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的屈从地位
妇女的从属地位
1、这一观点就是:规范两性之间现存社会关系的原则——一个性别法定地从属于另一性别——本身是错误的,而且现在已经成为阻碍人类进步的主要障碍之一;取而代之的,应是一个完全平等的原则,即不允许一方享有权力或特权,也不允许另一方受到歧视。
2、用来阐明我承担的任务所需要的词句中就能看出这一任务有多艰巨。不过如果认为这一任务难在我缺少支持观点的论据或论据不明晰,那就错了。我所面临的困难在于需要同大众情感作斗争。只要一种观点牢牢扎根于感情基础上,当遇到比自己强的反面论点时,其坚定性就会不降反增。因为如果经过争论这一观点被接受了,那么反面观点对它的驳斥可能会动摇这一信念的坚定性;但如果该观点纯粹以感情作依托,那么在争论中它的处境越差,其追随者越会相信他们的感情一定有着这些争论所触及不到的深层根据;而只要这种感情存在,它就会不断提出新的论据来弥补旧论据中的缺陷。众多原因将人们的感情与汇聚在一起的那些捍卫传统制度与习俗的最强烈、最根深蒂固的情感联系起来,以至于当我们发现这些感情在现代伟大的精神和社会变迁中还未像其他感情一样遭受巨大破坏或弱化时,都不必感到惊奇;我们也无需认为,人类保持最久的野蛮习俗一定比他们早先抛弃的野蛮习俗更文明。
3、奴役,从只是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强迫行为变成了正规的、奴隶主之间的契约问题。他们为了共同的保障相互结合,齐心协力保证每个人的私有财产,包括他们的奴隶。
4、因此,当我们听到男女之间的不平等权利来源于最具强制性的法律,而非其他来源的论断时,不禁匪夷所思。
5、即便它是不合理的,它也只能比其他那些无论如何已经延续到我们这个时代的统治更为久远。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拥有权力多能满足自豪感,无论行使权力有何种个人利益,都并非局限于某一个阶级,而是所有男性共有。
6、在这种情况下,对权力的渴望是最强烈的:因为任何渴望权力的人,都最渴望把这种权力凌驾于其最亲近、与其共度一生、并与其有最多共同关心的事情的人之上;凌驾于任何不服从其权威,可能时常干扰其个人喜好的人之上。如果在上述其他几种情况中,废除那些明显基于暴力且支持甚少的权力都要如此缓慢、如此困难的话,那么即使这种权力的基础可能相对薄弱,想要废除它也会消耗更长的时间,面临更多的困难。我们还必须考虑到,这种情况中的权力拥有者,有比其他情况中更多压制反抗的手段。每个从属者都生活在主人的眼皮底下,而且可以说,几乎都处于其控制中——某个女性跟她的男性支配者的关系比跟她的女性同伴更亲密;她们没有联合起来反对他的手段,没有哪怕是局部征服他的力量;另一方面,她们却有要讨好并避免得罪他的最强烈的动机。
7、为了树立反抗的楷模,很多领导人,以及更多的追随者,必须以近乎完全牺牲享乐为代价或改善他们自己的命运。
8、男性就用这种狂热坚持使其感情合理化、使其个人利益合法化的理论。难道他们没有呼天喊地地要证明白人统治黑人是自然的,而且黑种人生来就没有自由,生来就是要被划为奴隶的吗?有些人竟然还说,手工劳动者的自由无论到哪里都是一种非自然的秩序。此外,专制君主制度的理论家们总是断言专制君主制是唯一自然的统治形式,它产生于父系家长制这种原始、自发的社会形式,后者以父系模式为框架,在社会形成前就已经存在。而且,他们坚持说,它是所有权威里面最自然的权威。不仅如此,在这点上,对那些不能为其他法律辩护的人来说,强制性法律本身看上去总是行使权力的所有根据中最自然的。
9、目前她们所处的地位与所有其他从属阶层不同,即她们的主人除要求实际的服务之外还要求更多的东西。男性不只想要女性顺从,还想要她们的感情。所有男性(最残酷的除外)都想让跟他们最亲近的女性成为心甘情愿而非强迫的奴隶;成为最宠爱的奴隶,而不仅仅是奴隶。因此他们采取一切手段来奴役她们的心灵。所有其他奴隶主为了让奴隶一直顺从他们,靠的都是畏惧;要么是对他们本人的畏惧,要么是宗教畏惧。而女性的主人不仅仅想要简单的顺从,因此他们动用教育的全部力量以达到其目的。
10、而且,得到这一影响女性精神的重要手段后,自私的本能使男性最大限度地利用它作为使女性屈服的手段,把温顺、服从以及将一切个人意志交到男性手中描绘成女性魅力最重要的部分。如果存在同样的手段,并一直被人孜孜不倦地用来奴役人们精神的话,我们能否质疑任何被人类成功废除的其他奴役形式都会一直持续到现在呢?如果每位年轻平民都以获得某贵族的青睐,每位年轻农奴都以获得某领主的宠爱为生活目标;如果得以与他亲近,并分享其个人情感是他们共同追求的奖赏,而只有最有才能、最有抱负的人才能得到他们最渴望的奖赏;如果当他们得到这一奖赏时,已经被一堵铜墙挡在了所有不以他为中心的权益之外,挡在了所有情感与渴望之外(那些他也拥有或反复灌输的除外),难道农奴和领主,平民和贵族现在就不会像男性与女性那样被大致区分开吗?而且除了思想家外,难道不是所有人都相信这一区分是人性中基本、不可改变的事实吗?
