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窗法雨》章节内容概括与摘抄
·苏格拉底#不公正的法律是否有必要遵守
克力: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苏格拉底:越狱就正当嘛?对一个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
在一般中国人看来,这种事情恐怕不难处理,既然法律本身就不公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实在应该堂而皇之越狱而去。而西方人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理由是:1、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有些法律当然不好,甚至可恶,但是如果因此便可以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可能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2、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就此故事而言,苏格拉底和他的学生认为雅典的法律不公正,而许多雅典人却认为那法律再好不过了,我们恐怕就难以找到连当时大多数次拉人也接受的标准去说“就是苏格拉底正确”或说“就是大多数雅典人正确”。)价值判断有时就是仁者见仁。所以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安提戈涅#宗教义务和世俗法律义务之间难以调和的冲突
世俗法律之上还有更高的法律:西方人认为,此岸世界远不如彼岸世界那样完善。在彼岸中,神或上帝是全知全能的,它们安排的世界既公平有有序。而在此岸中,由于人有种种缺陷,世间总有这样那样的不完善。正因为人的不完善所以在没有神或上帝的指引下人所制定的法律便有许多毛病,于是人要完善自己希望社会公正,就必须以彼岸的法则为最终标准评判自己的行为,甚至评判世俗法律的善恶。
当然也有一些西方人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明确清楚,比较好把握,而那些更高法则之类的东西时常很抽象,有时甚至不知所云,所以应该以国家的法律为最终标准,否则人世间便会失去明确的行为标准。
·英国案件#乔治扰乱空军#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
律师:“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乔治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事。
法律的优点在于它有稳定性和明确性。但优点也正是它的确定。正因为它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所以遇到特殊情况便无法随机调整;正因它有明确性,不能模棱两可,所以遇到未曾遇见过的情形便难以灵活处置。
人的智慧在于随机应变,灵活处断。
但洋人最终还是选择了法治,理由恐怕不在于觉得法律的优点胜过人的智慧,而仅仅在于觉得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因为历史市场说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
【类】美国纽约猎人抢猎物、英国渔夫捕鱼#泾渭分明
在法律上一定要“非此即彼”,不能模糊判断是非曲直。
法律不能要求应做道德赞许的事情,而只能要求如何符合法律的条件;道德是“高”要求,法律是“低”要求,高要求的事情可以朦胧“审美”,而低要求的事情必须泾渭分明。
【反】1948年美国打猎
原告必须证明是谁干的“好事”才能要求赔偿,萨莫斯必须举证表明究竟是谁的子弹如此打中眼睛→因为两被告是共同有过错地向原告方向开枪的,所以两人必须证明不是自己干的好事,否则只能共同赔偿。
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法的新起点:赔偿责任不一定要以侵权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条件,因为法律骨子里只能是公平。
·亚当和夏娃#法律的假设前提是人性的不完善
纠正人的犯罪手段只有两个:心灵的教训(道德——劝说)和肉体的制裁(法律——恐吓)。
洋人:人性恶,所以教育的力量是软弱的,教育无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此特别喜欢用法律。
中国人:人性善,所以确信教化的无边效力,教化肯定可以使人改邪归正,于是认为法律实在是对付低下动物的低下手段。
洋人(法治):“人性恶”和“上帝的存在”一样,是个信仰问题,完全不是个真理问题,如果你要讨论人性善或人性恶,就如同鸡先蛋先的问题一样,很可能没有结果。他们觉得选择一项事物不一定要有个真实的前提,只要是有用,假设一个前提就可以选择了。(于是法治)
中国人(无法治):1、法律是一种恐吓刺激,对于死不改悔的没有人性的人自然不在话下;但同时也都相信大多数人是善的,法律对他们似乎是多余的。2、我们总相信天之外的事情都是可以认识,何况人自己的“本质”?于是总要为人性善性恶的问题争得面红耳赤,似乎只有这个问题解决了才能考虑其他问题。
