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
当全体人民为整体做出裁定时,所考虑的只有自己了。如果就此形成一种关系,那就是,一个角度下整体的人民对另一个角度下整体的人民之间的关系,对整体没有任何分割。而所裁决的内容是普遍公共的,恰如做出裁决的意志是普遍公共的。这种行为,就是我所认为的法律。 任何关涉具体个人的职能都完全不属于立法权力的范围。 我们无需再去问法律该由谁来制定,因为法律是行使公共意志的结果;同样也不该再问君主是否凌驾于法律之上,因为君主也是国家成员;此外也不该再问法律有否可能不公正,因为不会有人对自己不公正;最后也不要再问为什么人既是自由的同时又要遵守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引自 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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