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尊重与价值【对话体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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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尊重与价值
33 对有人格者(persons)的尊重
【珀:下文中people 译为“人/人们”,persons译为“人格/有人格者”,其实在本章语境下这两个英文单词可以互换使用,所以,都译为“人”是没问题的。但在有些地方,我还是把二者分开来译了】
A:康德写道:“每个理性存在者……必须总是被视作一个目的……是尊重的对象。”尊重一切有人格者,这个要求是康德对我们道德思考所做的最伟大的贡献之一。
B:但它并没告诉我们应该如何行动。
A:伍德(Wood)指出,(A)我们应该总是以表达尊重的方式对待人们。
B:然而,我们无需对人们表达尊重,就能正当地对待他们。
A:伍德的意思是,只要我们正当地对待人们,我们的行动就可被看作对这些人表达了尊重。
B:但是按照这个说法,(A)只是告诉我们必须总是正当地对待人们。(A)本身并不会帮助我们确定哪些行动是正当的。
A:那些对人们表达了尊重的行为是正当的。
B:可是按你刚才所说,只要是正当的行动,都可以被看作是对人们表达了尊重。
A:好吧,为了避免循环论证,我换一个说法。(B)如果对待人们的方式与对他们的尊重是不相容的,这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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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些错误行动显然与对人们的尊重是不相容的。康德的例子是:耻辱性或羞辱性惩罚、嘲弄、诽谤,以及展示傲慢或鄙视的行动。
B:但是这些例子只占错误行动的一小部分,大多数错误的行动并没有以这种不尊重的方式对待人们。这样康德的公式就无法涵盖大多数错误行动了。
A:然而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讲,一切错误行动都与对人们的尊重是不相容的。
B:按照这个建议,(B)就用处不大了。如前所述,为了确定某个行动是否在这种更宽泛意义上与对人们的尊重不相容,我们首先就要判定这个行动是否错误。如果这个行动不是错误的,它就会与对人们的尊重是相容的。康德与西季威克都曾提出一个警告:道德哲学家提出某种主张通常看上去会给我们“有价值的信息”,但实际上只告诉我们,如果某些行动是错误的,那么它们就是错误的。
A:那再来看康德的另一个主张:(C)我们必须总是尊重人性,或者尊重那种使我们成为有人格者(persons)的“理性本质”。伍德称(C)是康德的最高道德原则的“最有用的表述”。伍德认为,尽管(C)不能解决一切道德问题,但这个原则提供了“判定道德问题的正确基础”。在康德最后一本也是篇幅最长的道德哲学著作中,他常常做出一些似乎诉诸(C)的评论。
B:我认为,康德的评论并未表明(C)是一个有用的原则。伍德本人也承认,康德对(C)的使用通常是“简短且不经意的”。这些评论没有给康德的观点增加多少内容。例如,康德写道,我们发展自己天赋的义务,“与内在于我们自己人格的人性目的密切相连(is bound up with the end of humanity in our own person)”。康德还提出了其他一些主张,都被伍德正确地拒绝了。例如康德主张,任何人给予自己性快感或者为了避免痛苦而早死,这都是错误的,因为这贬低或玷污了人性。康德谴责撒谎,即便“为了实现真正的好目的”而撒谎,他写道,任何撒谎者都“违反了他自己人格中的人性尊严(the dignity of humanity in his own person)”,这样他变成了“仅仅虚有其表的人”,其具有的“价值甚至不如一个纯粹的物件”。
A:康德之所以能成为自古希腊以来最伟大的道德哲学家,绝不是因为这些主张。伍德认为,因为康德是误用了(C),才推出这些主张。伍德写道,我们可以拒绝康德有关性、自杀和谎言的主张,因为“我们有理由认为,在这些事情上,我们(比康德)更知道尊重人性要求些什么。”伍德写道,处于深刻道德分歧的双方都可以用这个原则,来阐明他们自己的最强大的论证,这正是该原则的“一种优势”。P177
B:这个评论是错误的。无论是康德用它来论证某些行动会违背或贬低人性,还是我们用它来拒绝康德这些主张,双方都没有给出所谓“最强大的论证”。而且,一些困难的情形中,(C)也无法帮助我们判定何种行动是错误的。
34 两类价值
A:康德主张“我们必须总是把理性存在者作为目的来对待”,因为这类存在者具有尊严,这里尊严是指一类最高的价值。这个主张提出了伦理学上一个最深刻的问题:善如何与正当(或我们在道德上应该做什么)相关联。康德指出,我们不要像古希腊人那样,先询问什么样的目的是善的,再由此推出什么是正当的。康德认为应当把这个程序颠倒过来。罗尔斯称康德道德理论的核心特征是“正当以这种方式‘优先于善’”。
B:但为什么不能反过来呢?伍德认为,尽管康德的人性公式“采取了规则或命令的形式,但基本上它是在断言一种实质价值的存在”。赫尔曼表示,康德的“最根本的理论概念”是“善”,康德的伦理学最好被理解为一种关于价值的伦理学。
A:是的,这是另一种解读。
B:在考虑康德的价值主张之前,我们需要做出更多的区分。许多事物是在我所称的蕴含理由的(reason-implying)意义上是好的或坏的。这样的事物具有某类属性或特征,它们在某些情境下给予我们或他人理由,使我们以某种方式对这些事物做出回应。
B:某些这样的好事物具有一种有待促进的价值。这类事物(things)包括:幸福,以及减轻或防止痛苦。当这些事物具有这类价值时,我们有理由去促进(promote)的是这些事物本身,而不是其价值。我们能够促进的是事件(events),广义的“事件”也能涵盖行动和事态(states of affairs)。事件可以(作为目的,或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是好的或坏的。
A:那么行动呢?
