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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学友问学友:前面讲到,行为人把被害人反锁在房间内,如果没有实其他伤害行为,被害人自伤、自杀造成伤残、死亡结果的,或者家等人想从宝户逃走却不小心排死的。就铁乏直接性要作,不能定为非法拘絷罪的结果加重犯,那这种行为成立什么罪呢? 张明指:结果加重犯中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成立标准,要高于基本犯罪中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成立标准。前面讲因果关系时 讲过,基本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因果关系 的事实判断,第二步是结果归属的规范判断。而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不仅要求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 还要求加重结果是基本行为的高度危险的直接现实化。 这个问题其实是想问:加重结果发生了,但不是基本行为的高度危险的直接现实化,所以不是结果加重犯;那有没有可能加重结 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满足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的要求,从而成立 其他基本犯罪呢?我认为是有可能的。也就是说,虽然不成立结果 加重犯,但如果所发生的结果能满足基本犯罪的因果关系和结果归 属要求,还是有可能成立其他基本犯罪的。 回到题目中的例子。先看因果关系的事实判断。行为人把被害人反锁在房间里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或伤残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自己 的行为,即自杀、自伤或者跳窗的行为。在发生介入行为时,要判 断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介入因素的异常 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以及介入行为是否在行 为人的管辖范围内。 在这个案例中,行为人只是把被害人关起来,没有实施伤害行,所以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对被害人的危险性很小;被害人在没遣到人身安金威胁的情况下自杀、自伤或跳窗,这个介入行为比载异常,而且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于行为人的行为:被害人的自杀、自伤或跳窗行为也不在行为人的管辖范围内。既然如此,被害人的死亡、伤残结果和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就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就不需要再进行客观归属上的判断了。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这个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满足基本犯罪的因果关系要求,所以只能将其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 引自 06 非法拘禁罪:把熟睡的人锁在房间,等他醒来前开锁,构成本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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