·英国案件:赖特英国前特工,在书中叙述了英国政府阴谋恶行,政府说此书有损国家的安全利益,要求法院发布不得出版的禁令。最终在澳大利亚出版,英国政府败诉#半法治(统治者自己不在法律的约束之中——法家法律)与全法治(统治者也得接受法律的约束——现代意义上的西方法律)
败诉原因:1、在法律面前,政府和其他团体一样,不存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或其他特有的权利;2、法律是严格准确的,禁止出版书的禁令不能使用于报刊的权利。
法律在政府之上,而且政府和其他人一样并不与法律有亲近的关系。
尼克松的水门事件:助选人员窃听,尼克松与谋士掩饰丑闻#政府犯错——中国“让政府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纠正自己”;西方“让旁人教育,让法院纠正”
尼克松:作为总统应该享有特权。法院:上至总统下至平民,在法律面前是完全平等的,法院就是法律的象征,任何人不得违背法院的判决。
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民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
·达特毛瑟学院诉乌德华案#政府的承诺
在契约上,政府与平民一样,必须遵守自己做出的承诺。政府根本没有改变承诺的特权。
政府被认为是除了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之外,别无特权。就是在管理中,政府也要遵守自己的承诺。政府是为民众权利而产生的,当然不能随意破坏民众权利。
·契约关系而不是上下关系:
远古时期人民处于自然状态中,后来大家未来共同生存便签订契约组成社会,再后来又与政府签订契约授予政府权力。由此,政府是基于契约而产生的,政府也要遵守契约。西方人以“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告诫在公领域不要想到“上下关系”而要想到“契约关系”。
·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法院的审查权力
中国:一个规则要成为法律家族的一员,应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成员的资格与法院无关)
西方:法院非要审查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是否具有法律“家族”的成员资格(手执宪法)
好处: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老百姓直接意志的体现,而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是立法代表们的意志体现,司法审查可以防止代表的意志超越百姓意志;2、保持一般法律在宪法之下的统一性。
·同性恋合法性#少数人的权利
少数人的权利同样是一种应予承认的权利:大多数人的意见确实是法律得以产生的重要依据,但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而且要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的。
怎样调节大多数人的意见和少数人的权利之间的冲突:1、如果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那么他便应该享有这个行为的权利;2、当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足以成为否认个人行为的充分理由时,个人就有了权利。
正如少数人的意见有时会变成多数人的意见一样,少数人的权利有时也会变成多数人的权利。
·男女平等(反驳的观点也很有意思)
俄勒冈州女工的胜利#争取女权
1、男性沙文主义或男性霸权主义肯定是硬将一些本属才承认的东西归之于男性的本质或女性的本质。(尽管男女生理有别,但依赖感、非理性、温柔、感情用事之类的东西并不是女性与生俱来的本质,而勇猛、理性、客观等也不是男性的本质。大谈本质纯粹是男权分子形而上学式的偏见,因为并无实验的证据证明这些。)
2、女性有时是显露的依赖性、非理性和软弱性等,完全是男权意识形态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造成的,在男权意识诱导下,女性才不自觉地自塑为“依赖”等。
每个男女个人都可以是千姿百态、千差万别的。
#权利:天生的和永恒的
·西班牙法学家弗朗西斯·德·维多利亚:随意对土著印第安人使用暴力剥夺财产所有权是不应该的,因为他们像西班牙人一样具有人性和理性,他们的人性和理性决定了他们具有先于法律权利的自然权利;这些人具有的权利,不是由国家的法律决定的,而是自然存在、与生俱来的。
国家法律必须尊重某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利:1、国家制定法律权利的权力本身也是自然权利的授权;2、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使对人民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而不是什么恩赐。
·死刑的存废
废除死刑:1、死刑只能是助长人性的残忍(坏人杀好人,好人杀坏人的恶性循环,冲淡了人道主义的思想感情);2、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而不在于杀掉罪犯,罪犯是有可能重新做人的,杀掉他就等于杀掉了这种可能性;3、古代开始,死刑在一些国家并未被禁止,可是在这些国家里,杀人犯却从未绝迹,可见死刑并未起到制止杀人行为的作用;4、人的行为的确要受约束,可这并不意味着人的生命也可以由国家来剥夺,因为国家是经过人们的赞同而建立起来的,个人不可能将生命权交给国家处置