11、根据积累了千年的经验,现代理论则认为,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事情,除非留给他们自己处理,否则永远做不好;任何权威人士对他们的管理,除非是为了保护别人的权力,否则一定是有害的。
12、如果该原则是正确的,我们就应该像我们相信它一样践行这一原则,而不是规定生为女孩而非男孩,正如生为黑人而非白人,或生为平民而非贵族一样,这将决定这个人一生的地位,同时禁止人们追求一切更高级的社会地位,以及从事除少数职业外,一切体面的职业。
13、对一切困难和重要的事情,即使以最不受限制的自由度来选择,那些可以胜任的人也少于需要的人:任何对选择范围的限制都会使社会失去某些由胜任者来为之服务的机会,却从来无法防止不称职的人为这个社会服务。
14、女性的社会从属地位就这样在现代社会制度中作为孤立的事实突出出来;这是唯一违反她们基本法律的事实;是在废除传统思想后,在最具普遍利益的一件事情中保留下来的唯一残余的思想与做法;
15、所有对它有利、可以用直接经验证明的就是,人类能够在这一制度下生存,并达到我们现在可见的进步与繁荣程度;但能否在另一种制度下更快,或更好地实现这种繁荣,经验就无法说明了。相反,经验能够说明,每一步改进都无一例外伴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由此史学家与哲学家们在整体上采用女性地位的上升或下降作为衡量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文明程度最可信的检验方式和最正确的尺度。经过了人类历史上所有的进步时期,女性的地位日趋与男性平等。这本身并不证明这种同化必须持续发展到完全平等;但它无疑引起了一些推测,即事情就是这样的。
16、但对女性而言,为了她们主人的利益和享乐,她们总是利用天性中的某些才能在温室里和炉灶边忙碌。
17、因为人们常说女性除了她们的人格外,对政治毫不关心,就有人认为女性对大众利益天生就不如男性热心。历史(我们现在对它的理解比以前好得多了)还给予我们其他启示:它表明了人类对外部影响高度敏感的天性,及其在表现形式上最普遍、最一致的极端多样性。但在历史中,就像在旅行中一样,人们通常只看到他们头脑中已有的东西,那些研究历史时头脑里没有多少东西的人,从历史中也学不到多少东西。
18、事实是,处在需要仰望别人的位置上是非常不利于对他人完全真诚相见和敞开心扉的。
19、要了解愚蠢的女人很容易。世上的愚蠢差不多都一样。蠢人的观念和感情可以通过其周围圈子里流行的观念和感情可靠地推断出来。
20、女性写的关于女性的书,大部分只是对男性的阿谀奉承。至于未婚女性写的书,大部分似乎只是想增加给自己找个丈夫的机会。很多女性——包括已婚和未婚的——超越了界限,反复教导一种过分的屈从,甚至超过了男性(最低俗的男性除外)所渴望和喜爱的程度。
21、无论人们最想让女性提供什么服务,自由竞争都会给予她们最大的刺激去从事这种服务。那么,正如这些话所暗示的,人们最想要的东西就是她们最适合做的;因此通过把最适合她们的工作分配给她们,男女两性的集体能力才能从整体上得到发挥,取得最有价值的结果。