B:有人认为,行动只能作为手段是好的或坏的。我不同意这个观点。例如,我们如果把孩子抚养好,作为好的爱人或友人表现良好,成功地从事各种有价值的活动,或者正当地行动,以尊重的方式对待他人等,我们就行为得当。这样的事情(things)无论是作为实现幸福或其他好目的的手段,还是(部分或完全)出于其自身的缘故,都可能是值得去做的。
A:也就是说,行动也属于(作为目的)可好可坏的事件。
B:是的。
实现主义(actualism):
如果某些possible acts或其他events所具有的内在属性或特征能给予我们一些理由,使我们想要尽力让它们成为现实(通过采取该行动或使该事发生),那么它们作为目的是好的。
如果我们使某些possible acts或其他events变成现实,以此作为实现某个目的的有效方法,那么它们作为手段是好的。
B:在我看来,实现主义是一种关于事件善性的最佳观点。一些事件(包括行动)是好的,这种好可以是对特定的人好,也可以蕴含不偏不倚理由的意义上(in the impartial-reason-implying sense)好,或者同时在两种意义上是好的。
A:这只是好事,那坏事也一样吗?
B:一样。事件既可以作为目的而坏,也可以作为手段而坏。我们不仅有理由努力促成好事件、阻止坏事件,我们还有理由对它们持有各种态度,诸如希望、高兴、恐惧和遗憾。所有这些态度都是针对“这样的事件是现实或真实的”的可能性或事实,这些态度也是事情进展状态的一个组成部分。These are all attitudes towards the possibility or fact that such events are actual or real, being a part of the way things go.
A:也就是说,实现主义适用于一切可能的行动和及其可能效果,只要某事物的善性与我们的任何行动决策直接相关,实现主义就适用于它。我们有理由以某种方式行动,当且仅当或正好当,这个行动以这种方式作为目的是好的、或作为(实现某个好目的的)手段是好的。
B: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事物既不是行动,也不是其他事件,那么实现主义就不适用于该事物的善性。
A:你说的这类事物具体是指?
B:例如人或艺术品。
A:我们有理由不想让人死去,不想让艺术品被破坏,我们有理由努力去维持它们的存在,因为它们是好事物。摩尔就认为,当我们断言某物是好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是它的存在或实体就是好的。这难道不对吗?
B:不对。有些事物本身不是好的,但其存在可能是好的,反之依然。例如,有许多坏人,但他们的存在作为目的是好的。当一个好人正在经历极痛苦且缓慢的死亡时,他的持续存在作为目的就是坏的。如果好的艺术品永远不会被人见到,那么它们的持续存在就没有任何价值。
A:你是说,只有行动或其他事件才具有内在价值(即其本身就是好的)?人和艺术品的存在(作为事件)可好可坏,但是人和艺术品本身无所谓好坏?(根据斯坎伦所谓的teleological theories)
B:不,你误会了我的意思。当然存在一些可能本身就好的东西,诸如人、书和论证。但这些事物不是事件,所以我们就无法想要它们发生或使得它们发生。P179但我们可以以其他方式回应它们。我们有理由读好书,被好的论证所说服,尽力变得更像好人。
A:但是有些重要的东西本身就是值得尊重的,这种尊重会对我们提出某些要求。
B:那属于另一类价值。正如斯坎伦和其他人所说,这类价值是要被尊重而不是被促进的。当某些东西具有这种价值时,我们有理由尊重的是这些东西,而不是其价值。
A:人就具有这种价值。
B:人当然是具有这种价值的重要例子,但可以从其他的例子说起。比如,一些被认为具有象征、历史或联想价值的东西,诸如国旗、古树、肖像和其他宗教画以及死者躯体等。斯坎伦写道,理解某物的价值在部分程度上就是“知道如何评价它(知道要求什么样的行动与态度)的问题”。
A:尊重这些事物,就要求我们做出恰当的行动和态度。我尊重国旗、古树和宗教画,从而拒绝用国旗作抹布,用最老的树作柴火和用宗教画作标靶。为了对许多这样事物的价值做出恰当的回应,我们应该保护它们,让其继续存在。
B: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我们如何对死者躯体的价值做出的恰当回应?可以像古埃及人那样保存木乃伊吗?不,我们应当以某种恭敬的方式毁灭它们,如放在装点着鲜花的火葬柴火中烧掉,而不是把它们扔进垃圾堆。这类事物的价值完全不同于好目的或好人的善性。它不是一种善性。尽管有些亡者的躯体可以作为尸体,供解剖学或手术教学之用,还有些躯体可以在某些恐怖电影中用作道具而是好的,但不是所有的死者躯体都有这种价值。有些宗教画也不是好的。
A:也就是说,这类值得尊重的东西不具有一种有待促进的价值。
B:是的,这类价值不是一种善性,不具有一种有待促进的价值,但当我们以尊重的方式对待它们,以此来回应这类事物的价值时,这些行动可以作为目的而是好的,这些行动具有那种有待促进的价值。
A:那么人的生命呢?斯坎伦写道,欣赏(Appreciating)这种价值,首先是把人的生命视为某种应得到尊重的东西,要看到不摧毁它们的理由、保护它们的理由、以及想要它们进展顺利的理由。
B:然而,要想看到这些理由,我们不一定非得认为人的生命具有那种应得到尊重的价值,即使我们认为它只具有那种有待促进的价值,我们也可以看到上述理由。当人们活得好的时候,在蕴含理由的意义上这既对这些人是好的,也是客观的好。这种幸福的生活作为目的是好的。我们有理由保护美好的生活并促使生活进展顺利。
A:是的,人们都同意:幸福的生活是好的,我们应当促进幸福生活。但抛开是否幸福不谈,生命本身具有何种价值呢?P179
B:假定你马上要忍受一种痛苦、没尊严、且缓慢的死亡,假设你没有任何重要的事情可做了。那么你可能就有极强的理由自杀,而且其他人也有很强的理由帮你自杀。
A:有人认为,因为人的生命本身具有重要价值,所以自杀和协助自杀是错误的。
B:所以你必须忍受痛苦而缓慢的死亡吗?
