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规则不是米兰达案首创,在英国已有数百年历史
- 2022-02-11 23:09:43
李尔本受鞭笞案,对沉默权的确立具有里程碑的意 1639年的一天,英国官方査获了一个名叫约輸・李尔本的书商,认为他运的几本书里有“煽动性的文字”,于是便以“贩运禁书”及“煽动反政府说的罪名逮捕了李尔本,押往伦敦进行审判。法庭强迫李尔本宣誓作证,被李尔本拒绝。李尔本义正词严地说:“任何人都不得发誓折磨自己的良心,来回答那些将自己陷入刑事追诉的提问,哪怕是装模作样也不行。”最后,法官恼羞成怒,以“藐视法庭”为由,决定对他施以鞭刑,李尔本便被拖到伦敦塔下的广场上在行刑过程中,李尔本大声痛斥审讯的不公。围观的民众 也纷纷对李尔本表示同情,对法庭的野蛮感到愤怒。因为大家都知道,当时的英国法里并没有关于什么是“禁书”的解释,所以李尔本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既然没有罪,当然就不必认罪,面对法官的审问,当然也就可以保持沉默。而且,英国习惯法里有句古老的格言:“人无义务控告自己。”在人们的观念中,除了对上帝的自愿忏悔之外,任何人都不必向其他人低头认罪。看到李尔本受鞭打的惨状,民众们群情激愤,高呼:“权利!权利!沉默!沉默!”呼声响入云霄。 受鞭笞后,李尔本没有沉默,1640年,他呼吁议会通过法律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1641年,议会掌权,宣布李尔本一案判决不合法,同时宣布禁止在审讯中使用宣誓制度,沉默权开始萌芽。但沉默权在英国法上的最终确立是通过英国普通法院审理的一起著名案例一一詹姆斯二世诉七主教案来实现的。1688年,国王詹姆斯二世因为七个主教违抗他关于执行极端主义的法律和命令而对他们提出起诉,在审判中,七个主教声称他们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主教圣克罗夫特说:“我有权合法地拒绝发表任何可能使我自证其罪的言论。”陪审团裁决七主教无罪,这就以判例法的形式在西方国家中最早确立了沉默权制度。1912年,英国又通过《裁判规则》等法律对沉默权的内容作了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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