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的边界到底在哪?
逻辑小知识006:逻辑的边界到底在哪?
在《逻辑新引》第三次对话“推论是什么”中,强调了推论与推理不同。我们可以复习一下有关论述:
从前的逻辑家以为逻辑是推理之学。依照现代逻辑的眼光看来,逻辑不是推理之学。
为什么呢?
推理一定以某一理为根据,也就是说,在推理的时候,是以“理”为前提的。
比如,在气象学家判断晚霞与明天天晴之间的关联时,是以气象学之理为依据的。
而且,既然说是推理,于是被推之理,一定是多种多样的,否则谈不到被推,也无从被推。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这个理是放之四海万物而皆准,那么就不用推,直接用就好了。正因为“理”是具体的,是多种多样的,所以需要推导出来。
我们上一篇讲到过“演绎”与“归纳”。推理类似于归纳,即向经验学习,我们从经验中关注模式(比如系统论里的十大模式)、相似性或者其他各种各样的规律性,由此可以让我们获得真正的新信念,即新的“理”。也可以说是“定理”、“定律”或“学说”。
而推论是什么呢?
将一切推理中作为特殊前提的“理”抽掉,所剩下的共同的“推”的程序,就叫作“推论”。
由此,我们也可以把“推论”定义为:
推论是一切理所共同具有的中心程序。
而推理,则是推论的周边或说外延(Peripheral parts)。
上述《逻辑新引》中的这段话其实不太好理解。
我们或许可以这样说,以“演绎”和“归纳”为例,演绎是用已知之理,去推导具体事件,而归纳是以具体事件来推导未知之理。
这也是演绎与归纳是推理而不是推论的原因。
《逻辑新引》这本书,一直把逻辑与推论相关联。但是,在我学习其他逻辑书的时候,至今没有看到类似的说法。
在目前学习的《 Logic and Philosophy:A Modern Introduction》(13th Edition)中,更多提到的是“Argument(论证)”,“Reasoning(推理)”也频繁出现,但“Inference(推论)”却相对出现频率很低。
似乎“逻辑即推论”的说法,仅是殷海光先生个人的理解,也可能是他希望通过这样的“界说”,以更好地阐述他对逻辑的理解。
我们前面提到过“论证(argument)是什么”,大概来说,就是一个陈述系列,在这个系列里,有一些陈述是前提(premise),至少有一个陈述是“断言”或说结论(conclusion)。
而通过“前提”将“结论”推导出来这件事,就叫“推理(reasoning)”。
那么推论(inference)呢?
我想,应该就是《 Logic and Philosophy:A Modern Introduction》(13th Edition)中所说的“论证的形式”。
但这里又存在一个我无法理解的问题:
在第九版中,第一章绪论(Introduction)第三小节,标题是“Argument Forms(论证形式)”;而到了第11版及以后版本,标题却变成了“Deductive Argument Forms(演绎论证形式)”。
也就是说,作者(原作者卡哈尼在第九版后去世)或者是后来的逻辑学家,认为应该把论证形式局限于“演绎论证”而不应该推广到“归纳论证”。
如果从殷海光先生关于逻辑的定义——“逻辑是必然有效的推论规律的科学”——来理解,倒是说得通。因为我们上一篇文章中提到,归纳无所谓有效与否,只有强弱之分,因为归纳无论多强,还是不能保证结论为“真”。
那么,归纳当然就不是必然有效的推论规律,因此,为严谨起见,后来的逻辑学家将“Argument Forms(论证形式)”修改为更加准确的“Deductive Argument Forms(演绎论证形式)”。
那么,怎么理解逻辑里的“演绎论证形式”呢?
还是通过一个例子(来源于《逻辑与哲学》第13版)来理解。
(1) Art is an Ohioan, or he’s a New Yorker. 亚特是一个俄亥俄州人,或者他是一个纽约人。 (2) Art is not an Ohioan. 亚特不是一个俄亥俄州人。 ∴ (3) He’s a New Yorker. 他是一个纽约人。在这个论证中,我们不需要了解亚特这个人。我们只要知道前提(1)和前提(2)均为“真”,那么,我们就可以肯定结论(3)为“真”。
其实我们还可以把这个例子改造得极端一点(来源于《逻辑与哲学》第9版):
(1) Art is an Abadab, or he’s a Glubphlab. 亚特是一个Abadab,或者他是一个Glubphlab。 (2) Art is not an Abadab. 亚特不是一个Abadab。 ∴ (3) He’s a Glubphlab. 他是一个Glubphlab。我们不需要了解亚特这个人,也不需要理解“Abadab”和“Glubphlab”是什么东西,只要前提(1)和前提(2)均为“真”,那么,我们就可以肯定结论(3)为“真”。
我们之所以肯定结论为“真”,完全是因为演绎论证的形式,而不是由于其内容。是这个演绎论证的形式使得上述论证成为一个“有效论证”。
我们也可以说,任何有着同样形式的论证,都是演绎上有效的论证,我们可以将形式抽取出来:
(1) ——,或者……。 (2) 并非——。 ∴ (3) ……。其中每一对相同的线(实线、虚线),都要用相同的陈述来填充。(当然,还有许多“有效论证”的其他形式。)
逻辑学首先关心的是论证的形式,其次才是论证本身,因为所有具有“有效论证形式”的论证都是有效论证。
正是上述论证的形式而非内容,使得它们不可能出现具有真前提和假结论的情况。
因此,演绎逻辑学的主要任务,就在于提供区分有效论证形式和无效论证形式的方法。
我们回过头来理解殷海光先生的观点或信念,我认为他把逻辑限定在“有效论证的形式”这个范畴。
也就是说,他认为推理不是逻辑学家研究的范畴,或者说他认为逻辑的不涉及推理。
我们或许可以这样理解,演绎推理,应该是政治家或实业家等干实事人员研究的范畴,即将已经推导出来的理论或学说,应用到实际当中;而归纳推理,则是科学家、哲学家研究的范畴,他们负责将经验转化为理论或学说。
而逻辑学家,则是负责为他们提供一种工具,让他们有效地得出结论或者说,推导出有效的结论。
这种工具,就叫“有效论证的形式”,也就是“必然有效的推论规律”。这,也许就是“逻辑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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