A:这些人可能也会同意,如果我快点死的话,一方面从我个人角度看来是好的,另一方面从非个人的意义上看来也是好的。但这必须是自然死,而不应该自杀或协助自杀,因为这样的行动没有尊重人的生命价值。
B:按照这种观点,尊重某人生命的价值不同于那种有待促进的价值,这种尊重甚至会要求我们不去做那些既是她本人所选择,又是对她最有利的事。不过,斯坎伦是拒绝这种观点的。他写道,我们有理由不去结束某个人的生命,只要“这个人的生命是他有理由继续活下去的,或想要活下去的”。
A:也就是说,在斯坎伦看来,一个人的生命并不具有那种与此人的福祉与自主性相冲突的价值?
B:是的,我认为这种关于人类生命价值的看法是正确的。
A:看来要想证明在上述情形中的自杀和协助自杀是错误的,我们还需要给出其他的论证。
B:不过斯坎伦认为那种应得到尊重(而非促进)的价值是存在的,但具有这种价值的并不是人类生命,而是活着的人。他认为,我们应该尊重这种价值,但这种尊重不能无视这个活着的人,我们表达尊重的方式必须能向此人证明具有正当性。
A:康德也曾做出类似的主张:我们要尊重人们,就应该只以他们能够理性同意的方式对待他们。
35 康德式尊严
A:接下来我们谈一谈康德对价值的看法。康德区分了三类目的。一种是有待产生的目的(ends-to-be-produced),是我们能努力实现或产生的目标或结果。这是日常意义上的目的,比如我们说“减轻痛苦是好目的”。康德把这种目的与现存的或既存的目的(existent or already existing ends)做了对比,后者的例子主要是理性存在者或人。康德的第三种目的是自在目的(ends-in-themselves)。理性存在者具有康德所称的尊严,他将之定义为绝对的、无条件的和无可比拟的价值(worth or value)。这种价值是最高的或无可超越的,没有其他事物具有比它更高的价值。有些学者认为,康德相信这种最高价值只为某些现存目的(比如理性存在者)所具有,其价值是有待尊重的,而不是那种有待促进的价值。
B:但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在康德看来,的确存在几种有待产生、且具有最高价值的目的,我们应该努力促进或实现它们。其中第一种有待产生的目的,就是拥有善良意志(having a good will)。康德主张,如果我们之所以履行义务,是因为它们是我们的义务,而不是由于某种其他的目标(如避免惩罚),那么我们的意志就是善的。拥有善良意志要么是一种精神状态或倾向,要么是构成善良意愿的一种活动(an activity which consists in good willing)。无论是作为一种精神状态或倾向,还是作为一种活动,拥有善良意志都是我们应当努力去实现的事情。P180康德说,“理性的真正天职必定是产生一种善良的意志。(the true vocation of reason must be to produce a will that is good)”
B:第二种有待产生且具有最高善性的目的是目的王国(Realm of Ends)。在目的王国中,每个人都具有善良意志且总是行动正当。
B:第三种这样的目的是最高或最伟大的善。它是在目的王国的基础上,再加一个条件:每个人都拥有与其德性相配的一切幸福。康德主张“我们应尽力促进”这个目的,“理性……命令我们竭尽所能来产生它”。
B:可能还有第四种这样的目的,即理性存在者的持续存在。康德称理性存在者“其存在本身就具有绝对价值”。他写道,如果不存在任何理性存在者,宇宙将是“纯粹的浪费、徒劳、没有终极的目的”。康德认为,理性存在者的持续存在是带有最高价值的、有待产生的目的。
A:我们先来看康德关于“理性存在者或人是自在目的”这个主张吧。康德认为,理性存在者具有尊严或最高价值。刚才我们提到过,这种价值似乎不同于那种有待产生的目的。这是两种不同种类的价值。伍德和赫尔曼认为,在康德看来,“即使最坏的人也有尊严”,一个具有善良意志的人与一个具有普通意志或坏意志的人具有“的价值一样多”。我认为,这是一个深刻的真理。
B:但是道德上最坏的人所具有的价值不是一种善性。希特勒和斯大林不是好人。人们具有尊严或价值,这意味着:鉴于其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本质,必须总是以某种有益或尊重的方式来对待他们。我认为同样的主张适用于一切有感知的存在。在一种经拓展的康德式意义上,即使是能够感知痛苦的最低级的蠕虫也有尊严。一只蠕虫不可能自身是善的,但是其本质使得它是这样一种存在,我们若给它施加无意义的痛苦就是错误的。
B:康德有时用“人性(humanity)”来指称理性(rationality),也称之为“理性本质(rational nature)”。这样,当康德说人性是一种具有尊严或最高价值的自在目的时,他的意思可能是理性具有这种价值。尽管理性存在者的价值不是一种善性(例如一个恶人),但我们可以说,他们是理性的,所以是善的。赫尔曼写道,在康德的伦理学中,“‘善的’领域是理性的活动与能动性(The domain of ‘the good’ is rational activity and agency)”,康德把道德建立在“作为一种价值的理性”的基础上。伍德甚至称康德有关理性价值的主张是“康德整个伦理学理论中最为根本的命题”。
A:那么基于康德的观点,和拥有善良意志一样,理性在部分程度上也是一个有待产生或促进的目的。我们应该运用我们的理性,发展我们的理性能力,努力变得更理性。P181
B:康德称,尊严是一种价值,它无限地高于一种低等的价值——价格(price)。康德认为,快乐与无痛苦就属于只具有价格的事物。这样,如果康德主张理性或理性的活动具有尊严。那么从他的观点就可推出:理性所具有的价值无限大于消除痛苦所具有的价值。纽曼(Cardinal Newman)主张,尽管罪与痛都是坏的,但是罪是无限地坏,以至于,即使全人类都处于极度痛苦之中,这还没有犯下一种可宽恕的罪那么坏。
