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语言、文字、行为或其他可见的方式向臣民公布,并且还需说明它来自主权者的意志。依据自然法发生的诉讼,法官的判决便是所涉及的自然法的明证;依据成文法发生的纠纷,依靠法典便可证明所依的法条的效力。
四、法律的解释
1.有效的法律解释的形式:
法律的约束力还需另一个保障,即立法者的权威解释。所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都需要解释,解释的形式是法官的判决,因为法官由主权者授权的;但法官的判决没有约束其他法官的判决的效力。
2.法律解释者需具备的条件:
(1)要对在自然法中的第一条——公平要有正确的理解。这一点不在于读别人的书,而在于自己善良的天赋理性和深思熟虑。
(2)要有藐视身外赘物——利禄的精神。
(3)在审判中,要能超脱一切爱、怒、惧、同情等情感。
(4)听审要有耐心、集中注意力、有良好的记忆能力。
五、法律的分类
1.查士丁尼法典中的分类:
(1)国王的谕旨、敕书、律令;(2)罗马全体人民的命令;(3)罗马平民的命令;(4)元老院法令;(5)执政官、营造官的布告;(6)法律家的答案;(7)不成文的习惯;
2.自然法与成文法的分类:
(1)自然法:自宇宙洪荒以来都是法律,又称道德法规,是由信义、公德等品格以及一切有益于和平和仁爱的思想习惯组成的。
(2)成文法:根据具有主权管辖他人的人的意志制定的法律。其中,有的是人定的法律,即判例或判决;有的是神定的成文法,即上帝授权宣布的人,向某一个民族或一些人宣布的法律。在一个国家中,臣民自己没有特别得到确实而肯定地得到上帝意旨的天启时,就必须把国家的命令当成上帝的意旨服从。
3.基本法与非基本法的分类
(1)基本法:就是一旦被取消,国家就无法成立并彻底解体的法律。因此根据基本法,臣民就必须支持已经赋予了主权者、而国家又无法或缺的一切权力,如宣战、媾和、司法、任官等等。
(2)非基本法:废除之后不会使国家解体的法律,例如有关臣民争讼的法律。
六、民法与民约权力的区别
1.民约法是一种义务、,它取消了自然法赋予我们的自由。自然界使每一个人都有自由运用任何方式保卫自己,并先发制人攻击任何有危险的人,但民约法确通过法律取消了这种绝对的自由。
2.民约权利:权力指的是自由,民约权利指的是民约法在限制绝对权力后,给我们保留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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