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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第1卷中提出,构成政治秩序的有三种基本类型的制度:国家、法治和负责制。国家是中央集权且等级分明的组织,在界定领土上享有合法的武力垄断。除了复杂性和适应性,国家还有非人格化程度的深浅(译按:同第1卷一样,“非人格化”limpersonal!在本书指不受基于家族和思惠等私人关系的身份的限制)。早期国家与统治者的家政并无区别,被称为“家族制”,因为它们偏爱依附统治者的亲友。相比之下,现代高度发达的国家将统治者的个人利益和整个共同体的公共利益截然分开,努力在非人格化基础上对待公民,在执行法律、任用官员和制定政策时没有任何偏爱。 法治可有许多定义,包括单纯的法律和秩序、产权和合同的执行、现代西方对人权的理解,其中涉及妇女和少数族裔的平等权利。以我在本书中使用的法治定义,并不局限于对法律的实质性的特定理解。相反,我把它定义为一套行为准则,反映社会中的普遍共识,对每个人都具有约束力,包括最强大的政治参与者,如国王、总统和总理。如果统治者能修改法律以利己,即使这条法律对社会中其他人一视同仁,法治便已不复存在。为了行之有效,法治通常需要独立自主的司法机构,不受行政部门的干涉。根据这个定义,法治与实质性的具体法典无关,如盛行于当代美国或欧洲的。法治作为政治权力的约束,确实存在于古代以色列、印度、伊斯兰世界和基督教西方。 法治(rule of law)应该与“依法统治”(rule by law)分开。在后者的情况下,法律是统治者颁布的命令,对统治者自己不具约束力。我们将会看到,依法统治有时变得愈益制度化、常规化和透明化。在这种情况下,它削弱统治者的任意权,开始发挥法治的某种功能。 负责制,是指政府关心社会整体的利益——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共同利益(rbrowov桃0upefeov)——而不是狭隘的自身利益。今日最典型的做法,就是把负责制理解为程序性负责制,也就是自由和公平的周期性多党选举,让公民来选择和约束统治者。但负责制也可是实质性的:统治者没有受制于程序性负责制,仍可对广泛的社会利益做出回应。非民选政府对公民需求的回应有很大差异,这是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Politics)中划分君主制和僭主制的标准。但程序性和实质性的负责制之间通常有很大关联,因为不受约束的统治者即使关心公共利益,也不能保证永远如此,至少他人不信。我们使用“负责制”一词,主要是指现代的民主国家依靠程序来保证政府回应公民的需求。但我们必须牢记,良好程序不一定能产生良好的实质性效果。 国家制度是集权的,让有关部门运用权力去执行法律,维护和平,抵抗外敌,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法治与负责制的机制与国家具有截然相反的功能。它们限制国家权力,保证权力的运行是在受控和协商一致的前提之下。现代政治的奇迹是,我们的政治秩序可以强大有力,但只能在法律和民选的限制中有所作为。 在不同政治体中,这三类制度的存在可以彼此独立,也可以有各种组合。例如,中国拥有强大发达的国家和软弱的法治,但民主有待加强;新加坡既有法治又有国家,但它的民主非常有限;俄罗斯有民主选举和软弱的法治,它的国家善于压制持不同政见者,却拙于提供服务。在很多失败的国家中,国家和法治要么软弱,要么根本缺席,如索马里、海地、21世纪初的刚果民主共和国,即使后两个国家都有民主选举。相比之下,在政治上发达的自由民主国家享有三大制度——国家、法治和程序性负责制——并使之处在某种平衡状态中。强大但没有切实制衡的国家,是独裁政权;如果它软弱,并且要受下属政治力量的掣肘,就是低效无能的国家,经常还摇摇欲坠。
洞烛机微对本书的所有笔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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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对“依附主义”的起源,福山则强调一点:早熟的民主制度,即缺乏国家建构支撑的民主发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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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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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2 现代化国家建设的主要动力
现在的问题是,这样的政治秩序如何演变成现代国家?上面提到的学者,所擅长的是描述其中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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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3 政治斗争与政治衰败的来源
根据塞缪尔·亨廷顿的定义,政治制度通过变得更复杂、更自主、更连贯和适应性更强,从而获得...
说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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