A:我觉得这种极端立场挺可怕的。
B:是的,但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有人会相信它。因为在他们看来,罪可能无限地比痛苦更糟糕。如果说理性和理性活动具有无限价值意义上的尊严,而防止痛苦只有有限的价值,那么康德的观点就能推出一个更难以让人接受的结论。例如,按照这种观点,我们应当增强下棋的能力,或者解决十字谜的能力,而不是使无数人免于极度的痛苦。
A:这个结论不止是可怕,简直是疯狂。不过康德的观点未必会推出这个结论。因为处于极度痛苦的人将失去理性能力,如果免除这些人的痛苦,有可能使他们更理性地行动(act rationally)。
B:但是如果我们在外科手术期间,通过使人们失去知觉来免除他们的痛苦,这样做并没有促进他们的理性。【珀:Jeff Sebo曾给出另一个反例:如果把一个人阉割可以让他变得更理性,那么促进理性的义务就会要求我们那样做。因为根据这种观点,不管是痛苦还是快乐,永远都比不上理性的价值。】
A:还有一种避免上述疯狂结论的思路。如果理性的价值是有待被尊重而不是被促进的,那么康德的观点就不会要求我们想方设法去促进理性。例如,他绝不会要求我们通过给这个世界增加人口来增加有理性者的数量,也不会要求我们想方设法提高理性能力,但我们应当通过设置各种道德约束(诸如不杀人或害人)来表达对理性价值的尊重。
B:这也说不通。首先,康德本人的确主张我们应当努力发展和使用我们的理性能力。再者,这种修正版本的康德观点还是无法摆脱类似的反驳。如果理性具有这种价值,那我们就不应当去破坏或影响人们的理性能力。如果理性的价值无限地高于一切价格,那么为了消除痛苦而“牺牲”或“交易”任何理性能力都是错误的。所以,如果我们可以免除亿万人的极度痛苦,而代价是会损害我们下棋的能力或解决十字谜的能力,那这样做就是错误的。
A:但下棋和解谜的能力只是一种非道德的理性。康德区分了:(1)道德行动的能力和拥有善良意志的能力;(2)其他理性能力。我们可以称(2)为非道德的理性。当康德主张人性具有尊严时,我认为他很少用人性(humanity)指涉理性(rationality)。在康德把尊严定义为一类绝对和不可比拟的价值之后,他马上写道,“道德和人性(就其作为道德能力而言)是独立地具有尊严的事物。”这里的“人性”并不涉及非道德的理性。康德曾在许多段落中对“我们人格中的人性”与“我们自己”进行了区分。P182我认为,康德所说的“人性”,在绝大部分情形中不是指称我们的理性,而是要么指称我们道德行动能力和拥有善良意志的能力,要么指称作为康德所称为的本体存在者(noumenal beings)的我们自己。
B:尽管根据康德的某些表述,非道德的理性的确是具有最高价值的自在目的,但考虑到这个观点会推出荒谬的结论,我们最好别把这个观点归给康德。康德是“伟大思想家中最不精确的一位”,他对“人性”这个词的用法不断变换,且含糊不清。
A:康德确实谴责某些恶习,如贪吃和醉酒,其根据就在于这种恶习干扰了我们对理性能力的使用。但康德的主要主张并不蕴含着:吃太多和醉酒是错误的,即使这样做会使亿万人从极度痛苦中摆脱出来,这样做也是错误的。
A:康德究竟如何看待那种那类有待促进的价值?赫尔曼认为,康德有关价值的主张对传统观念提出了一种彻底批判。在康德看来,“过去的道德哲学……搞错了善的本质”。
B:不,其实康德并没有提出这样的一种批判。根据康德的理论,目的王国、拥有善良意志、让每个人都有德有福(即“最伟大的善”)都具有这种价值。这些都是有待促进的目的。康德在主张何种事物具有这类价值时,也追随了此前的哲学家。之前的许多哲学家都认为,德性和幸福是两种作为目的而善的事物。
A:但是康德认为,“我们应当促进自己幸福”这个原则仅仅是假言命令,只是因为我们想要幸福,它才适用于我们。
B:问题是,康德忽略了我们想要幸福的非道德理由,有些事物能在蕴含理由的意义上是非道德的好的(或坏的)。康德在论述实践理性(practical reason)的时候,只讨论了道德和工具合理性(instrumental rationality),似乎在两者之间只是一片荒漠。然而,康德对非道德的善性的忽略并不是一种批判,我会在附录G中讨论这一点。
A:不过,康德的确对一种被广泛持有的价值观点提出了挑战。根据这种观点,有价值的总是在某种意义上是好的(to be valuable is always to be in some way good)。当康德主张所有理性存在者都有他称为尊严的那类价值时,他并不说所有理性存在者都是好的。康德的意思是一切理性存在者都具有某种应予尊重的价值,因为我们应当仅以某些方式来对待他们。这种价值是一种身份(status),或者赫尔曼所称的“道德地位(moral standing)”。这种价值被许多传统观点忽略了。
B:我同意康德的观点:即便是道德极恶者也具有与其他任何人一样的道德身份。康德称这种身份为尊严或最高价值。P183但是要想让“道德身份”这种观念具有理论上的益处,我们就必须做出某些区分,我们需要从更大群体的成员中挑出那些满足进一步条件的人。我通过一个类比来说明这一点。在罗马法中,只有那些不是奴隶的人才有充分的法律身份,算作是人。在民主国家中,只有成年人才具备有资格投票的身份,在许多国家只有那些是公民的人才有资格得到某些利益。然而在康德看来,所有理性存在者或人都应该只受某种方式的对待。如果我们说所有的理性存在者或有人格者都具有这样的道德身份(即作为应当仅以某些方式受到对待的实体),这就几乎没有增加什么内容。【珀:帕菲特的意思似乎是,“道德身份”在这里是个冗余概念】