就国情而言,中国死刑完全不可废除。但如果想要在将来彻底地防止杀人行为的出现,就应该具有彻底的人道主义理念。
·善良违法
亨利·索洛:一个道德品质上无可指摘的人,面对要求人们违反公平、损害他人的法律,完全可以置之不理,甚至不服从它、违反它。
英国威尔士居民的电视台节目事件
反对:对于法律不论觉得怎样不好,都应该遵守,有意见完全可以用舆论方式通过法律允许的途径向政府发硬,那种违法行为无论在政治上还是道德上都不应得到赞许。
支持:1、由于法律的要求与政治愿望和道德愿望时常存在着差距,法律上的评价和政治及道德上的评价也应有所不同;2、善良违法前提:理性、非暴力,而且违法者必须有勇气接受法律的惩罚;3、当人们使用善良违法的方式表达意愿时,他们的政治及道德的要求是相当迫切的,着本身恐怕已足以使政府反思自己的法律与政策。
·小城镇歌星的假想问题#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秩序
秩序优先:1、地球只有一个,而人多,在许多情况下难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如此只好尽可能地照顾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2、就共同的需要而言,人们的利益总会发生冲突,因为同样地需要照顾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
·美国航运业:
虽然首席大法官米歇尔对法律的解释太过勉强,但是对国家来说此判决实在是有益而无害。
·公法与私法一分为二的理念:
一个社会可以分为政治社会(国家管理贯穿其中)和市民社会(主体自由贯穿其中)。
如果市民社会中的自由交换或自由交往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那么根植于政治社会的公法最好少管市民社会的事情,在后面的私法已足够了(国家最好少干预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应明确知晓公法是干什么的私法是干什么的,加入不知道这种区分,便容易用法律进行“帝国式”通知)
·法律的内外平等
法律外的平等:适用上的平等(人人服从法律)
法律内的平等:内容上的平等(法律是良好的——亚里士多德)。
法律制定内容上的平等是不易做到的,但在追求适用上的平等时必须追求内容上的平等,没有内容上的平等适用上的平等也会形同虚设。可以通过多数人的民主讨论总会获得大致内容上的平等,民主获得的内容平等也正是否定种种“破坏”借口(即以内容上的“法律面前不平等”为借口破坏适用上的“法律面前平等”,法治因而崩溃)的正当理由。从这个角度理解的法律内外的平等,恰好是与民主相结合的真正法治。
·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汽车合同纠纷案#法律与公正/正义的自然性质
洋人在必要时会将法律规定放在一边,运用更高的“公正”原则来判案:法律的目的在于公正,而不在于法律本身。因此当法律不能实现公正时,公正本身便是超越法律的判决依据。
法院不允许别人利用法律把自己当做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工具使用。
类:自然而然的事情
英国卡特勒、海因斯案件:当无依无靠的人面临危险时,其他有能力的人伸出援助之手,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而自然而然的事情就必然要求法律给予尊重,从其中就必须推出法律的理由。(法律决不能与自然而然、理所当然的事情相悖)
·二战德国妻子告盖世太保分子犯有故意杀人罪#恶法非法
不少西方人认为:法律和正义完全就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
更多人是在争论法律和正义是不是一个东西:他们一方面希望法律是神圣的,恶法非法;另一方面希望法律可以摆脱价值判断的干扰。
·法律就是“强制”?
法律就是强制(法律强制命令说):
1、康德:道德只具有说服力,法律具有物质的强制力;
2、中国传统文化中,法与邢纠缠一起。
法律不是强制(现代观念):
1、1905年英国亨利·拜尔放弃权利:法律既规定义务又规定权利,为什么前者才有强制力而后者没有?
2、法律义务的执行无法离开法院,而在法律中有关法院义务的问题,法律只是规定法院“必须”或“应当”怎么做,而不会规定“法院如果不做……则由谁强制法院去做”。
3、※如果法律就在于它有强制性,则难以使其有别于强盗者的命令。
法律不是自上而下的,而是自下而上的,它的基础主要在于人们的主动接受,而不是被迫服从。(民主)
【类】《法律的概念》
区分纳税和抢劫?(否认“法律强制命令说”和“普遍性”说)
前者是“规则行为”(我有义务纳税)——积极自愿,后者是被迫行为(不能说我又义务将钱交给歹徒)。
如何放逐“强制”话语依然可以达到区分法律和道德的目的:单纯的“积极自愿交税”的想法和行动仍属于道德的范畴——价值判断;有了决定“什么是税法和税务官员”的想法和行动,我们就进入了法律范畴——规范性(一个社会里某些人(如税官和自愿纳税者)将权力授予了另外某些人或机构,认可后者具有一种特殊的“权力”,比如认可后面一些机构指定的税收规则,认可后面一些人是税官,显然在道德领域里不能看到这种现象)
