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实际变更的多种表现
212. 除了这种外来的颠覆以外,政府还会从内部解体: 第一,当立法机关变更的时候。…… 213. ……让我们假定立法权同时属于三种不同的人: 第一,一个世袭的个人,享有经常的最高执行权,以及在一定期间内兼有召集和解散其他两者的权力。 第二,一个世袭贵族的会议。 第三,一个由民选的、有一定任期的代表组成的会议。假定政府的形式是这样,那就很明显: 引自 第十九章 论政府的解体 214. 第一,如果那个个人或君主把他的专断意志来代替立法机关所表达的作为社会意志的法律,这就改变了立法机关。因为,既然立法机关事实上是立法机关,它的规章和法律就要付诸实施并需要加以服从;如果假托并实施并非由社会组成的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规,立法机关显然是被改变了。谁未经社会的基本委托的授权而推行新的法律,或推翻旧的法律,谁就是不承认和倾覆制定这些法律的权力,因此就建立起一个新的立法机关。 引自 第十九章 论政府的解体 215. 第二,如果君主阻止立法机关如期集会或自由行使职权以完成当初组织它的那些目的,立法机关就被变更了。因为立法机关之所以成为立法机关,并不在于有多少人,开多少次会,而在于他们还有辩论的自由和安闲地完成为社会谋福利的任务的时间。如果这些被剥夺或被变更,从而使社会无法适当地行使他们的权力,立法机关就确实是被变更了。组成政府的不是它们的名义,而是事先规定的那些名义所应该具有的权力的运用和行使;所以谁要是剥夺立法机关的自由或阻止它如期行使职权,谁就是事实上取消立法机关和结束政府。 引自 第十九章 论政府的解体 216. 第三,如果君主使用专断权力,未经取得人民的同意并与人民的共同利益相抵触,而变更了选民权或选举的方式,立法机关也就被变更了。因为,如果不是由社会所授权的那些人去选举或不用社会所规定的方法进行选举,那么那些当选的人就不是人民所任命的立法机关。 引自 第十九章 论政府的解体 217. 第四,如果君主或立法机关使人民屈服于外国的权力,这就一定改变了立法机关,因而也是政府的解体。因为人们参加社会的目的在于保持一个完整的、自由的、独立的社会,受它自己的法律的约束,他们一旦被放弃给别国的权力支配时,就丧失了这个目的。 引自 第十九章 论政府的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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