B:康德的价值主张还具有一定的误导性。正如我说过的,当康德主张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都具有尊严或最高价值时,他并不是说所有此类存在都是好的。但是康德主张,道德、善良意志、目的王国以及至善至福的可能世界都拥有这种最高价值。基于康德的观点,这些事物的价值是一类善性。这样,康德的价值主张就需要对最高的善与道德身份加以区分,因为道德身份是极恶的存在者(如希特勒和斯大林)也具有的。不过,我们可以很容易为康德补上这个区分。
36 正当与善
A:康德主张,最高的或最伟大的善(The Highest or Greatest Good)是这样的一个世界:其中每个人既是完全有德的(或道德上善的),又享有与此德性相配的一切幸福。康德还写道:每个人都应该努力促进这种最伟大的善。道德法则命令我们把世上有可能的最伟大的善作为我们一切行动的终极目标。
最伟大善的公式:每个人都应当总是努力促进一个具有普遍德性及与之相配的幸福的世界。
B:这个理想太难实现了。
A:所以,在应用这个公式时,我们应该那些对照那些不完美却更容易实现的世界状态,问问怎样才能尽可能地接近康德的理想。康德主张,如果每个人的德性与幸福相称,或说配得上其幸福,这是最好的。在理想世界里,我们所有人都是有全德全福的。P184
B:那么在不理想的世界里呢?
A:在各种不理想的可能世界中,最好的世界是满足德福相称的世界。
B:但这看来不太像康德的观点。如果没人有德性和幸福,或者说每个人都有罪且悲惨,其德福也是相称的。但这样的世界显然比其他一些德福不那么相称的世界要差得多,比如在某个世界里,每个人都很有德性且很幸福,只是有些人的幸福与其应得稍有出入。
A:我们必须承认,后一个世界更好。
B:那么我们就得假定,根据康德的观点,如果人们的德性和幸福更多,那么即使两者不那么相称,这样的世界也是更好的。
A:康德认为,我们只能通过提高自己的德性水平来促进德性,他假定任何人都不可能影响其他人的德性。他认为,我们促进德性的最佳方式,就是去努力拥有善良意志,去做任何我们该做的事情。我们促进幸福的最佳方式,就是把幸福给予那些应得更多幸福的人。
B:但一个困难是,我们不知道人们应得多少幸福。
A:我们不必具有那么准确的知识。我们只要对于“哪些人更有可能应得更多幸福”有合理的信念就足够了。康德假定,我们常常具有这种信念。我们应当根据这种信念,努力使这些人更加幸福。
B:这样,康德的最伟大善的公式就给出我们一个可以努力去实现的目标。我们接下来可以再做些区分,引入康德的其他一些主张。首先需要阐明几个术语的涵义。
行动后果论:每个人应该总是去做或努力去做任何能最好地实现一个或更多共同目标的事情。
HAU(Hedonistic Act Utilitarianism):每个人应该总是产生或努力产生最多(减掉痛苦之后)的幸福。
个人中立的(person-neutral):指某个理论给予每个人完全一样的共同目标。例如,根据大多数道德理论,“人们不应挨饿”就是一个每个人都应该努力实现的共同目标。
个人相关的(person-relative):指每个人应当努力实现的一些与个人相关的道德目标。例如,我们每个人应该信守自己的诺言和照看自己的孩子。P185
A:这些区分很好理解。有的理论主张个人中立的目标,有的理论主张我们既有个人中立的目标,也有个人相关的目标,还有的理论主张不存在任何共同的道德目标,例如“我们唯一的义务就是服从十诚”。
B:有的道德理论是全部或部分地基于价值的(value-based),它们在本质上非常依赖于某种价值判断——即什么事物是好的或坏的。
VAC(Value-based Act Consequentialism):每个人应该总是去做或努力去做使得事物进展最好的任何事情。
VAC版本的HAU:每个人应该产生或努力产生最大净数量的幸福,因为这是我们如何使得事物进展最好的方式。
B:有些道德理论除了提出“什么是善的”和“什么是我们道德上应当做的”主张之外,还会提出“善”与“应当”如何相关联的主张。第一类理论认为,“善”这个概念是根本的,可以用来定义“应当”概念。第二类理论认为,“应当”概念才是根本的,可以用它来定义“善”这个概念。第三类理论认为,这两个概念无法依据彼此来定义。我认为,第三类理论是最好的。因为只有这些理论才是在独立的意义使用“善”和“应当”,所以只有这些理论才能对“什么是善”和“道德上应当做什么”之间的关系提出实质性的主张。
A:摩尔的《伦理学原理》属于第一类理论。摩尔认为,当我们说我们应当做某事,或这个行动是正当的,我们是说这个行动使得事物进展最好,由此产生最多的善。我们可以称此为促进善性意义上的“应当”。摩尔还主张(M1)每个人的行动应当总是使得事物进展最好。
这个主张看上去是一种基于价值版本的行动后果论。
B:但是如果摩尔是在其促进善性的意义上使用“应当”,那么M1就是个隐藏的同义反复,他不过是在主张(M2)如果每个人总会做使得事物进展最好的行动,则每个人总会做使得事物进展最好的行动。P186持有各种不同道德信念的人都可以接受这个主张,所以摩尔的《原理》并没有提出一种实质性的道德观点。【珀:帕菲特这里说摩尔的主张是同义反复。意思可能是:如果摩尔首先用“产生最多的善”来定义“应当”,那么“我们应当产生最多的善”这句话实际上只是一个定义,而不是一个实质性主张。】
A:康德与摩尔恰恰相反,康德主张我们应该根据“应当”来定义“善”。用康德的话来说
“善恶的概念绝不可先于道德法则而被决定……而是只能在其后…并且借助于它。”“所有的命令都是以‘应当’表达的……而且说……某个行动会是善的。”(All imperatives are expressed by an ‘ought’. . . and say that . . .some act would be good. )
B:后一个说法令人吃惊。康德这里似乎恰恰做了他认为我们绝不能做的事情,他似乎在用善来定义应当?