22、我认为,他们并非害怕女性不愿结婚(因为我认为现实生活中没有人会有这样的担心);而是害怕她们会坚持在平等的基础上结婚;害怕当结婚只是给自己,以及自己所拥有的一切找一个主人的时候,所有有勇气和才能的女性更愿意做其他几乎任何事情(且她们并不认为这些事情可耻),而不愿结婚。
23、读书的女性,更多从事写作的女性,就是一个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培养有学识的女性是错误的,只要培养一个女奴或女仆就可以了。
24、婚姻是社会为女性指定的命运,是女性成长的目标,除了那些相貌太差,不会被任何男人选中作为伴侣的女性外,所有女性都应该寻找结婚对象。
25、我绝非假装认为,妻子的一般待遇并不比奴隶好;但没有一个奴隶能像妻子那样,竭尽所能体现了奴隶一词的全部含义。
26、尽管她可能知道他恨她,尽管折磨她可能是他每天的享受,尽管她可能感到自己厌恶他——他都可以违反她的意愿,强迫她做人类最堕落的事情,成为他发泄兽欲的工具。
27、如果除了做暴君的贴身奴仆,一切都要靠有机会找到一个喜欢她、而不仅把她当成苦工的男人外,女性没有其他命运可言的话,那么给予她一次机会只能使她的命运更悲惨。
28、这种状况自然及必然的结果将是,既然她生活中的一切都要靠找到一位好主人,那么应该允许她一次又一次地更换,直到她找到为止。我并非说她应该得到这种特权。这是完全不同的考虑因素。涉及自由再婚的离婚问题并非我的研究目的。我现在要说的只是:对那些只能受奴役的人来说,能够选择被谁奴役的自由是唯一的安慰,虽然这种安慰远远不够。
29、在罗马内战中剥夺公权的公告里,人们注意到,妻子和奴隶都是英勇和忠诚的,而儿子却通常背信弃义。
30、那种似乎很容易影响人性的、最强烈的忠诚感恩之情,能在人身上被唤起、并倾注于那些拥有完全摧毁他们的权力而又自愿放弃使用这种权力的人身上,这是生活的一种讽刺。
31、妻子的过分依赖激起了他们卑鄙野蛮的本性;对于将命运完全寄托于丈夫仁慈心的女人,他们没有大度的耐性,也不必顾及体面对待她们;相反,他们认为,法律将女人作为他们的所有物交给他们,供其随意使用,而且人们不会期望他们像对其他人那样体谅她。甚至时至今日,法律对这些极端残忍的家庭暴行都没有进行惩处;只是近几年才做了些软弱的尝试,试图制止这些暴行。但这些尝试没起到什么作用,而且也不能指望它们有什么作用,因为只要受害者仍然处于虐待者的暴力之下,就会认为能真正阻止暴行有悖理性和经验。以法律惩处来制止这些“严重侵害行为”的尝试,将会由于缺少原告或目击证人而失败,除非个人暴力侵害的判决,或无论如何,在第一次判决后的重判能使女性根据事实得以离婚,或至少得到法庭判决的分居。
32、当我们考虑到,在任何伟大的国家,有多少与禽兽无异的男人都能够通过婚姻法顺利获得一个牺牲品时,仅由滥用这一制度的方式造成的人类悲剧,其广度和深度就达到骇人听闻的程度。
33、绝对的魔鬼正如绝对的天使一样罕见,也许更少,然而,偶尔带点人性的凶猛的野蛮人却很常见:这样的人和值得尊敬的人类代表之间有着巨大的鸿沟,在这鸿沟中,有多少种形式和类别的兽性和自私,经常在文明甚至有教养的外表掩饰下,与法律和平共处;在不属于他们统治下的所有人面前保持着值得称赞的外表,却常常足以将其统治下的所有人的生活变成一种折磨,一种负担!
