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中的价值理想(2):公有性、利他性
“西方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尊重对于稀缺商品的私人所有权,而这些权利在科学中则被简化到对于发现的荣誉优先权这样一种最低程度。在这一最低限度之外,对于科学知识体系和概念结构的任何贡献都是共同体的财产,为了共同体的利益,这些贡献可供所有有竞争性的成为使用。正是在科学中,乌托邦式的共产主义口号——”各尽所能,各取所需“——成了社会现实。在科学家共同体中,所有科学同行都有权分享现存的知识,因为许多人都曾经在过去或有可能在将来为科学做出贡献。正是在这一”公有性“价值的严格指引下,在科学中保密成为不道德的行为。从科学中取其所需的人有公开其新发现的义务,因为这些发现是建立在共同体租借给他的财富的基础之上。“
非正式讨论。科学中的大多数创新都是由一些比较小的新思想缓慢增长的结果。作为繁忙的、不断前进的科学家彼此之间非正式讨论的成果。
所谓”自利“意味着人们首先为自己的直接利益服务,虽然任何这类活动都可自然地间接地导致”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事实上,采取这种作法乃是自由放任社会的意识形态所要求的。 但是在科学中,却盛行一种不同的到的模式。在那里,人们被其同行要求直接服务于共同体的利益由此而体现在工作满足和声望中的自我利益。这种共同的利益就是要为科学的核心——概念结构的发展-——作出贡献。 应该明白,这种道德理想的差异并非由于科学家与其他人之间的典型个性差异而造成的。在科学中与在自由社会的其他社会活动(如商业)中一样,人们寻求”成功“这一普遍目标。然而,在科学中达成成功的竞赛规则却有所不同:这些规则要求个人仅通过服务他人来服务于自己。 引自 第四章 科学的社会组织:某些一般的看法 (”公有性“和”无私利性“这两个道德理想并不仅限于科学。我们每一个人都被期望为共同体的福利作出某些直接的贡献。)
专利是对科学共有财产的有悖科学精神的侵犯。工业界的”应用“科学家,出于需要更接近于奉行商业领域的道德规范,对于”纯“科学家,专利正像保密一样,在某些特殊条件下也可作为必不可少的罪恶而被加以接受,例如,有时应该防治某些科学发现引起公众的直接兴趣,或应该避免公开,以防受到商业企业的盘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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