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学士与文吏的分化
可是在中国,如安格尔所言,却“没有行政命令与法律规则之的明确区分,没有与统治者的官吏相分离的可认同的法律职业,也没有与其它类型的道德或政策论说相分离的独特的法律论说形态”。安格尔还从社会分化出发讨论了相应原因,指出与欧洲得以形成近代法治的社会背景相比,中国转型时代的一个关键特征,就在于缺乏一个独立于中央集权君主制政府的第三等级:商人既无动力,也无机会维护其利益并发展出自己的法,被吸收到初生的国家官僚组织中的“士”不可能萌生出独立的法律职业。 引自 第四章 学士与文吏的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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