顺此思路,《法律的概念》还只是了另外一个重要方向:寻找法律不能像分析法学所说的在统治者的命令文本(白纸黑字)中去翻阅,而应在“积极自愿”心态的那类人的想法和行为中去剥离。这样法学应该而且必须具有“社会学”的策略和品格。
·法律与人类本性
人类的本性在某些方面导致了人的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不仅不能否认,而且必须用法律加以明确的保护。如果无视甚至压制人类本性,最终只能导致社会的混乱。
合理限制的问题:合理限制就是要求本性权利应以人们之间的社会契约的承诺为基础。
·孟德斯鸠的“地理因素说”认为,法律不仅事实上而且应该和地理环境诸因素相适应,着这地理环境诸因素包括地理位置、气候、温差、土质、水质、矿藏甚至人种等自然构成(如法定妇女结婚年龄与其发育速度有关,后者又与气候等因素有关等)#地理环境中的法律
法律在讲究国家统一性的同时也应讲究地方区域的不同性。或许这就是从某一方面来看的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辩证统一的要求。
·活的法律
从一个人一生所遵循的行为规则以及整个社会所依赖的规则来看,发挥主要作用的是那些与国家权力和法院没有直接联系的规则。
从社会全景控制的角度观察,日常社会组织的规则起码和国家规则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将他们都成为法律,可能有独特的社会控制学意义。
法律的最终效力来源于社会规则。(p98)
·美国纽约州帕尔玛继承权案件#白纸黑字背后(隐藏的规则)
法律既有一目了然的、白纸黑字的浅层的法律,也有经过一番“磨砺”才能明确其内容的、潜藏在条文背后的深层的法律(原则)。
(why)所有法律条文和判例都是以基本原则作为基础的,因此法律包括了原则,违反了原则当然是违反了法律。法律中还有白纸黑字背后的法律原则,这种原则既是一种正义的伸张,又是一种高尚的“依法审判”。
(how)法律不可能就各种情况都做出明确规定,因为那些情况无法全部穷尽,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根据“明确的规则”推论其抽象的基本原则,并在抽象的原则基础上再推论“隐含的规则”;为了保证在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时候保证公平,就应允许在一般规则之下的自由裁量,让法官在一定范围内有灵活处理的手段。
【类】合同中的暗含条款(经济交易,基本原则是公平)
暗含条款(出示过样货,因此物品应该具有可卖出的质量)。保证应有的质量是每一份这类合同的暗含条款,不能设想买主要买自己根本不想要的东西。
暗含条款是法律上的合理推断,其目的就是要在合同交易中保持基本的公平合理。合同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白纸黑字,否则便会有悖于这个出发点。社会经济运转在深层里更为依赖的是公平合理的理念,而不是表面上的“说什么”或“写什么”。
【反】澳大利亚悉尼裸体运动#法无明文不处罚(刑事和行政)
有两个法律领域绝对遵循法无明文不处罚原则:其一是刑事处罚,其二是行政处罚。因为这两类处罚是政府对公民形式权力的集中体现,所以万万不能“灵活运用”(在其他法律领域如民事权利义务当然可以灵活)。
有人可能会说,如此这般就会使某些在道德上应该受惩罚的人有恃无恐。但西方人相信政府的“灵活”权力带来的弊端远大于应受惩罚的人漏网所带来的弊端。
·军人在公园上停吉普车#法律的条文与目的
所有的法律都有自己的目的,如果立法者在立法时不知为了什么,那么我们会说他是非理性的。;同样如果司法者在司法时不设置法律条文的目的是什么,我们也会说他是非理性的。法律不仅是条文,它还包括目的;司法时不仅看条文,而且要想目的。因此,严格依法办事就不应该处处唯条文是举,将目的视为法律的一部分,法治可能才会更具有理性。
·古罗马年轻人买房案件#法律中的大众准则
法律规定中免不了有许多像“合理”之类的词句需要解释,而这些词句的解释最好使用“大众标准”,而不要使用所谓的“专家标准”。原因:这些词语与老百姓的是非观念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尊重他们的感觉,就是尊重他们的是非观念→更好地发挥法律的社会作用。
·陪审团
在确定有关案情证据的时候,需要的恰恰不是极为理性的冷峻,而是一般人的常识感觉,因为后者更为可能贴近案情的实质。
法学家、法律家总代表着一种精英文化,而一般百姓肯定代表了平民文化,前者与后者的区别引起了审判中“法治”与“民主”在一定程度上的分道扬镳。因此恐怕只有在审判的过程中继续保持民众的声音,并以此保持法治与民主的相互联系。
· 道德的法律强制
当某些法律未禁止的缺德行为引起了社会强烈普遍的憎恶感,成为众矢之的的时候,在法律上已有足够理由对其予以强制。如果法律官员此时袖手旁观,不仅缺德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损害,而且袖手旁观本身也是对社会的一种损害,因为人们对法律也失望了。法律时时都要依赖民主,当大多数民众有强烈的道德要求时,这表明法律和民主之间出现了脱节,此时唯一的方法是道德的法律强制。
·头发合同#官司的成本计算
如果打官司的收入大于支出,或收支大抵平衡那么官司是值得打的;如果收入少于支出的话, 那么官司是否还值得打便大可商榷了:1、官司越多,不仅个人收入少于支出,而且社会的收入也会少于支出;2、在市民与市民之间不能忽略道德或习惯调解的功能,“凡事必讼”既伤和气又浪费资源。
法治的精义不在于“凡事必讼”,而在于在各种治理手段并存的情况下,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 为什么要遵守法律?
