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量
在某些情况下,大家对财产方面的重视胜过对机会方面的重视。公用事业法、高利贷法、劳动法有时是用来抑制看来有点过度的财产议价能力。各法院曾经公开宣布其中某些立法违宪或无效,因为它们限制了自由。实际上这些立法确实限制了自由,因为自由是指不受抑制、强制或义务的羁绊,而这些立法却表示了抑制、强制或义务的存在。但法院的这些判决没有把“自由”与它的经济等价物,即自由的“内容”区别开来。自由本身是空洞的,毫无意义的东西。它的意义就在于它的内容。它的内容就是选择上的自由权。但即使这种自由权也还是空洞的东西,而且这种意志不是凭空存在的。它存在于机会的选择之中。但是自由的机会就是凌驾于自然或人的不同程度的力量。所以自由的经济等价物就是在各种不同程度的经济力量之间所进行的自由选择。自由与力量是不可分割的。各法院在近期的判决中已经发现自由不仅是经济的机会,也是经济的力量。 我们可以把机会和力量成为行动中的意志一个外在方面,以区别于经济,经济是财产的一个内在方面。说它们是外在的,因为他们是与他人相接触的一个方面。这一个方面可以告诉我们,在与别人发生关系的时候,包括自由运用意志在内的财产是被扩大了还是被缩小了。从这一点上来说,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作意志和财产扩大的一个方面。于是财产以致自由运用意志是在一个相同的行动中扩大的,然而它具有机会和力量等两个方面。 但是机会和力量的扩大方法是大不相同的。机会是在不需要个人的成本情况下扩大的。它只是在当时都可以接受的两种不同程度力量之间加以选择,所以这是一种没有成本的扩大。它是选择的被动的一个方面,但是力量本是是需要某些成本的。这些成本不仅指收入,也指努力和支出。力量的成本意味着放弃了某些东西,就是指变换中被放弃的某些东西。被放弃的东西也许是一天的劳动;也许是曾经拥有的一匹马或一蒲式耳的小麦;也可能是一个人所出卖的一部分自由。有一个经济学派曾经把各种成本变成商品成本,包括已付出的商品货币;另一个经济学派把所有成本简化为痛苦成本,即所忍受的痛苦。但是一切成本都是财产成本。劳动者并不出卖其痛苦,他所出卖的是他的劳动力;他出卖马屁或一部分自由时的情况也是这样。在一切情况下,他放弃了财产,也放弃了自由。 引自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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