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普遍法则(3)
41 自然法公式与道德信念公式(The Law of Nature and Moral Belief Formulas)
【珀:本节只是阐明对普遍法则公式的另外两类解读,为后续论证设定条件。没有对各个版本进行实质性推进。】
A:我们再来研究对普遍法则公式的另一类解读:按照这样的准则来行动是错误的:我们不可能意愿(will)该准则成为普遍法则。
B:在问我们能否意愿“某一准则成为普遍法则”时,康德有时问的是,我们能否一贯地(consistently)意愿其为真。例如他问道,我们的意愿是否会与自身相冲突,或者会与自身相矛盾。在其他段落,康德似乎问的是,我们能够合理地(rationally)意愿或选择什么。如果我们是在较宽泛的、第二种意义上使用“能够意愿”,康德的公式更可能成功。
A:有人会说,这没什么区别,因为仅当我们的选择不一贯或相互冲突时才是不合理的。P221
B:但我们曾论证过,我们的选择要成为合理的,还必须对理由或显见的(apparent)理由予以充分回应。如果我们有显然决定性的理由(有些事实给予我们这些理由)不选择使某件事成真,那么我们就不能合理地选择或意愿此事。
B:“意愿某一准则成为普遍法则”究竟是什么意思?
A:康德似乎给出了各种不同的表述。康德有时声称,在运用他的公式时应该问,我们能否意愿每个人都会接受和奉行我们的准则,即意愿它是一种“普遍的自然法”。这一版本可称为自然法公式(LN):按照某准则行动是错误的,除非我们能够合理地意愿“每个人都接受并尽可能按该准则行动”。
【珀:原文是:It is wrong for us to act on some maxim unless we could rationally will it to be true that everyone accepts this maxim, and acts upon it when they can. 中文版译为:按照某准则行动是不当的,除非我们能够合理地意愿如下情况为真:每个人都接受并尽可能地奉行该准则。这里,我为了让译文更简洁,把“it to be true that”省略了。下文中,只要出现“意愿‘每个人都……’”,原文皆为“will it to be true that everyone ……”。】
A:为了防止你重提上节的一些质疑。我先说清楚,这里的“每个人”仅指可以按照某准则行动的人,例如“戒烟”的准则仅适用于吸烟者,“养育自己的孩子”仅适用于有孩子的人。“尽可能地”是指当人们有能力按该准则行动时,就会那样行动。
B:很好,那么其他版本呢?
A:在另一些段落里,康德提出了可允许性公式(Permissibility Formula):按照某准则行动是错误的,除非我们能够合理地意愿“在道德上允许每个人都按该准则行动”。
A:康德认为,在运用该公式时,如果允许每个人都按某一准则行动,那么会有一些人更有可能这样行动。之所以会这样,并不是由于这些人被允许奉行该准则,而是由于他们相信如此行动是被允许的。因此,康德同时也提出了道德信念公式(MB):按照某准则行动是错误的,除非我们能够合理地意愿“每个人都相信按该准则行动是道德上可允许的”。
B:后两个版本有区别吗?
A:区别很小。不过,道德信念公式在独自使用也能讲得通(具体解释在注释里),所以我们可以忽略可允许性公式。P222
A:康德说,他提出的并非某个“新原理”,只不过是更清晰地陈述了“普通人类理性……总能显而易见的”原理。
B:康德这个说法太谦虚了,他大大低估了自己的原创性,更是大大低估了自己语言的模糊性。
A:不过自然法公式和道德信念公式的确不偏离常识,我们在日常生活经常会问两个类似的问题:“如果每个人都那样做会怎样?”与“如果每个人都像你那样想会怎样?”
B:在运用这些公式时,我们必须诉诸某些关于合理性(rationality)和理由(reason)的信念。
A:我们可以诉诸康德本人的信念。
B:这很难,康德对其信念未作清晰的说明。我们要问的是,康德的公式能否有助于我们决定哪些行动是错误的,以及能否有助于解释这些行动为什么是错误的。在思考过程中,我们应诉诸关于合理性和理由的正确信念。所以我们应该诉诸自己的信念,其实就是在诉诸自认为最正确的或最佳的观点。尽管我们知道自己可能弄错,但我们不可能不诉诸自认为正确的东西。
B:然而,有些信念是我们不应该诉诸的。首先,我们不应诉诸关于“某些行动本身是错误的”信念。我将之称为我们的道义式信念(deontic beliefs)。我们也不应诉诸由某一行动之错误性(wrongness)可能提供的道义式理由(deontic reasons)。在运用康德的自然法公式时,同时声称如下的(1)和(2)两者,将毫无意义:
(1)按照某一准则行动是错误的,因为我们不能合理地意愿“每个人都奉行这一准则”。
以及
(2)我们之所以不能合理地意愿“每个人都奉行某一准则”,是因为这样的行动是错误的。
B:如果既宣称(1)也宣称(2),那就会像试图扯着鞋带让自己悬空,就像在原地打转,毫无进展。我们如果把康德公式视为检验错误行动的独立标准,那么我们在研究它的时候,就不应当诉诸其关于行动错误性的道义论理由。
A:康德没有犯这种错误。在声称我们不能合理地意愿“每个人都奉行某种坏准则”时,康德从未诉诸他关于“某些行动本身是错误的”信念。康德知道,如果诉诸这样的信念,其自然法公式就不能帮助我们取得关于“哪些行动为错误”的正确信念,也不能支持这些信念。
B: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康德的道德信念公式。P223同时声称如下的(3)和(4)两者,那将毫无意义:
(3)按照某一准则行动是错误的,因为我们不能合理地意愿“每个人都相信这样的行动是可允许的”。
以及
(4)我们之所以不能合理地意愿“每个人都相信这样的行动是可允许的”,是因为这样的行动是错误的。
A:在问我们能否合理地意愿“每个人都相信某种行动是错误的”时,我们不应该诉诸这些行动本身为错误的信念。康德本人在运用道德信念公式时,遵循了这一道义式信念的限制(Deontic Beliefs Restriction),没有诉诸这样的信念。
B:还有另一种我们不应诉诸的信念。有种观点认为,如果行动者为了自己获利,而给他人带来大得多的负担,这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我们应当充分重视他人的福祉。在运用康德公式的时候,我们也应当把此类观点悬置。当我们说“犯错者(wrong-doer)不能合理地意愿‘每个人都按照他们的准则来行动’”时,为了避免原地打转,我们就不能说:充分重视他人福祉是对这些人的合理要求,所以这些人不能合理地意愿“他们本人按照该准则行动”。
A:康德也没有做出这样的断言。康德曾讨论过一个自立的(self-reliant)富人,他持有“不帮助需要帮助者”的准则,此时康德并没有诉诸“帮助穷人是对这个富人的合理要求”这种信念。
B:如罗尔斯和赫尔曼所提议的,在将康德的公式运用于奉行如此准则的人时,我们应该暂时假定,这些人的准则和行动是合理的。我们还可以说,如果将康德的公式与那些较少有争议且被较广为接受的关于合理性与理由的假定相结合,那么这些公式只要成功就会取得更大的成效。We can add that, if we combine Kant’s formulas with less controversial and more widely accepted assumptions about rationality and reasons, these formulas would, if they succeed, achieve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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