几种说法:
为了社会有条不紊、井井有序(社会秩序);
共同体:如果一个人自愿待在一个社会里,这个行为本身就已经表明他愿意接受这社会中的法律,不遵守就是自相矛盾、与理不通(人与社会的关系);
如果一个人市场依赖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那么他也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在道德上说不过去,哪有“只要权利不要义务”的道德(道德);
在社会中必须要有一个权威,这个权威不应放在人或神的身上,而应该放在法律上,所以要遵守法律以维护法律的权威,而没有权威的社会根本不能成为一个社会(社会权威)。
法治的理想状态:法律本身是良好的,而人们遵守法律也是出于良好的道德心理。
·二战时期新闻记者冯·伦德#法律形式上的正义
一个规则在形式上出现了毛病,则可以大胆地说它不是法律。(法律必须公开、清楚、不溯及既往,从而让人们知道怎样行为,给人们留下一个保护自己的最基本的权利)
法律的最基本的要求不在于其内容,而在于形式。
·无罪推定:在把被告人推上审判台哪怕是押上来时,都要首先假定他无罪;对起诉方必须要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在打击犯罪活动的同时,要警惕被告人的自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习惯。党被告人还未被最终证明有罪时,他像其他人一样也有权利。而且又是完全可能出现被告人被冤枉的情况,而冤枉了被告损失通常是无法挽回的。因此在刑事官司中,就要设置制度来保障权利。
·判例法
优点:1、可使后来的法官判案时省时省力;2、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3、判例明白易懂,再没有文化的人也知道它是怎么回事,于是法律有了确定性和可预测性;4、判例法是法官阶层创造的,代表一种精英法律文化,可以对有时不能高瞻远瞩的普罗大众法律文化(民选的立法机关)起到有益的纠偏作用。
·片警(公职人员)的援助义务
公职人员的工资来自纳税人的纳税,而税是纳税人的“血汗钱”,所以这类公职人员是纳税人养活的。既然如此,片警的失职就是白吃白拿。紧急状况下片警的援助不仅是“法律权力”而且更是“法律义务”(如果片警挺身而出那也是理所应当的,而不是在做好事或者“恩赐”)。
·美国国会禁酒令#因势利导
强行执行——法律的基础是专制;因势利导(立法者要反躬自问法律是否适时适势)——法律的基础是民主。
·美国汤姆的契约纠纷案#你说什么法官裁断什么
法律尤其是实体(与程序相比)方面的法律,是一种人的权利制度,其设置的出发点主要是主题的权利保护。既然如此,显然就没有必要去问这问那。人们完全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问这问那实在有干涉权利之嫌。
审判要简洁而又效率。当事人只需说出“要求”“案情”和“理由”;法律不可能在“已经发生的事情”上费神地转来转去,否则许多案子将搁置许久,有的甚至永远无法了断。
【类】以法官为核心的“纠问式庭审”(法官不仅具有裁判的权力,更有从头到尾追问以使案情水落石出的权力)到“对抗式庭审”(意味着庭审参与者积极地挑战对方,使出浑身解数、投枪掷匕、明中较劲,而法官则是消极静观的角色)
优点:对抗式的操作可以从混沌走向清晰,因为“真理是越辩越明的”;防止先入为主。
缺点:诉讼有时就是有钱人的天下,其背后依然存在着利益驱动的意识形态话语运作。
·意大利图伦兹的犯罪倾向#防范于未然
中国的法律是不犯事不处置,法律与行为有关,与思想无关。
西方:刑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惩罚,也是为了教育,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如果为了教育和社会的安全,为什么不能在犯罪之前采取一些措施予以预防,即使这些措施带有处罚的意思?因此应该在刑法中加点“事发前”的惩罚,不能老是“事发后”才惩罚。