34、这并非因为人们不知道一个男人已经违背了《圣经》十诫,或是因为他在同他不能强迫与之交往的人打交道时保持了可敬的品格,或是因为他不对没有义务容忍他的人发脾气,人们就可能猜想他在没有制约的家里会有什么样的行为。即使最普通的男人也会将他们性格中粗暴、阴沉以及不加掩饰的自私的一面展现给那些没有力量反抗的人。
35、一个人如果对与他同等的人脾气暴躁或者行为粗暴,那他一定与不如他的人一起生活过,他可以恐吓或骚扰他们,使他们服从。就像人们常说的那样,如果状态最好的家庭是一所同情、温存、和慈爱忘我的学校,那么对于一家之长,它更倾向于是一所任性、专横、无节制的自私放纵,以及根深蒂固和理想化的自私的学校,在这所学校里,牺牲本身只是一种特定的形式:照顾妻儿相当于照顾男人的部分利益和财产,为了他最小的喜好,就以各种形式牺牲他们的个人幸福。
36、我们知道,几乎每个人都是出于感情冲动和习惯,而不是仔细考虑过后,继续侵犯屈服于他的人,直到他们被迫反抗为止。这就是人类天性的共同倾向;现有社会制度赋予男性的这种几乎无限的权力至少可以统治一个人——那个跟他住在一起的人,总是在他面前的人——这种权力可从他天性最偏僻的角落里找到并唤起了隐藏着的自私自利的萌芽,把它最微弱的火花和焖烧的余烬都扇了起来,准许他放纵其原始性格中的那些特点,但在其他各种关系中,他会发现有必要抑制并隐藏这些特点,而这种抑制经过一段时间后将会成为第二天性。
37、她也可以让这个男人不好过,运用这种力量,她能让很多她应有或不应有的很多特点占据优势。但这种自我保护的手段——可以叫做责骂力量,或者泼妇制裁——有着致命的缺陷,即它对最不暴虐的统治者最有效,对最不值得帮助的依附者有利。它是易怒、任性的女性的武器;是一旦有权就滥用权力并通常用权力来做坏事的人的武器。和蔼亲切的人不能使用这种手段,品德高尚的人也鄙视它。另一方面,这种手段最有效对付的是比较温和、不那么让人讨厌的丈夫,是那些即使受到挑衅,也不会被诱使粗暴使用其权力的丈夫。妻子这种暴躁的力量通常只是建立一种反向暴虐,即主要将那些最不可能成为暴君的丈夫变成其受害者。
38、在个别情况下仅凭女性的甜言蜜语虽然很有效,但在改变这一状况的整体趋势方面却收效甚微;因为这种力量只有在女性年轻、迷人时,且经常只在其魅力还具有新奇感,没有被熟悉感减弱时才能持续;无论何时,这种力量不会对很多男人造成多大影响。真正可以减轻权力破坏性效果的因素是,随着时间推移,男人天性中容易受到影响而产生的感情,以及女性的性格同男人意气相投而足以激起的感情;他们对孩子的共同关心,以及对第三方(但有很大局限性)的共同兴趣;妻子对他日常舒适和享受的真正重要性,以及他为自己的利益而赋予她的价值等在一个有能力为他人着想的男人身上就奠定了真正关心她的基础;最后,几乎所有人都会自然而然受到他们身边那些人(如果事实上并不令他们讨厌的话)的影响:他们用直接的恳求及其感情与气质的潜移默化,常常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左右其上级既过分又不理智的行为,除非有某种同等强烈的个人影响与之抗衡。通过这些不同的手段,妻子甚至经常对男人使用过多的权力;她能够在有些事情上影响他的行为,而在这些事情上她也许并无资格与能力为他的行为带来好的影响——也许其影响不仅落后,而且被用于道德上错误的方面;如果让男人自己去行动的话,可能会做得更好。但无论在家庭事务还是在国家事务中,权力并非对丧失了自由的补偿。她的权力常常能带给她无权得到的东西,但并不能使她维护自己的权利。
39、丈夫的外部关系事务中,尽管她根本没有资格加以判断,或者她自己完全受某些个人或其他偏爱或偏见的影响,然而她却在这些事务中影响、并很可能误导丈夫的行为,以使自己获得满足。
40、她受到的教导是,她与家庭之外的事情无关;所以,她对这些事情很少有什么诚恳、认真的意见;因此她几乎从不会为某种正当目的来插手这些事,除非涉及利害相关的事。她不知道、也不关心哪一方在政治方向正确,但她知道什么会给她带来财富和请柬,什么能给她丈夫头衔,什么能给她儿子职位,或给她女儿带来良缘。
41、在所有两人之间的自愿结合体中,其中一人必须是绝对的主人,这一观点是错误的;而法律必须确定他们中哪一个应该是绝对的主人,这一观点更离谱。
42、如果女性在什么事情上比男人强的话,那一定是在对她们家人做出的自我牺牲上。
