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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能够优先于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如果没有人主动牺牲,那谁也没有权利杀害不愿牺牲的人。每个人都有义务面对死亡,都不能违反最高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去杀害他人。 引自 观点十 生命的绝对价值 没有任何一个个体有权利审判他人该不该死。
但是假如这些普通的不幸之人可以杀掉一个没有对自己构成威胁的人,而原因仅仅是如果没有那个人的血肉所提供的营养,他们将会死掉,那么,为什么一个患有肾脏疾病的公民不能杀掉一个拥有合乎他的肌体类型的肾脏的人,取走受害人的一边肾脏拿去移植呢?或者,如果不只有一个人可以提供合适的肾脏,为什么不让他们也举行一次抽签,把输掉的人杀掉取走肾脏呢 引自 观点十 生命的绝对价值 角度清奇。
塔利会为挽救五个人杀掉一个人,为了挽救一百万人而杀掉个人。但是他会为了五个人杀掉四个人吗?为了一百万人杀掉九十九万呢?可以想象,尽管根据他的冷血的算术,在每一个案子中“划算的交易”都是非常明显的,但面对这些数字,连他那无情的直觉也会踌躇起来。 引自 观点十 生命的绝对价值 生命不是纸上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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