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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磊
在读 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五版)
按照《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一原则性规定当然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但是,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持续性的,如音像店出售盗版音像制品,只要出售行为一直在继续,就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权利的持续侵犯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维护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时效作出了特别规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权利人超过3年起诉的,只要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仍在保护期内,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只从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向前推算3年计算。例如,权利人知道侵权人自2010年2月1日开始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但直至2015年2月1日オ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起诉时专利权仍然在保护期内,法院就应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但赔偿数额只能从2012年2月1日算起。至于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之间权利人的损失,不能计算在赔偿数额之内。 需要注意的是,许多看似持续性的侵权行为实际上是分次实施的侵权行为。例如,某出版社从2010年2月起,在长达5年时间内,对一部畅销小说每年都在2月和8月未经许可各印刷1万本出售,则每次印刷出售都构成一次对小说著作权一复制权和发行权一的侵权,对该次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其发生之时起算,而不是从出版社第一次印刷出售时(2010年2月)起算。如果权利人知道侵权人自2010年2月开始侵权,但直至2015年2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2010年至2012年2月之间发生的各次侵权行为而言权利人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胜诉权;但对于2012年2月至2015年2月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而言,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即使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也仍然有胜诉权 引自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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