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入门,实为妄想
按武老师的看法,入门者做读书笔记实乃臆想,我认为十分有道理,但是出于我的阅读习惯和为未来定锚,我还是应该写的,简单记录
1、作者以人的权利作为基础
2、对我国的法律历史的看法:一个权力意志工具的法律不需要精神,当然更不需要寻找法律精神的真正的法理学
3、目的:伦理、科学、政治(我国长期以来过于重视政治目的,使法律完全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
4、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方法(事实规律)、价值分析方法(价值观、理念)
5、对历史之回顾:法家并非法家,而是刑家,以邢治国而非以法治国(这就是法律人的眼光吗)。法之目的在于规范,而中国过去将规范交给了以儒家为主要方法的伦理学,法学从未作为受到尊重的规范出现过
6、法理学,普适性、“实践理性”
7、制定法(合法性来源,国家还是社会)、判例法(法官的造法为什么拥有合法性)、习惯法(什么样的习惯叫做法律,为什么能变为法律,合法性来源于哪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不同
8、权威与社会价值观的影响
9、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整体性思想
10、效力:规范性、约束力
11、法律效力来源、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区分(效力指规范力,实效指事实,实效差不代表没有效力)法律效力与效益(成本与获得)
12、法律效力范围
属时、属地、属人、属事
13、法律位阶,权威、限制、中国的法律位阶与行政机关的特殊性(经济特区的立法位阶的冲突、更进一步,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冲突,是否有权力的位阶?哪些权力具有真正的效力)、司法解释的位阶(本身的位阶如何、与解释的法律的位阶又有什么联系)
法律要素
可预测性和可确定性息息相关
明确性、整体性、专门化和技术化
法律概念:精准的阐释和外延
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相比,更加具体,并且作者认为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一部分
三要素说:前提、行为、裁定
二要素说:行为、裁定
法律原则:更加基础和普遍的“元规则”,对特殊的法律问题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帮助人们从特殊的问题中理解一般
法律价值
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客观性:与评价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和它本身的确定性
表现:社会关系、历史连续、社会认同而不是某个人的主观意志,这些都是坚实的基础
归纳为秩序和正义,秩序是最低要求,需要接受正义的检验
秩序
秩序法律化
正义
合适地
正义观之对立对立有起进步性,但强调正义观的相对性却是忽视了关于正义的一些亘古不变的基本要素,并且这会造成人间之泛滥
恶法亦法:强调了国家权力与法律的关系,而忽视了正义作为评价标准
权力与权利谁是来源,作者的精彩论证:权利是权力之源
基础:1、权力的基础还是权利:权力的让渡只能来源于人民的认可,而人民体现的是自我的权利
2、权力和权利不是产生,而是转移,权力并没有绝对的权威性
人权是人的权利,只要你是人,你就拥有人权。在我看来这像是一种认识人的方法,人的存在到底意味着什么,人不是工具,不是奴隶,就是人,人权是这个时代的答案
人权的兴起和发展源于自然法学派的思潮。
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人权视角下,阶级分析下的人民和人到底有什么区别以至于人权的观念在中国的普及如此艰难。政治学视角下利益的分析可能比法学更加科学。阶级性的人权分法难道不是在维护某一个阶级的利益吗?不能因为人权的受益者是资本家而去否定人权本身,我们要思考为什么会这样,应该去追求形式与实质上的统一,这才是马克思主义者应该追求的东西
主权:集体之人权。整体的最高
法律责任
1、原因多元性及责任主体与义务主体同一的条件性
2、法律责任与义务:义务为当为、责任是必为
3、要素:行为、心理状态(故意/过失)、因果联系、损害
4、归责基础(上述要素的组合)、法律责任的合法性
法律的概念
法本质:主体的价值观对本质的看法、主体的角度——并没有确定的看法
认识的角度:客观性、层次性多样性、流动性、反对教条主义
词源:规范/惩罚——正义
分类:神定、人定/意志、理性和客观关系/工具论
我国对法本质的讨论:
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论
1、是否存在某种反映被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
2、法有没有社会性
3、社会主义法是否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4、是否可把法的本质归纳为统治阶级意志?
(谁是统治阶级?)
以马克思主义精神批驳法律的阶级性
阶级性存在的前提就隐含了不平等
利益并非对立、国家不是全部、世界的角度更是多元、程序也是正义
法律是理性和意志的复合体(以个体的人为主体、欲望与约束)
阶级还是职业?作者一直在现实中国的角度进行思考
法律的基本特征
1、社会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
2、以正义为导向的调整器
3、法律出自社会和国家(司法造法的问题)
4、总体以强制力为后盾(心里的强制、正当性的联系)
正当性:合法性来源、立法权的正当、强力的正当
法理:强制性源于正当性、执行层面:强制力源于正当性
法的生成(民众、社会、法官、国家机关)
动因:社会(民众交互与让渡、习惯法、判例法)、政治(统治者的利益通过立法来保障、社会与统治间利益的平衡)、理性(构建理性)
法的制定
国家立法、社会立法
国家立法:规范性和预设性、依职权而为、严格的程序要求
立法主体与立法体制:立法体制:立法主体的界限
授权立法:与法律位阶相关
立法原则的意义:对立法行为、对立法者的引导
价值原则:平等(我没想到这个有争议的,但联想到阶级方法,对平等的争议是必然的,令我感慨的是,对平等的讨论还是在邓的南巡讲话之后,足以看出,法律问题的进展基础还是政治氛围,法学在中国的地位从来都是看政治)
民主
权利(权利是立法的灵魂)
最多数人的最多数利益
形式原则:1、位阶原则
2、明确性原则(可操作性、明确是否真的能完全明确,在宏大的政策上)
3、稳定型原则(变革之慎重)
4、一致性原则
5、公开原则
6、无溯及力原则(立法之前无效)
法律整理
法典编撰、法律汇编、判例汇编
法的实现(强调由纸上变为现实的运转,是一个系统的转变)与法的实施(施行法律)
法的实效(行为与法的统一)
执法
国家主体(党政分开)、程序要求、接受司法检查
司法独立原则:观念与制度、法官的非政治化(?)、司法的主角是法官而不是法院
法律解释:
狭义的:对个案的说明。广义的:对法律内容的说明
普通法律解释:对立法者的意图还是法律文字本身?(意识形态、法律文字的严谨性基于时代的不同侧重)
法律解释与法官造法(法典的完备与法官的限制是两个主要问题,可以同时进行的)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价值判断是否合理
法律解释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需要法律之外的制度进行约束
原则:词义原则、黄金规则(将制定法看作整体,做系统的解释,并按日常含义解释之)、纠错原则
我国的法律解释:解释主体与立法主体一致,并未赋予法官足够的权力
立法色彩过于浓厚,完全可以借解释之名逃脱立法程序
说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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