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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应将存在于人民中间的法律观,作为有影响的和有价值的因素加以考虑,不得突然与这种法律观相决裂。切不可忘记立法是完全有能力謹慎地引导并逐渐培养人民的法律观的。 3。在谈到刑法对犯罪人的效果时,我们不可忽视其对社会的反作用,即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过分强调矫正思想对于全民的法律意识及国家的生存,都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如同对偶犯处罚过于严厉,对不可矫正的罪犯处罚过于残酷会带来灾难一样。目的刑思想有其界限。不考虑所要达到的目的,而一味地强调自我保目的护方法,永远也不会收到满意的效果 引自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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