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来解释“最后通牒”游戏?
为了否定“经济人”的概念,鲍尔斯提出了一个好玩的游戏:“最后通牒”,它的玩法是这样的:
游戏的参与者匿名(这一点很重要)两两配对,其中一个是“提议人”,另一个叫“回应人”,游戏的组织者给两人提供一点钱,钱的数目两人共知,提议人来决定把这笔钱的一部分给回应人,自己保留剩下的部分。如果回应人接受,那么两人就按照该提议来分这笔钱;但如果回应人拒绝,两人一分钱都得不到。这笔钱的数目不定,从10美元到100美元,在印度尼西亚玩这个游戏的时候,总额曾达三个月的薪水。
鲍尔斯辩解说:按照经济人的假设,人是自私的,那么提议人给回应人一分钱,回应人也理应接受,因为不接受的话,这一分钱也得不到。然而在世界各国的大学生中间反复玩这个游戏的时候,出现的最常见的情况是提议人给回应人40%-50%,而25%或更低的比例通常遭到了拒绝。
鲍尔斯提出了两种解释:一是人具有互惠的偏好,甚至是人们具有慷慨和利他的偏好;二是人们虽然自利但是审慎,导致结果并非完全自利。
可能你也看出来了,这两种解释完全是bullshit.
首先,我们要正确理解这个游戏的实质,它本身就被设计成了一个对抗游戏。其中提议者被赋予了决定权,而回应者被赋予了否决权。
我们以100美元为例,为了把事情简单化,我们假定提议者有两个选择:给回应者1美元还是49美元?提议者清楚两种分成方法都有可能被回应者否决,但是第一种分法比第二种分法被否决的概率更大一些,也就是说:他可能一分钱都得不到,但是得到51美元的概率比得到99美元的概率要大一点。
这种情况下,提议者完全是一个赌徒,他的真实的选择是这样的:是(基本上)稳拿51美元,还是博一把99美元?虽然后者博得的机会不大?如果他博99美元,意味着他决定放弃了差不多能到手的51美元。
其实这就是一个风险偏好问题。从51美元到99美元,押得越大,赢的概率越低。一个赌徒愿意押多大,取决于目标诱惑和自己愿意负担的赌注。比如说两元一张的彩票,有赢得500万的机会,虽然机会极其渺茫,但是很多人都乐此不疲,这是因为赌注太小微不足道。如果51美元对提议者无关紧要的话,他更乐意去博更大的机会。但是,由于这个游戏设定的总额是有限的,99美元很难对提议者有足够的诱惑,提议者可能并不关心是否赢得那99美元,选择一个高到足以激怒对手的分成比例,只是因为他对拿这个钱并不在意,完全出于恶作剧心理。而如果51美元已经对他形成了诱惑,他就会按照上面所说的那样,在赢更多的钱所必须承担的更大的风险、以及升的越来越高的赌注之间进行权衡,这也就是为什么40-50%的分成出现的最多的原因。
这个游戏的另外一个参与者,回应者,被放在了一个听从摆布的位置上,但是他有能力和对方“同归于尽”,他掌握了对提议者进行惩罚的权力,即便提议者没有冒犯他,比如跟他五五开,他还是可能对提议者进行惩罚。我们先来假设他跟那个对赢钱不感兴趣的提议者一样,100美金对他没有任何吸引力,他的行为就具有不可控性。另外的一种情况就是他愿意得到一点钱,此时,他在等待提议者开出的分成比例,他的心态会是警惕和敌对的,因为对方的决定可能是对自己不尊重的(比如给他1美金),此时,对方给出的金额,就是他对对方进行惩罚的成本。对方开的越高,惩罚的成本越大,惩罚的动机越低。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这个“最后通牒”游戏的结论可能说明不了很多问题。比如我们可以找来一些领取社保的人来玩这个游戏,把总金额设定为100万美金,如果提议人给回应人10万美金的话,回应人会不会惩罚提议人?虽然提议人冒犯到了他,但是惩罚的成本已经足够高了。虽然没有这种实验,但是我敢说,此种情况下,游戏最后的结果会和100美金时非常不同。(注意,这么讲不是猜测,是对经济人假设的验证)
提议者给回应者开出的数额是回应者的对抗行为的成本,而开出的比例决定了这个游戏的性质——是合作性的还是对抗性的。40%-50%之间,合作和对抗的界限微乎其微,因为回应者知道自己所处的位置,提议者多得一点是正常的。这从另外一个角度对这个分成比例出现的最多的现象给出了合理的解释。
综上,用这个例子来否定“经济人”的概念是非常错误的,它不能证明人不是利己的,只能证明人的直觉行为中包含了本能的算计。合作不是出于对他人的利益的考虑,而是对自己的利益如何最大化的考虑——在社会行为中,自己的利益的最大化常常伴随着他人的利益最大化(甚至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如同说:没有他人的自由个人的自由无法维持),即便是在零和博弈中。
有些人不大能接受“个人是自利的”的这个提法,从而想方设法要否定它。但是最终只能表明他们对“自利”的含义充满误解,鲍尔斯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关于“自利”的概念,我将在另文中予以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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