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国有化之谜
其间,按后来的标准看还算温和的私房改造,究竟是如何进行的?过去外出调査,喜欢翻看地方志。像陕西《辉县志》就有以下记载:“根据196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房管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县改造私有出租房屋领导小组于当年4月派出工作组,深入县城5个居民委员会,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原则是,私人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者,均应进行改造。地主、富农、资本家及教会、庙观出租房,不论多少一律改造。房主住房一般以现住房屋为准;房主户口不在本镇者,一律不留 “改造”的具体内容,也有记载:“改造后的房屋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统经租,按月将租金的20%、25%、30%返还房主,作为月息。”这就是说,地主、富农、资本家、教会、庙观以及房主户口不在本镇的,全部出租房都列入改造”;其他老百姓家的,则划一道出租房屋面积的杠杠(100平方米),超过部分才纳入“改造”。此外很重要,“改造”也不是一下子把物业充公,而是交政府“统一经租”,即由政府房管部门代为充当中介,并将所收房租的20%~40%返还原房主,相当于给原业主一个固定的利息收入。 以我看到过的北京、上海、广州、温州、常州等地的资料,“文革”前的私房改造,大体都是划下每户可出租面积的界限(一般大市为150平方米,中等城市100平方米,小城镇50平方米),超出部分的私房,归政府“经租”,然后分成20%~40%作为利息付给原业主。从产权关系看,进入改造的城市私房民地,所有权并没有一下子归公,原业主一般还保有人民政府颁发的房证地契,但这部分私房的使用权、出租权已经归了政府,物业的私人转卖、处置和继承权都废止了,但收益分成权还是保留着。 引自 城市土地国有化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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