43、看到物种的未来一直是知识精英或那些师从他们的人的特权;而具有那种未来的感情则是更罕见的精英(通常是殉难者)的特质。制度、书籍、教育、社会,所有这些都在新事物早就出现以后,还在为旧事物训练人;新事物刚出现时尤其如此。
44、如果一个人最亲近的关系是与处于他专制统治下的人建立的,那么他对自由的任何情感都不是真正的或基督教义上的热爱自由,而是像古代及中世纪普遍存在的热爱自由一样
45、一个人越不适合拥有权力,越不可能得到允许对任何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实施权力,就越沾沾自喜于法律赋予他的权力,要求其合法权利达到习惯(像他那种人的习惯)所能容忍的程度,并仅为增强其拥有权力的愉悦感而乐于实施该权力。
46、但我对基于以下原则的财产共有却没有兴趣,即我的是你的,但你的却不是我的;我将拒绝与任何人达成这样的契约,即便我自己是从中受益的那个人。
47、因此,我认为,即使在公平状况下,妻子工作为家庭增加收入的做法也并不可取。在不公平的状况下,她这样做也许对她有用,可以让她在其丈夫——她合法的主人——眼中更有价值;但另一方面,这也使丈夫更加滥用其权力,强迫她去工作,将养家糊口的责任留给她,自己则把大部分时间用来喝酒、闲荡。如果女性没有独立财产,那么赚钱的能力对其尊严来说必不可少。
48、根据这一原则,经常或定期要在户外实际完成的工作,或那些不能在家做的工作,实际上将排除大多数已婚女性。但应该存在将一般规则适应于个人适用性的最大灵活度;任何事情都不应该阻挡一个人从事特别适合自己的事业,即使是婚姻也不能:在她履行家庭主妇全部的日常功能中,应该做适当准备,来替弥补难免出现的缺口。
49、今天,当权者的措辞更加委婉,它无论压迫什么人,其借口总是为受压迫者自己好。
50、难道适合高级职务的男性如此过剩,以致社会都可以拒绝有能力的人为其服务了吗?难道我们如此有把握永远能为有社会重要性的职责或职务空缺找到一个男性,从而得以把禁令加在占人类半数的人身上吗?难道不管女性多么出色,预先就拒绝她们发挥才能,对我们就毫无损失吗?而且即使没有她们我们也能应付,难道拒绝给她们应得的尊严和荣誉,或拒绝给她们以所有人都有的平等的道德权利,即按自己的爱好并自担风险选择自己的职业(对别人无损害),这公正吗?不公并不限于对她们,那些得益于她们服务的人也承受了不公。规定某类人不能当医生、不能当律师、或不能当国会议员,不但伤害了这些人,也伤害了雇用医生、律师,或选举议员的所有人,使他们看不到更激烈的竞争施加在竞争者身上的刺激效果,而且在个人选择方面受限于较窄的范围。
51、如果不做心理分析,从经验就可以推断出任何决定性结论的话,那就是,不允许女性做的事情正是她们特别有能力去做的,因为通过给予她们的有限机会,她们的政治才能已开辟了道路并引人注目;而在明显向她们自由开放的特别行业中,她们却未取得引人注目的成就。
52、王子的妻子与姐妹无论何时只要使命召唤就可以像王子那样胜任其工作,然而政治家、行政官员、公司经理及公共机构总务的妻子、姐妹却干不了其兄弟与丈夫做的事,这些事情在本质方面有什么原因吗?真正的原因很明显,因为公主们因其等级而被抬高到大多数男性之上,而并未因其性别被置于男性之下,因此从未有人教过她们不适合关心政治;相反,她们得以像任何有教养的人一样,对周围发生的重大事件自然而然地感兴趣,并且还可能被请去参与这些事情。统治者家庭的女性是唯一得到允许拥有同男性一样的兴趣与发展自由的女性。只有在她们身上,我们找不到任何卑微感。正是在女性已经过考验的从政能力方面,我们发现她们是可以胜任政务的。
53、但是,像女性一样,他的知识是零散拾取或随意获得的。
54、因此,女性思想的益处在于给予爱思考的男性以现实,正如男性思想的益处是给予女性思想以宽度与广度。在有别于广度的深度方面,即便现在,女性与男性相比是否处于劣势,我还很怀疑。
55、这种大脑一部分的独特运作,这种将全部思维全神贯注于单一题目上的能力以及将能力集中于单一的工作上,是否是人类能力正常、健康的状态(哪怕只是为了好奇),还有待证明。我认为,这种集中于特殊发展上之所得,又在思考生活中其他目的时失去了。即使在抽象思维中,我确信无疑的意见是,大脑经常回到一个困难的题目上,比持续不断地思考它时效率更高。
56、女性在几乎任何男性都不想思考的情况下和时间内所表现出的思考能力,常常引起人们的注意:女性的头脑可能只被一些小事占据,但很少允许它闲着,而男性的头脑,在没有思考他认为是重要的事情时,常常是闲着的。女性日常生活的任务都是平凡的事情,但却像世界的运转一样,不会停止。
