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十 生命的绝对价值
特朗派特法官。
赞成支持有罪判决,但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重审。
1.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紧急避难不是杀人的正当化事由或者免责事由。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能够优先于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资源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
2.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苏格拉底在《高尔吉亚篇》最早表达,耶稣(《路加福音》)所说的,有人打你的有脸,你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自我防卫杀人违反了在实施不正义之前忍受不正义这一原则,这是自然法的一项原则。讲说立法者排除自我防卫是因为他们不愿意以自我防卫为由宽宥杀人行为。探险者们是被诱惑违反法律的。
3.杀人行为不可宽宥。判例法中有什么地方可以找到这样一种权威,去冷冰冰的宣称杀人者也可以运用紧急避难抗辩?即便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有必要杀人,正义也从来没有要求我们去杀人。我希望我不会听到那些有意杀人的人哀求哭嚎,声称自己杀人是正义所要求的,那会让人窒息。我要告诉被告人,他应该资源等待饿死。一个极力反抗的受害人被制服在地,然后被杀掉,这是公平的么.?探险者们犯有谋杀罪,任何对他们行为的到的审视都不能推翻这一结论,如同在法律上有罪一样,他们在道德上也是有罪的。
4.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为了挽救一百万人而杀掉一个人,那为了挽救一百万人需要杀掉99万人呢?生命是由无限价值的,不能按数字计算,不存在划算一说。如果探险者们先杀掉一人,没有得救再杀一人,到最后只有一人或者,五人被吃掉,这又划算了么?
5.道德比杀人自保更重要。一个品德良好的人会资源等待饿死而不是杀人。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克制自己不去杀人,这种自律正是我们所指的美德的一部分。
6.理解生命神圣原则。在构成关于谋杀的法律根基的生命神圣原则与强制性死刑之间存在一种矛盾。我愿意废除规定强制性死刑的法律条文条款。认定被告是谋杀犯的同时视他为具有无限价值的生命。
这个法官的观点最符合我个人的道德观,是我在想象层面会采取的行动,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我也会以高的自律标准来要求自己。但是我觉得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人心最不能猜测,所以在法律的层面提出高于人性标准的道德要求似乎太理想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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