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伦理
(一)“笔者”“我”“我们”:如何自称 说到“我”的地方,可以用“本文”、“文章”或者“本文作者”来代替。 但有时候,难免要提到作者。当文章说到作者的时候,到底是称“我”,还是“笔者”,抑或“我们”?这个问题迄今没有形成一致观点。有人认为,用第三人称笔者”自称,显得超脱、中立、客观,更符合学术论文的理性风格。也有人认为,“笔者”的用语太冰冷、太虚假,假装置身事外实际又脱不了干系,还不如用“我”更直率、更真诚、更负责任。我本人现在写文章,多用后者,直呼其“我”。至于“我们”——除非文章是合作作品——就很不适宜,甚至有点装腔作势了。当然,也有一些情况可用“我们”。 (二)“教授”“博士”“先生”:如何称呼他人? 在学术文章(以及正式学术会议)上,称“xxx教授”之类的学术头衔还是一个比较得体的称呼。没有特别的理由,不称呼人家“院长”、“主任”等无关学术的官职(除非对方的主要身份是官员),也不使用“恩师”、“师兄”之类的个别化的称呼。其潜在的含义是,学术文章相当于在公共论坛上发言,既要对其他参与者保持足够的尊重或者尊敬,也要保持学术的独立性,不考虑学术以外的身份,不过分强调私人之间的关系。 但称呼学术头衔也有问题。除了教授,还有副教授、讲师,有的地方还有研究员、副研究员,越讲究越麻烦。实践中的做法,教授、研究员一概称“教授”;除此之外,有博士学位就称“博士”。为了减省文字,第一次出现名字的地方叫“教授”、“博士”,再次出现名字时,不再带头衔。当然,最简便的办法还是不讲究,统统直呼姓名。 目前已经形成确定规矩的是:注引文献和参考文献中的作者信息,一律不带头衔。 (三)“中国”“我国”,还是“中国大陆”? 我觉得在学术论文中“中国”的用法比“我国”要好。因为它平和、中立,而“我国”的说法暗示了一种身份的界分,不太符合学术讨论的气质。 单独讨论中国大陆的法律现状,在中国大陆的学刊物上发表,一般说“中国”就可以了。这虽然有些以偏概全,但简洁通俗,也不致引起误会;处处“中国大陆”,反而别扭。至于统称中国大陆以外的事情,如果包括台、港、澳在内,一般说“境外”、“域外”,而不说“国外”。“境外”,指边境之外;“域外”者,法域之外也。 引自 二 学术论文中的称呼 (一)学术批评要有明确对象 一般来说,学术批评是针对特定学者的某个具体观点、论证方法甚至概念的使用。 在有特定对象的情况下,批评者应当做指名道姓的批评,不必为了和谐而遮遮掩掩。 在特定情况下,学术批评也可能没有特定对象。 (二)学术批评的“金规则” 一是,不要贬低他人的智商。 二是,不要否定他人的人格。批评要对事不对人,不能上纲上线,随便扣帽子。 三是,不要轻率推翻他人观点。要防止误读,误读会使你的批评毫无价值。不要轻易全盘否定,该肯定的地方还得肯定。不要说没有根据的话,批评者对自己的观点负有举证责任。 四是,不要光抓人家小辫子。学术批评旨在纠正学术导向的偏差、推动学术进步。因此,批评应当主要着眼于人家著作的问题意识、论证方法、材料运用等关键问题。 (三)批评与反批评 把批评文章发表前寄给被批评的人,请他(他们)提出意见,是个很好的办法。这不但可以消除对对方观点的误读,有时还能听到很好的意见,促进文章完善。 现在有些学术刊物,在刊发前,把批评文章寄给被批评人,听取其意见,甚至邀请其提出反批评。这是一个很好的做法。 引自 三 批评和商榷 (一)假引伪注 凡是没有查核原文而错标引注信息的,都属于假引伪注。假引伪注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遇到自己不完全确定的信息,一定要去查阅。 比较多的情况,是转引他人错误文献,以讹传讹。有的作者阅读了他人论文中提及的文献,自己没有查阅,就在论文中直接引用他人论文所提及的文献。这样做,是对相关论文作者的不尊重,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抄袭。而且,转引他人文献而不去查明原始出处,一且他人引注错讹,就会谬种流传。自己不懂外文或者没看过外文文献,却直接引用外文文献而不标注转引的,就更不保险了。 也有个别情况,错误的引注是作者为隐瞒抄袭的事实而有意伪造的。这比作者抄袭他人文章而不注明出处更加恶劣。 (二)抄袭与剽窃 一般来说,抄袭是袭用他人的思想或者文字表达方式,而没有注明出处的行为。不管是照抄文字还是改头换面,都不影响抄袭的认定。而剽窃是指以隐蔽的手段,将他人作品部分或全部当作自己作品发表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似乎主要是行为方式和程度轻重。 引自 四 假引和抄袭 (二)致谢 对于没有参与创作,而只是提供指导或者思路启发、协助査找资料、进行评论的人,作者可以在题记或者后记中表示感谢。例如,人家在讨论中给了你重大的思路,你最好还是感谢一下。人家的评论,哪怕是批评,促使你审慎考虑,你也应当感谢一下。 在学术刊物发表时,考虑到版面问题,感谢的话尽可能精炼些。如果作为论文后记,则可以写得长些、个性化一些。 引自 五 署名和致谢 (二)重复发表 文章在一个地方发表后,能否拿到其他地方再次发表?这种情况不值得鼓励,一般是不允许的,但也有例外。 但有的时候,文章发表以后,作者希望它能够获得更大范围的阅读,想在其他刊物或者书籍中刊载;或者,文章以一种语文发表后,又以另一种语文在别处发表。这种冲动是可以理解的,但作者必须告知双方出版机构并获得其同意。 文章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之后,又在非学术期刊或者报纸上压缩或者摘要刊登的,一般没有问题。但压缩或者摘要刊登时,最好能够注明原文的出处。 引自 六 投稿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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