57、效果差异不仅取决于物理因子的量化差异,也取决于其质化差异。
58、难道我们没有发现,男性更擅长那些需要对某个想法进行苦苦探究和长时间琢磨的事情,而女性却擅长做那些需要快速解决的事情吗?女性大脑会很快疲惫,也会很快筋疲力尽。然而考虑到疲惫程度,我们也应期待,女性大脑能更快恢复。
59、甚至在实际问题上,我们都知道未接受过教育的天才所具有的原创力具有怎样的价值。这意味着,重复发明前人已发明过并经许多后继发明者改进过的某种事物的最初形式。当女性做好所有男性达到卓越的原创力而需要的各种准备后,便有足够的时间开始以其原创力的经验对她们进行判断。
60、所有注重穿着(我并非指穿得昂贵,而是穿得有品位并洞察自然及社会礼仪)的女性都在如何穿着得体上费尽心思,也许对其女儿的穿着也要仔细考究。而这种持续不断地思考本可以在艺术、科学或文学领域取得令人敬佩的成果,但实际上却耗尽了她们本可以用在这些领域的时间和心思。[4_2]如果所有这些琐碎的日常兴趣(对她们来说并不琐碎)有可能给她们空出些时间,或空出些精力和自由的思考空间,去专心致志于艺术和思考,那么同绝大多数男性相比,她们必定会涌现出更多源源不断的创造力。
61、确实,女性做的任何事,都是在挤出来的零散时间做的。那么在一个需要耗费几乎所有精力的领域内,如果女性没有获得最高荣誉,是很奇怪的事情吗?哲学就是如此,艺术也是而且尤其如此,它们不仅需要长期投入思想和情感,还需要不停地实践以磨炼技艺。
62、通常情况下,即便那些天赋异禀的人,要在已经有很多由最高天才创造的优异成果的领域取得卓越的成就,也绝对需要足够的激励来忍受这漫长而枯燥的工作。而女性,无论由于自然原因还是社会原因,都很少追名逐利。她们的志向通常都局限在较为狭窄的领域。她们追求的是对周边人产生影响。她们渴望得到所见之人的爱戴、爱慕和钦佩:在知识、艺术以及才艺方面的精通足以使她们达到目的,而这几乎总能使她们知足了。在实事求是地评估女性特点时,这一性格特征不能不考虑。而我却绝不相信女性生来如此。这只是环境塑造的自然结果。男性热爱追求名声,因为他们接受的教育及社会观念就是如此:为名誉而“鄙视娱乐,辛苦工作”,即使被人称为“最后的弱点”,仍被认为是“贵族精神”的一部分;而且,他们还被名声所带来的权利刺激着,因为名声能够满足各种目标,包括获得女性的芳心。而对于女性自身,所有这些目标都不对她们开放,而且仅仅渴望名声本身都被认为是出格的、不守本分的行为。
63、至于道德差异(通常认为有别于智力差异),结论通常对女性有利。大家公认女性的道德优于男性,而这空洞的恭维话,必定会让那些高尚的女性露出一丝无奈的苦笑,因为道德高尚的应该服从道德低下的(这是生活中唯一的情况),这既是不成文的规定,又被认为是顺理成章的。
64、世人,包括那些有学识的男性,竟然忽视所有社会环境对人的影响,愚蠢地贬低女性天生的才智,且愚蠢地歌颂女性天生的高尚道德,据我所知,没有比这更愚蠢的无知了。
65、人们认为,女性没有能力抗拒个人偏见:在重大严肃的事情上,她们的判断总是被个人情感的好恶所蒙蔽。假设上述说法属实,那么女性由其个人情感误导的情况是否比男性因个人利益而做错事的情况更多呢?这一问题尚待证明。看来在这种情况下,二者主要区别在于:男性因为追求个人利益而偏离了公众利益与社会责任;而女性(由于社会不允许女性有自身利益)则是为了他人而这样做。同样要考虑的是,女性接受的所有社会教育都给她们灌输了这种观念,即那些与自己相关的人是她们唯一负有责任的人——只有他们的利益才是要求她们去关心的。同时,就教育而言,即使那些最基本的、任何智力层面都应涉及的社会利益与道德教化问题,社会也把她们拒之门外。这样,对她们的不满就只剩一点:即她们过于忠实地履行了社会赋予她们的、几乎唯一能够践行的职责。
66、我们不能期待女性投身于妇女解放运动,直到有数量众多的男性准备好投身这一事业为止。
67、婚姻中的奴役法则不仅与现代社会的一切原则背道而驰,而且与缓慢并艰难发展这些原则的经验也背道而驰。在黑人奴隶制度废除之后,这就是独一无二的情形了:把一个富有才能的人交付给另一个富有恻隐之心的人来处置,希望对方只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这个臣服者谋福利。婚姻是现有法律所承认的唯一的奴役制度。除每户家中的女主人外,再无其他合法的奴隶。
