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1986-1988 站稳脚跟
元气满满小马甲 (这是一个签名档)
读过 跨越边界的社区(修订版)
出租vs引厂进店
出租:
按规定,商店出租柜台,先要由商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地处繁华地区的,还要由该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然后再经工商局批准登记。”我查阅的关于出租的规定中还要求:承租者必须在承租柜台的明显处设置租赁标志;承租柜台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人员(指“站柜台”的),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出租柜台的企业收取的租金,按财务制度规定入账,并照章纳税。承租者必须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10日内到出租柜台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引自 联手:出租和引厂进店之争 引厂进店:
根据北京工商局《北京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引厂进店”指“生产单位为了了解市场需求,反馈信息,在事业企业设立商品专柜,并由商业企业经营”的行为。它应该满足四个要求:(一)进店者必须为生产厂家本身,应有国有或集体的营业执照;(二)柜台由商店经营,而厂家只能派驻“信息员”;(三)只能销售本厂产品;(四)商店不收“保底费”,而给厂家规定月销售额,由商店统一收款,每月结算,按一定比例提成,提成后销售款返回厂家。如果事实销售额超出事先的约定,则超出部分再由双方商定提成比例。一般是要低于前一个比例。 引自 联手:出租和引厂进店之争 我在某工商所的一份关于引厂进店的卷宗里看到,厂家所派的信息员的身份写的是“农民”,暂住理由是“做服装”,报的厂是江苏的一家工艺品厂,经销内容则是“工艺品”。 引自 联手:出租和引厂进店之争 税收、管理费等统统由商场代办,执法部门几乎很难在市场上找到这些工商户。有意思的是,最后竟发展出这样一项制度:不少商店要求租柜台须另缴“安全押金” 引自 联手:出租和引厂进店之争 但并没有造成商店和外来人口的融合,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群体
交往的增多并不必然导致“融合”;但是不融合也不一定对交往造成障碍。理解了这一点,才能更清楚地理解“浙江村”为什么是开放的,但是自成社区的形态又长期存在。 引自 联手:出租和引厂进店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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