·英国乌德洛卖假烟草#没有过错的犯罪
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也要惩罚,就是让人们再提高一下自己的责任意识。
·美国辛普森案#刑事官司与民事官司的区别
西方人的一个法律文化观念:刑事官司是国家运用权力对付个人,如果这种权力滥用的话就会个人的权利,所以必须对它苛刻要求;民事官司是个人运用权利对付另一个人,他们之间是平等的相互义务的关系,所以大可不必那么苛刻。
·沃特斯的手术#痛苦与赔偿:精神上的痛苦也需要物质赔偿
人的精神痛苦有时是物质损失无法相比的,心灵的创伤有时使人一生难以生存。因此,痛苦的计算再难,也要把它计算出来。为了减少痛苦,避免痛苦,就必须让被告和其他不负责任的人知道在法律上“痛苦”的“真正价格”。
·再婚的“等待期”#婚姻法的理性
美国人认为,婚姻法尤其要讲究理性的调节,美国人已经是人欲横流、开闸洪水,如果任其豪放,终将殃及“家庭”这一立国之本。婚姻不仅是两人的事儿,而且是家事国事,这自然要求法律的理性抑制习俗的欲望。
·反省的能力
苏格拉底:对抗不公平的审判是他一生追求的正义,但遵守即使是不公正的法律同样是一种正义的要求→反省:在知道一种正义之时反思与之相对的正义。
诺曼底人征服英伦岛建立不列颠帝国,由皇家派出巡回法院作出各类判决,出现普通法。有人赞许普通法天衣无缝、法度鲜明时有人说它僵化迟钝,因为社会日新月异而它仍是因循守旧,这引发了衡平法的出现。衡平法和普通法内容迥异,但相映成辉;19世纪人们对市场文明尤其是对其背后的法律支撑赞叹不已时,有人说那法律并未带来实质性的普遍公正,因为它将劳动者手中的剩余价值输送给了剥削者,使失宠的性别、肤色、种族总是遇到雇主的白眼和漠视,这导致了发达工业国家暗自思量如何均摊社会的福利和义务,如何反歧视以实现社会的新公平;20世纪,众人咬定法治是所有世事不分巨细都由法律一统而定,此法治乃人之终极理想时,有人却为西方社会讼满为患、法到情无的境地而忧心忡忡,并发誓要在东方社会尤其古代东方文化中寻觅“和为贵”,重调解的管理情义,这同样提醒了立法者要注意法律的柔性机制→西方法律文化的生机勃勃,不在于它是否为至善至美的法治,而在于它平衡性的自我反省。其实法律文化的健康发展,正需要人们不断反省。
·《今日说法》:
(民众的参与/大众)虽然国家法律的呈现是自上而下的,但是法律作为社会的秩序最终是自下而上的,其形成,其事业,最终依赖民众的参与推动。
(交流和交换意见)生活中的曲直是复杂的,由此而来的规矩方圆也是多系谱的。一项法律形成的、表明在特定的时间空间中,我们拥有了暂时的共同意见,但是时间空间的变化,自然会引发利益的变化,利益的变化又会导致我们个体“法律意见”的分歧和严谨。于是交流或交换意见成了法律向前发展变化的基本动力。
·?米兰达明示#沉默权
理由:
1、言论自由:包含了不想说就不张嘴的意思
2、当一个人被官人拿获,其已经处于不利地位。允许官人左右动作,便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3、无罪推定
依然可以有罪名: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想说,而官人又没有给出什么类似美国的“米兰达明示”的时候,依然不影响定罪结果。
1、官人在侦查过程中想了解的事实如果被嫌疑人或被告人用来辩护说事,那么法官及公民陪审团可以顺藤摸瓜地做出对其不妙的推论;
2、假如开庭了法官和陪审团要断案而被告人一言不发,那么法官、警方和监控房都可以提请陪审团做个推论,即便这推论显得叫被告人捉襟见肘;
3、证据中有“物证”出现在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上,法官和陪审团都可以短处对其不利的结论,而不管其是否承认,也不管官人是否提醒过沉默权;
4、在犯罪现场和犯罪事件里嫌疑人或被告人恰巧出现,出现得让人无法不怀疑就是他们犯罪的。
说明 · · · · · ·
表示其中内容是对原文的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