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的加工
问题:刑法分则条文怎么分析构成要件?
比如232条,故意杀人的,巴啦吧啦。就这么几个字构成要件在哪?我怎么跟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符合性的知识结合不起来啊?
如何分析构成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作构成要件的加工,属于法学方法论与具体部门法结合的一个课题(参见旺克:《法律解释》,第6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8-30页)。这个过程主要包含三个步骤:(一)构成要件识别;(二)构成要件要素分解(区隔);(三)个别要素定义(解释)。同时要注意,构成要件有广义的构成要件与狭义的构成要件。
以刑法第232条前段为例: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故意杀人”,如果按照张明楷支持的古典体系,“杀人”属于狭义构成要件,“故意”属于罪责要素。
(2)“杀人”可分解为“杀”和“人”两个成文要素。
①何为“人”。人的概念在法制史上是不断变化的。罗马法上以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区分相关主体。在市民法中,奴隶就不属于人。当然现代社会法治国家,不分男女老幼、肤色、血统、宗教信仰,一切自然人均被作为法律主体。但是孕妇腹中6个月以上的胎儿是否属于人?已经发生阵痛即将临产但尚未脱离母体的胎儿是否属于人?这些问题在法律适应上都产生过争议。另外,作为有完全的认知能力的行为人自身,是否包含在“人”这个概念中?
②关于“杀”。一般我们都会认为属于导致被害人生命法益终止的行为。但是关于生命于何时才算终止,目前也存在争议。有呼吸停止说、心脏丧失功能说,脑丧失功能(又可区分脑干死亡和全脑死亡)说。如果一个患者已经被医生诊断脑死亡,但家属尚未同意撤除生命维持系统前,某人向病患心脏开枪,究竟应该定故意杀人罪或是毁坏尸体罪?
③另外,前面②所提及的“导致”,也需要我们重视在法律条文中未曾明示的“因果关系”这一不成文要素。
(3)明确以上个别要素的具体涵义,就需要借助法学方法论上的解释或填补方法。这将是一个很大的话题。此处不赘。
以上有关构成要件的识别、分解和定义,目的是建立一个周延清晰判断标准,建构三段论推演的大前提的前段。而构成要件符合性(或该当性)判断,就是将案件事实是否归属于这个前段。判断对象是案件事实,判断标准就是构成要件,判断结论就是是该当与否。这个过程被称为涵摄。
所谓广义的构成要件,则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效果)前的所有内容,即包含了狭义的构成要件+违法性+罪责(+客观处罚条件+量刑规则)等内容。其分析和论证结构大致就是:
(1)狭义的构成要件=①他人生命+②终止生命的行为+③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能客观归责。
(2)违法=不存在正当防卫、法令行为等正当事由(在故意杀人中,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是不被接受的正当化事由)
(3)罪责=故意+责任能力
说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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