A:不是。康德还说“实践上必然的,也就是好(善)的”。“实践上必然的”在康德那里是指“我们应当做的”。在各个段落中,康德都没有区分“某些行动是好的”与“这个行动是实践上必然的”。他并没有在日常意义上使用“好的”。例如,在日常意义上,某些行动是好的,而其他的行动可能是更好的。
B:由此看来,当康德称某个行动是“好的”时候,他的意思是这个行动是我们应当做的。
A:是的,康德是在“基于应当”的意义上(in an ought-based sense)使用“好的”,他的确是在用“应当”来定义“善(好)”。当康德称某个目的或结果是“好的”或“最好的”时候,他看来通常使用的是一种基于应当的意义。例如,当康德主张(K1)善良意志是最高的善的时候,他的部分意思似乎是(K2)每个人都应当努力拥有善良意志。P187
B:但康德的意思也可能是:我们之所以应当努力拥有这样的意志,是因为这种意志是至上的善。这样的话,“善”就不是基于应当的。从这个角度看来,也许赫尔曼说得对,康德所主张的是一种价值伦理学。
A:但是,康德不会做那种他宣称我们绝不可做的事情——从关于善的信念导出道德法则的内容。从“善良意志是至上的善”这个主张,我们能推出K2。但我们无法得出其他任何关于我们应当做什么的结论。康德宣称,古希腊人确实犯了这种错误,他们试图从有关至善或最伟大的善的信念中推出道德法则。
B:然而,如前所述,康德本人描述了一个他称为最高的或最伟大的善的理想世界,他主张每个人应该努力去产生这个世界。那么康德在此犯了和古希腊人一样的“根本错误”吗?他难道不是最伟大的善推出了“我们应当做什么”吗?康德主张(K3)每个人总是应当努力促进最伟大的善。这看来似乎是另一版本的基于价值的行动后果论。康德可能认为,每个人应该总是努力产生最伟大善的世界。他写道,对于每个人而言,“他在每个场合的义务就是在其能力范围之内做一切善的事情。”
A:我认为,这不是阐释K3的最好方式。我认为,康德是在基于应当的意义上使用了“最伟大的善”这个术语,它是指“每个人应当始终努力促进的事情”。
B:如果这才是康德的意思,K3就可以重述为(K4)每个人应该总是尽力去促进那种每个人应该总是尽力去促进的世界。这个主张看起来是一个纯粹的同义反复,它是每个人都接受的。A:但情况并非如此。K4蕴含着我们应当接受某种版本的行动后果论,因为K4蕴含着存在着某种世界,它是每个人应当始终尽力去促进的。这是个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主张,许多人会拒绝它。K4并不蕴含一种基于价值版本的行动后果论。
B:当康德主张K3时,他可能也是用“最伟大的善”指称某种可能的世界,他在别处宣称这种世界是最伟大的善。K3由此可以更充分地陈述为(K5)每个人应该总是尽力促进一个普遍具有德性和应得幸福的世界。P189
A:这是对于康德这部分观点的最清晰的陈述,这个主张甚至并没有使用“好的”或“最好的”这种语词。这样,康德的行动后果论版本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基于价值的。【珀:帕菲特在本节的语言有点啰嗦。】
37 促进善
B:康德的观点也未必是一种行动后果论。有人也许会说,康德的最伟大善的公式可能是我们所需要的唯一原则,因为我们应该总是尽力直接地促进康德的理想世界。但这并不是康德的观点。康德主张我们应该遵循某种其他的公式,诸如他的人性公式和普遍法则公式。
A:那么这个原则该如何与他的其他公式相关联?
