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汉家自有制度
律法是秦制的根本,法家恨不能连每个人每天每顿饭吃几口都立法,所以形成了庞大的法条。这些律法和现代国家的“法律”在根子上不是一回事。秦制的律法是一种“刑名之学”,世界上任何事,只要它被命名了,就得做到“名实相符”,就需要有律法来规定怎么达到名实相符。比如说,世界上存在“欲树”这件事,那就得有律法来规定怎么砍树,推而广之,上到国家大事,下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事事都得有律法,能把天下人都“管”起来。而这种名实相符的基础一且被破坏了,那么社会就不稳固了。所以,赵高“指鹿为马”并不仅是权臣排斥异己,更是“破坏了名实相应的法律基础”3,秦制的国家机器也就逐渐失效。汉朝延续了这种“刑名之学”的观念,也沿用了秦帝国的大量律法,比如规定“焚书的著名的《挟书律》就直到汉惠帝刘盈时期才被废除。 引自 二、汉家自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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