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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列维纳斯而言,伦理学的要求不能被理解成是对价值的护,如道德哲学所设想的那样。相反,伦理学的要求是自我暴露在他者过度( excessive)的在场之中,他者让我对世界的所有权成疑。列维纳斯会说,他者从我这里要求一个回应,要求我不再以自我为中心,而这一“回应”( response)是责任( responsibility)背后真正的推动力。对布朗肖来说,这一点同写作的关联在于,文学同样是自我暴露在一种过度的要求之中,这种要求让主体的支配权成疑。 引自 5 文学与伦理学:列维纳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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