B:康德写道:我们能够假定对道德法则的履行会导向最高的目的。他还写道:对道德法则最严格的遵守,会导向(作为目的的)最伟大的善。康德假定,(K6)正是通过遵循(康德的其他公式所描述的)道德法则,每个人能够最好地促进最伟大的善。
A:道理很简单,如果每个人都遵循道德法则,都具有善良意志,那么实现了普遍德性(即实现了康德理想世界的一个要素),因为这种普遍德性就在于每个人遵循道德法则和具有善良意志。
B:除此之外,康德还有另一层意思。他是说,如果每个人都遵循道德法则,那么就能实现普遍应得的幸福,这就实现了康德理想世界的另一个要素。P189因此康德似乎是假定(K7)正是通过遵循道德法则,每个人能够最好地给予每个人以与其德性相配的幸福。
B:尽管每个人遵循道德法则会使得这个世界更接近康德的理想,但康德认为,这并不足以充分实现这个目标,因为我们无法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一切幸福。例如,有的好人年纪轻轻就死掉了。
A:康德认为,我们可以寄希望于灵魂不朽,我们死后,上帝会给予每个人以余下的应得幸福。
B:但我们有理由会怀疑,康德是否能假定K7。因为康德似乎认为,我们应该遵循某种严格的规则,诸如禁止撒谎、偷盗和违背诺言。他不太可能会相信,遵循这样的规则就能最有效地促进应得的幸福。
A:不一定。在康德的生活时代以及更早的时代,人们普遍认为,(A)正是通过遵循常识规则,而不是试图直接地促进每个人的幸福,每个人才能够最好地促进每个人的幸福。根据西季威克后来的论证,这个假设是说得通的。当人们试图预测何种行动能产生最多的幸福时,容易犯下严重的错误。他们通常以有利于己的方式自欺。例如,人们容易相信,对于能够偷到的财产,我们比其所有者更有需要。如果每个人总是尽力最大化幸福,这也会破坏或弱化各种有价值的制度和社会实践,包含信任与守诺。如果每个人都总是试图追求幸福最大化,总是具有那种博爱动机,那么我们大多数人就会失去其他动机(比如对特定的人有强烈的爱),而我们的许多幸福正取决于后一类动机。
B:我们接下来能够做出一些早期思想者并没有做出的区分。我现在用“后果论”只指称基于价值的观点,我将把“最好的或预期最好的(expectably-best)”简称为“最好的”。所谓最优规则,是指如果每个人都尽力遵循这些规则,(与遵守其他可能的规则相比)事情会进展得最好。P190
A:西季威克基于刚才给出的理由,认为常识道德规则就很接近于最优的规则。
RC(Rule Consequentialism):每个人应该总是努力遵循最优的规则。
AC(Act Consequentialism):每个人的行动应该总是使得事情进展最好。
B:有人接受规则后果论,有人接受行动后果论,他们中大多数都假定二者是冲突的,认为二者必选其一。他们相信(B)在某些情形中,违背某些最优规则很可能或肯定使得事情进展最好。
A:西季威克就是一个行动后果论者,他主张(B)所描述的情形下,我们应该违背最优规则。
B:但是大部分规则后果论者认为,我们应该遵循最优规则,即使我们这样做可能或肯定会使事情进展得更糟。
A:不过,也有人拒绝(B)。这些人相信(C)正是当我们都努力遵循最优规则,每个人才最有可能使得事情进展得最好。摩尔就很接受(C)。他主张,我们在努力做最有益的行动时应该总是遵循某种最优的常识规则。
B:如果(C)为真,那么后果论的这两种形式就是一致的,没有冲突。我们可称之为行动-规则后果论。
ARC(Act-and-Rule Consequentialism):每个人应该总是努力遵循最优的规则,因为这是每个人最有可能使得事情进展最好的方式。
A:那么(C)究竟是否为真?P191
B:这取决于我们如何来评价行动的效果。
A:根据边际主义观点:要判定一个行动有多好,我们应该问这个行动会产生什么样的差别。那么该行动会产生的利益是:我们做该行动(与不做它相比)可以使事情在多大数额上进展得更好。
B:但是边际主义受到一种质疑。假如只要一定数量的人做出某个行动,就会完全获得某种好结果,那么当参与者超过这个数量的时候,边际主义就会推出其中任何人都不会带来任何利益。
A:什么意思?
B:举个例子。救援情形:一百个矿工被困地下,洪水正在上涨。如果四个人参与这个救援活动,这些矿工就会全都得救。为了使因果关系更清晰,我们假定,如果四个人站在台架上,他们的体重总和就足以使每一个矿工升上地面。但是如果有五个人参与这项救援,那么根据边际主义观点,因为多一个人是没用的,所有他们五个人中的任何一个人的边际贡献都为0。因为对于其中任何一个人来说,此人即使不参与这项救援,也不会产生任何差别。这就推出了一个荒谬的结论:如果有五个人参加这个使命,那么没有人会救任何人的命。根据边际主义的观点,这些人中没有人做过任何好事。
A:这不可能。如果这五个人中任何一个人都没贡献,那么这一百人的命是谁救的?
B:所以有人主张,为了避免这种愚蠢的结论,我们应该考虑人们一起做事的效果。按照总量平分观:当一组人一起产生了某个好效果时,每个人所产生的利益是总体利益的平均数。根据这种观点,如果五个人参与我们的救援活动,由此一起救了一百人的命,那么每个人应算作救了二十个人。即使任何一个人没有参与救援都不会引起差别,这也不重要。基于这种观点,在判定何种可能的行动会产生最多的利益时,我们应该忽略每一个行动在被单独考虑的情况下的效果。
A:当讨论我们不偷盗和尊重别人财产权的义务时,休谟坚持了一种类似但更含糊的观点。休谟主张,正义和忠诚“对于人类的福祉是绝对必要的”。P192但是正义的收益“并不是每一单个行动的后果”,因为每个具体的正义行动,当“就其自身来考虑”时可能具有“极为有害”的后果。正义的收益仅来自于“整体框架”或“对普遍规则的遵守”。休谟因此主张,为了产生这些利益,我们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则,即使违背规则“就其自身来考虑”具有好的效果,也不允许有例外。这样的规则必须是严格的、不容变更的,因为“不可能把善与弊害分开”。(Such rules must be strict, or inflexible, because it is ‘impossible to separate the good from the ill’) 休谟这个观点可被称为整体框架观(the Whole Scheme View):要决定某个行动会产生多少利益,我们不应该问这个行动独自会产生多大影响。如果某个行动是一组行动中的一个,而这组行动一起会产生最大利益,那么该组行动中的每一个就都产生了这个最大利益。
B:行动后果论者如果拒绝边际主义观点而接受整体框架观,就可能会接受休谟的主张:我们应该遵循某些严格的规则,例如“永不偷盗”,因为他们可能会认为,我们的每个行动就是以如此方式来产生最大利益的。因此这些行动后果论者也会是规则后果论者。如果整体框架观为真,这个主张就会是(C)正是当我们都努力遵循最优规则,每个人才最有可能使得事情进展得最好。基于这些假设,这两种形式的后果论是一致的,不会相冲突。
