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地缘结构中的浮生社会
三旺oneone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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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边缘身份的社会边界
疍民——九姓渔户
无据可考
如历史学者安德斯・汉森( Anders Hansson)所说,甚至他们是否住在船上都不清楚。直到清雍正七年(1729),雍正皇帝谕令凡无力之蛋户,听其在船自便,不必强令登岸,如有力能建造房屋及搭棚栖身者,准其在于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乾隆三十六年(1771),再有谕令,允许改业为良、四世清白的人户子弟参与科举,更特别提到了“浙江之九姓渔户”。リ从雍正到乾隆,清政府立法将这些“水上人”从一些束缚中解放出来,但是,我们从田野的考察看到,进入20世纪,他们身上被贴上的“卑贱”的社会身份标签绝对没有被撕掉。[2 引自第4页 贱民身份
那么,有没有可能,即使船居与陆居之间实际上是流动的,但是上的人们还是要给船居和寮居涂上一层僵化的“贱民”身份呢?因为以下的理由,我们相信是有这个可能的。第一,尽管很多人以为水上人地位低下,但水上人不一定贫穷。在明中期,渔业甚至已经高度商业化其产品供给人口密集的城市。运输也是利润丰厚的贸易的重要环节,其中也包括明清法规所界定的走私。第二,政治秩序的周期转移为大规模社会身份的重新界定提供了机会。元朝瓦解明朝建立、明中期的叛乱明朝覆灭清朝建立、清代太平天国运动以及以后多次政局变动,都引发了身份的重新界定与地方秩序的重整。我们从史料留下的蛛丝马迹中发现,移居陆上的很多水上人,在各种事变中,如在广东正统年间黄萧养之乱引致创设顺德县、1930年代末萧条时期宗族权力瓦解时,他们的陆上身份都曾得到政府承认,尽管他们附近的居民不一定能接受。[2)第三,与普遍看法相反,混淆身份也不是那么困难。在很多地区,科举制度在地方扎根其实经历了很长的时间。例如。在 引自第6页 第二节
(第四章)张小也说:“在区域社会秩序形成过程中,司法审判的确发挥了它的作用,只是这种作用不是孤立地凌驾于不同主体之上的,而是为不同主体所利用的,形成的秩序就表现为大宗族与大地所有者相结合的社会结构 引自第14页 所谓“民间秩序的规范性”,包括契约的应用、地方宗族的形成、历次打官司积累的经验和文件,甚至以画图来显示地界。但是,本章的一个小题目值得注意,即“作用有限的证据与审判”。作者说:“在庞大的宗族势力控制下,官府对基层社会的渗透力显得很弱。在清代,汉川县分五乡八里,但是在《湖案》中,除了地契中偶尔有粮在某里”的说法外,并未见里、甲、乡、保等组织发生作用的痕迹。”所以,“可以看到,契约本应是证明湖分来历的重要凭据,但是,争讼之人有可能会提供假契;即便是真契,在相互比照时也经常有不能契合之处。至于审判,虽然每次断决之后都会由两造具结,但这丝毫不妨碍他们以新的理由甚至仍以旧的理由再次挑起矛盾。 引自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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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们如何可以把水边社会住在船上或临时棚屋里的居民写进更广的中国历史呢?我们可以怎样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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