68、假如男孩子从小到大的成长过程中一直持这样的信念,即即使自己没有任何优点或做出努力,即使他可能是最轻浮空虚或者最无知迟钝的人,但只因自己生为男儿身,他就依法处于比半数人类优越的地位,即使这半数人类很可能包括连他自己都无时无刻不觉得比自己优越得多的人。
69、这些人很少会意识到,当一个男孩子接受不同的教养方式长大,他与生俱来比女孩优越的想法会多么早地进入他的思想;这种优越感如何随着男孩的成长和力量的增强而日益强烈;它又怎么在孩子之间相互流传;年轻人从多么早就开始认为自己比母亲优越,对她可能只需要忍耐,而不是真正的尊敬;而对有幸被他接受成为终身伴侣的女性,他所感到的优越感是多么崇高、多么不可一世。
70、那些并非因自己的功绩而享有特权、并感到受之有愧、转而更加谦恭、奋发图强的人,只是极少数,也是最优秀的极少数。其余的人则仅靠一种最糟糕的傲气鼓舞,通过偶然的优势而非其本身的成就来评价自己。
71、对于所有这类想法及愿望,婚姻就成为他最大的绊脚石,除非他足够幸运,能娶到一位像他一样出类拔萃的妻子。
72、社会使处于安逸生活中的女性不断做出自我牺牲,要求她们不懈克制自己所有的自然本性,而社会对她们这些经常可称之为“殉难”行为的唯一回报是:尊重。对她的尊重与对其丈夫的尊重是密不可分的,在为此付出全部代价之后,她却发现要失去它,而且毫无正当理由。她为此牺牲了自己的全部生活,而其丈夫竟不愿做出一点牺牲
73、差异可能会使双方相互吸引,但相似才能真正持久。而与相似成正比的是能够给彼此幸福的相配性。既然女性与男性如此不同,那么当自私的男性渴望手中拥有绝对权力,从一开始便抓住彼此爱好不同这个筹码,按自己的偏好来决断问题时,我们也不应当感到奇怪。当人们的性格截然不同时,他们也不会有真正的共同兴趣。
74、但当人们跨进婚姻殿堂时,他们期盼的只是彼此包容吗?如果没有爱情或责任的制约,这些兴趣爱好上的差异自然会造成彼此在几乎所有出现的家庭问题上有不同的追求。那么两人的交际圈该有多大的差异啊!每个人都会渴望找到志同道合的同伴,然而适合一方的人,就肯定不适合或不在意另一方。然而,不可能没有一个人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朋友,因为现在不像路易十五时代那样,那时夫妻住在不同的地方,有着各自完全不同的访客。至于抚养孩子,他们也难免有不同的看法:每个人都希望孩子具有自己的品位和情操。于是,要么一个人妥协,要么使每个人都不满意,要么是妻子忍痛让步;之后,无论有意还是无意,她潜移默化的影响会继续不停地与丈夫的目标相冲突。
75、他们一般都会因为无望而放弃,并放弃在亲密伴侣身上找寻那种默契——渴望同样的事物,讨厌同样的事物[5_3]——的努力,这种默契也是任何社会都认可的一种契约。
76、如果男性终于得到了这种默契,那他也是靠选择一个愚蠢到根本没有自己主张的女性而得到的,别人让她做什么,她都会顺从地去做。即使这种推测站不住脚,我们也不能满怀信心地期待沉闷无趣和毫无生气的女性就一定会完全顺从。然而,即便她们完全顺从,难道这就是理想的婚姻吗?在这样的婚姻里,男性娶的是什么呢?高级仆人?保姆?还是情妇?相反,如果两人都不是空虚的人,而是有内涵的人,那么当他们彼此依恋时,两人从一开始就有很多相似点:经常参加同样的活动,再加上他们的同情心,能发掘出其潜能,使他们对起初只有对方感兴趣的事物有了兴趣;也使他们逐渐被彼此的品位和性格同化。这一部分是由于彼此毫无察觉的改变,更多的是因为真正丰富了彼此的天性,从而在自己品位和能力的基础上又获得了对方的品位和才能。
77、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那么无论个人品位有多大差异,一般来说,两人对于人生重大目标的看法至少还是完全一致的。当两人都关注人生的重大目标并在关乎这些问题的所有事情上都能够互相帮助和鼓励时,那些在琐碎小事上的品位分歧就根本不重要了。这样,牢固的友谊有了基础,又具有持久的性质,在他们的一生中,为对方带来快乐可能比任何其他事情更能给彼此带来快乐,比自己得到快乐还要快乐得多。
78、当差异指的仅仅是不同的良好品质时,它可能更会促进彼此完善,而不是妨碍舒适。当其中一人仿效、渴望并努力获得对方的特有品质时,这种差异不会扩大二人兴趣的多样性,而是增加彼此的认同感,使彼此在对方眼中更加可贵。但当其中一人的才智与个人素养都低于另一方,而且又不积极努力借另一方的帮助将自己提高到对方的水平时,这一结合对于优秀方的发展来说完全是退化,而且在勉强幸福的婚姻中比在不幸福的婚姻中更甚。
