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剧透】认真阅读了《希腊棺材之谜》,有几处...
|
|
2010-02-22 01:50:06
来自: xiaoweisan
"标题:"【大量剧透】认真阅读了《希腊棺材之谜》,有几处细节不明白
第一, 据艾勒里的结案分析,10月7日星期四,众人决定开棺,于是佩珀制造了“三只脏茶杯”假象。第二天上午就开了棺,发现格林肖尸体,随即戒严,在盘问证人时艾勒里就注意到了脏茶杯。所以,佩珀做手脚一定是在星期五上午之前。倒不是说他没有机会,但我总觉得小说对此解释得不够清楚。佩珀必定要再去一趟卡吉士家,但是以什么理由呢?卡吉士家和每个人都已搜过了,连开棺的消息都由桑逊检察长打电话告知了,佩珀再去一趟,不是很不自然吗?如果他去了,应该会引起注意,而在小说中不经意提一笔的,可是始终没有提。 第二, 仅用三只脏茶杯诬陷一个瞎子其实不瞎,且是杀人凶手,证据实在过于薄弱了。如果没有领带颜色的佐证,这一构陷很难成立。但是,佩珀应该想不到利用领带颜色,尽管他可能注意到了卡吉士订的红领带、以及穿衣顺序表,但他不知道卡吉士对服装的执着(订的就是当天所戴的一模一样的领带),因此不能利用领带颜色作为“卡吉士不瞎”的佐证。艾勒里的结案分析也完全没提领带的事。总之,“脏茶杯构陷”给人感觉就是比较薄弱、靠不住。 第三, 第14章“注意”中,切奈失踪的原因,他给布莱特小姐留字条的原因,都没有解释清楚。 第四, 结案分析中,艾勒里排除诺克斯杀害格林肖的嫌疑,是靠金表里的千元票子。我觉得这不太靠谱,其实这张票子对诺克斯的嫌疑没有影响,诺克斯既已亲口承认与格林肖一同拜访过卡吉士,多承认一张票子根本无关痛痒。假如诺克斯是格林肖的同党,而且给过格林肖一张千元票子,后来用金表栽赃史洛安时,偶然忘记取出这张票子,这种可能性虽然小,但并非不存在(“凶手心思细密”并不能完全排除其犯错误的可能性,毕竟史洛安案的作案时间相当紧迫,艾勒里自己说凶手没有同谋,从卡吉士宅打完电话,然后赶到收藏品总库,杀人、伪造现场、栽赃,在苏伊查来之前离开,所有这一切在1小时内完成)。假如事后诺克斯想起票子,此前他已经向警方坦白见过格林肖,那么再向警方承认给过格林肖票子,不会有任何损失。至于说因为警方没注意到票子,所以诺克斯不必坦白?但诺克斯又怎能知道警方的进展,怎能肯定警方再次检查时不会发现票子?还不如早点承认,以撇清嫌疑,反正“格林肖敲诈卡吉士,卡吉士手头没现金所以向我借”这个理由完全合情合理,谁也挑不出毛病。因此,千元票子不能作为排除诺克斯嫌疑的理由,同理,也不能作为排除布莱特小姐的理由。 最后,艾勒里在结案分析中说,诺克斯收到恐吓信并丢失油画前,他一点也搞不清犯人是谁。但我觉得,史洛安案中的佩珀从某方面来说更为可疑。史洛安案很蹊跷,这边警方刚决定抓他,那边他就自杀了,此前不久还从卡吉士宅打来一个“通风报信”电话。等到证明史洛安是他杀,“通风报信”之说不攻自破,考虑到这个电话的时机如此之巧,又是来自卡吉士宅(如果来自别处,那还可以说是偶然碰上了),该电话系构陷的可能性非常大,打电话的人无疑就是凶手或其同谋。 又由于史洛安死的时机太巧,凶手几乎肯定是知道了警方的讨论内容而下手的,不是警方的人就是偷听了警方谈话。唯一有偷听嫌疑的是史洛安太太(当然,不能排除有别人可能偷听。不过按推理小说一般惯例,这种关键地方应该有少许提示,否则就不算“给全线索”了)。既然“给史洛安通风报信”之说不成立,史洛安太太的嫌疑基本可以排除,所以凶手(或同谋)应该在警方内部,而案发时,警方众人之中,只有佩珀没有不在场证明,而他当晚正好打了个多余的电话,甚至连烟盒里的地下室钥匙——拘捕史洛安的关键证据——也是佩珀发现的,那他的嫌疑就非常大了。另外我觉得,在史洛安死后,作为例行公事,警方也该问一下电话局,史洛安死前一小时内,卡吉士家打出几个电话。万一在那一个钟头里,除了警方没人打电话,佩珀不就提前暴露了? 我承认上面的推理涉及很多“可能性”,并不严密(不能排除有其他人物偷听了警方谈话,立即打了电话并火速前去杀掉史洛安),不过在我看来,史洛安案除了佩珀外,没有特别明显的其他嫌疑人。而诺克斯窃案,尽管“第一封恐吓信的作用”清楚指出了佩珀的嫌疑,但凭千元票子不足以排除诺克斯和布莱特小姐的嫌疑。推理过程经常没有足够的证据,而不得不诉诸“常理”,而所谓常理就是存在着例外的。所以推理不能取代证据链,艾勒里的推理在法庭上是过不了关的,所以他才必须抓佩珀一个人赃俱获,佩珀被发现后不是申辩而是开枪,也就等于认罪了。 |
哪些内容不适合这里 · · · · · ·
请尊重创作者的劳动,不要在讨论区里提供或讨论下载方面的内容。

2010-09-10 17:15:06 乔安那 彪
有同感。从凶手心理出发也觉得他的行为不合理,为了撇清自己(尤其在本身并非嫌疑中心的情况下)并不需要搞得动作那么大去栽赃别人,更不必一定要用那台特定的打字机(打字机有自己的特征作为检察官应该有这个常识)。这两个选择,包括杀人本身(有这必要吗?即使要杀有必要在这么密集注意力的地方下手且藏尸?)让人感觉凶手智商不高,连带本书的质量也下降了。
> 我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