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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 戏剧表现的观念与技法
贝奈戴托・克罗齐( Benedetto Croce)认为,事物触到感官,心灵抓住它的完整形象,便是直觉。这个完整形象的形成即是表现,亦即是艺术。在克罗齐看来,表现纯粹是一种心灵活动,是一种与传达无关、只在内心完成的工作。 R。G。柯林伍德( Robin George Collingwood)继承、发展了情感表现说,确立了一切表现活动都是广义的语言的命题。他认为,艺术就是想象活动。通过想象,主体把无意识的情感提升为自觉的情感,从而使情感获得表现。柯林伍德否定艺术是艺术家个人情感的自我表现的观点,或许还包含一定的合理性,但他又进一步否定艺术与现实生活的关联性,那么,他所指的“情感”,就成了一种近乎玄妙神秘无从知晓的哑谜了。 苏珊朗格( Susanne Langer)将艺术定义为人类情感符号的创造。艺术作品是内在生命的符号,这种内在生命就其本性是不可描述不能转译的。苏珊・朗格进一步认为:“一件艺术品就是一件表现性的形式。”“艺术没有使各种成分组合起来的现成符号或规律,艺术品不是一个符号体系,它们永远是未定的,每一作品都从头开始一个全新的有表现力的形式。”艺术语言不同于一般人类交流的口头语言或文字语言,这是没有疑义的。问题是,艺术作品不可能只是一套无意义的记号,在排斥了一切语言学构架之后,这种对“不可言说”事物的言说,如何为他人所理解呢?“难以捉摸”的感觉,又如何被他人所感受呢?这些他人难以理解的表现性形式,何以能成为携带审美意义(她称之为“活力内涵”)的载体呢?倘若每一件艺术品都从头开始一个全新的表现形式,艺术表现必然是无数彼此无涉、无法穿透的私人神话。我认为,任何表现形式都是一个不断生成的系统。艺术活动、艺术创造,不管投身于其中的艺术家自觉或不自觉,都存在着某些技巧及传统惯例(程式)的影响和限制。如果要使艺术品不至于成为全然主观、不可交流的东西,它必须有他人能够读解的语汇与句法。 再者,苏珊・朗格认为:“艺术形式与我们的感觉、理智和情感生活所具有的动态形式是同构的形式。”“形式与情感在结构上是如此一致,以至于在人们看来符号与符号表现的意义似乎就是同一种东西。”即使人们能够同意苏珊・朗格的假设,艺术形式的确以某种方式植根于我们心理本性的深处,也仍然无法解释艺术结构的无限复杂性。以说,表现性形式越抽象,涵盖面就越大,现实性就越稀薄。当艺术品的表现性仅仅停留在“生命的基本形式”,停留在生理性、生物性层面时,其可能负载的意义就微乎其微了。 引自 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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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扮演与扮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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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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