79、同理,当妻子不如丈夫时,丈夫也总是如此。一方面,人们不断满足其满足感;另一方面,他又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一个比自己平庸或思想狭隘之人的思维方式和看法。这一坏处同之前讨论过的那些不同,因为这个会不断增强。男性与女性在日常生活中的联系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紧密、更全面。男性的生活变得更加家庭化。
80、关于另一种婚姻——双方都受过教育并富有才华,个人见解与人生目标相同,他们之间关系平等、地位相近、优势互补,所以彼此崇拜,在双方的发展道路上,也都能相互指引——这样的婚姻毋庸赘述。对于能想象出此种婚姻的人,无此必要。而对于想象不出来的人,它就如同狂热者的梦一般。但我坚信,这种婚姻,也只有这种婚姻,才是理想的婚姻。所有赞成其他任何婚姻观的观点、习俗与制度,或把与之相关的观念与志趣转到其他任何方向,无论如何粉饰,都是原始野蛮制度的残余。只有当社会最基本的关系置于平等公正的法则之下,只有当人类学会培养其对权利与教育层次平等的人最真切的同情之心时,人类的道德重生才会真正开始。
81、但如果我们忽略其带来的、最直接的益处,即被解放的半数人类得到的无法言说的个人幸福,那么上述论述则严重不足。因为对她们而言,区别在于要么屈从他人意志生活,要么理性、自由地生活。除了衣食等必需品外,自由是人性最基本、最强烈的渴望。当人类处于无法律状态时,他们渴望一种无法律约束的自由。当他们明白责任的意义与理性的价值后,在他们行使自由的过程中,就越来越倾向于接受责任与理性的指导和约束。但他们渴望的自由并未因此而减少,也不愿屈从于他人的意志,任由他们代表或阐释那些指导性原则。相反,理性得到最好发展、社会责任意识最强的社会都是最坚定维护个人行动自由的。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人都靠自己的责任感以及良知所能承担的法律和社会制约,去约束自己的行为。
82、一个精力旺盛的人如果被剥夺了自由,将会寻求权力。如果不能自治,就会试图通过控制他人来表达自己的个性。对任何人来说,如果没有自己的存在,仅靠他人活着,就意味着要让他人服从于自己的目的,这要付出昂贵的代价。当我们不能指望自由但可以依赖权力时,权力就成为人类追求的主要目标。那些无法不受别人干扰而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人,在可能的情况下,会为了自己的目的通过干预别人的事情来补偿自己。女性对于个人美貌、衣着和炫耀的热情,以及由此滋生的、以社会道德败坏与过度奢侈为表现形式的所有罪恶都是如此。对权力的热爱与对自由的渴望永远是对立的。自由最匮乏的地方也是权力追逐最激烈、最肆无忌惮的地方。当每个人在没有任何权力也能生存时,对他人使用权力的渴望才会停止,而这只有在尊重他人在管理自己事务上的自由成为既定原则时才能实现。
83、或者也许更常见的是,四五十岁的寡妇或妻子,凭借其在家庭中获得的生活知识与管理能力,再加上适当的学习,就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成为有用之才。
84、如果有什么事情对人类的幸福至关重要,那一定是:人们应该享受他们惯常的工作。这个幸福人生所必备的条件,大部分人都没有完全具备,或者完全没有。由于缺乏这个条件,许多人的人生都是失败的,虽然从表面来看,它拥有成功的每个必要条件。
85、在他们必须学到的教训中,最需要学习的是:除去大自然降到人类头上的不幸之外,不要再因为嫉妒和偏见而给彼此徒增邪恶。他们徒劳的担心只不过代替了他们很容易就能觉察出来的那些更坏的罪恶;与此同时对其他任何人行动自由的每项限制(否则就让他们自饮其果)都在相当程度上使人类幸福的源泉干涸,并使人类在对个人有价值的一切事物方面都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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