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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磊
在读 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五版)
儿童插画库)》临幕案 原告临摹了已处于公有领域的一些儿童插画并出版,被告又从原告的书中复制了这些插画,出版了《儿童插画库》。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对其临的插画是否享有版权。原告首先提出,其临摹的插画在颜色深浅上与原画有些差异。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认为这些微不足道的差异并不是原告刻意为之的,也不能反映原告自已的艺术观点,其临的插画只不过是原作的复制件而已。原告又提出,其临摹过程异常复杂,需要耗费艺术家大量时间和精力。对此法院指出:“原告的贡献仅仅是对原作的复制。”虽然原告无疑需要极大的努力和许多时间对插画进行复制,但“这种努力和时间本身并不足以认定独创性”。最后,原告提出对其临摹之作进行保护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原作已极为见,很难在图书馆中找到,是原告的临摹才使得这些画作得以为公众所获得。对此,法院认为:虽然公众确实能够从原告的工作中受益,但也不足以使原告的临获得版权保护。④ 本案是有关精确临摹不构成创作的典型案例。为准确再现原作而付出的努力、时间和技巧如果没有形成可供识别的、源自于本人的贡就,其成果只能是原作品的复制件,而非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同时,某些精确临的确对保存临灭失的文化成果具有极高的价值,如我国常书鸿先生对敦煌璧画的临摹就是如此。但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创新,而非鼓励重复。 无论精确临采用的技艺有多高,都是在重复已有作品。这种为保存和传播现有文化成果而作出的努力,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之外法律机制的保护,但它不能产生以独创性为前提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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