A:当康德捍卫另一个严格规则“从不撒谎”时,他提出了类似的主张。在一篇名声不佳的论文中,他提出,即使人们在面对杀人犯询问受害人之去处时撒谎,也要受谴责。这也导致人们常常假定,在康德主张我们绝不撒谎时,他的观点不可能是行动后果论。
B:这种理解不一定对。康德写道,在讲谎话时,这个陈述……一般是不被人所相信的,于是一切基于契约的权利就会化为泡影,失去其效力,这是对一般而言的人性所造成的不公。P193他还写道,所以一个谎言……总是伤害另一方,即便不是伤害另一个人,也仍然伤害一般的人性,因为它使得权利变得无根可循。
A:在这些段落中,康德强调这样的行动会造成的伤害,所以他谴责一切谎言。这些表述似乎与行动后果论是一致的。
B:如果一个行动后果论者拒绝边际主义,接受整体框架观的话,他也会做出这样的主张。康德可能像休谟一样相信,如果我们始终遵循某些严格的规则,我们每个行动就会产生最大的利益。回到康德本人,他认为,每个人应得的幸福会通过“最严格地遵守道德法则”而得到最好的促进。
B:康德经常做出这样的主张。例如,他写道:促进他人的幸福是一个目的,我能够提供的手段只能是自我完善,别无他法。康德所称的“自我完善”主要是指我们拥有善良意志和正当地行动。因此,康德在此的主张也许就是:正当地行动是促进他人幸福的唯一方式,或许也是最好的方式。
A:康德还主张:如果“最伟大的善”会实现,那么幸福与配享(worthiness)就必定是相结合的。我们凭什么配享幸福?就在于我们的实践行动与普遍幸福观念相一致。我们如果以这样一种方式——如果其他每个人都以此方式行事,就会产生最大的幸福——行事,那么我们就配享幸福。【珀: 为了便于理解,本段我采用了意译,对原文有较大改动,其中原文中的“引导自我”我改为了“行事”。更贴近康德本人表述的译法,参见中译本。】
B:康德的意思是,要想拥有德性且行动正当,我们就应当选择那种(假如每个人都如此行事的话)能产生普遍幸福的行事方式。这实际上是一种后果论,即享乐主义的规则效用主义。如果整体框架观和(C)为真,那么康德的观点也相当于一种享乐主义的行动效用主义。
B:然而,整体框架观和(C)都是不对的。假设另一种救援情形:一百个矿工被困地下,洪水正在上涨。如果四个人参与这个救援活动,这些矿工就会全都得救。我知道其他四个人已经参与了这个活动。我能够要么也加入这个活动,要么独自到别处救另一个人。P194那么,我应当参加集体救援,还是独自救援?
A:按照整体框架观,我应该参加集体救援,因为我的行动会因此是一组行动中的一个,而该组行动会是产生最多好处的行动,能救一百个人。这显然是个错误的结论。我应该独自去救那一个人,因为这样可以多救一人。
B:所以在本例中,边际主义是对的。
A:是的,在大多数情形中,边际主义是对的。当我们问哪个行动会产生最多好处时,我们就得问这个行动会产生什么样的差别。既然我们应该接受边际主义观点,我们就不可能是行动-规则后果论者。一个后果论者就不得不在行动后果论与规则后果论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择。
B:根据康德的最伟大善的公式:每个人都应当总是努力促进一个具有普遍德性及与之相配的幸福的世界。如前文所述,康德似乎认为(K6)正是通过遵循如康德的其他公式所描述的道德法则,每个人才能最好地促进这个理想的世界。
A:从这两个假设可以看出,康德似乎相信自己的道德理论具有一种统一性或和谐。
B:是的,康德认为这正是纯粹理性的目标之一。
A:康德的最伟大善公式描述了一个单一的终极目的或目标,这是每个人应该总是努力去实现的;而康德的其他公式描述了道德法则,每个人遵循它就能最好地实现上述目标。
B:我们要想确定是否应该接受这些主张,就得思考两个问题:
(Q1)我们应该总是尽力去促进一个普遍德性且有配得幸福的世界吗?
(Q2)我们通过遵循康德的其他公式能够最好地促进这个理想世界吗?
B:我们还没有研究过康德的其他主要公式(普遍法则公式),所以现在还不能回答Q2。
A:那么Q1是否正确呢?
B:尽管我们可以试图回答Q1,但我不会那样做。然而,我将讨论康德有关他的理想世界的假设之一。人们有时候说,康德有关最伟大善的主张并没给他的其余道德理论增添任何东西。P195
A:康德认为我们有两种目的,也是两种义务:我们自己的德性和他人的幸福。但是在描述他的理想世界时,康德补充了仅当幸福是应得的时候,它才是善的。在他看来,如果人们具有比其应得的幸福更多或痛苦更少,那都是不好的。
B:我们无法从康德的其他公式中找到对于这种观点的证明。康德没有尝试过从其他公式来证明它。他只不过是在坚持这种观点,或把它看作显而易见的。他写道:理性并不赞赏幸福……除非这种幸福是配享的幸福,即这种幸福与道德行动是一致的。我认为,康德有关应得的主张是错误的。我接下来要论证,康德本人也近乎同意这个看法。
P196
冰梨雪糖对本书的所有笔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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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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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纯粹作为手段【对话体笔记】
第九章 纯粹作为手段 P158 30 纯粹手段原则 A:利用别人是错误的。 B:这得看情况。如果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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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尊重与价值【对话体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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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可能的同意【对话体笔记】
【中文版P129-135】 第八章 可能的同意 23 强制与欺骗 A:康德认为,要把人作为目的,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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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自由意志与应得【对话体笔记】
第十一章 自由意志与应得 38 道德所要求的自由 A:根据决定论,一切事件在因果上都是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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