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4
再来看看抢劫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情况。 对于这种案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情况1:抢劫信用卡并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当场提取现金的。这时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抢劫数额就是所提取的现金的数额。 情况2: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抢劫信用卡,但并没有使用信用卡的。这时也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因为抢劫罪的成立是没有数额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抢劫数额就是信用卡本身的数额,一般就是工本费,或者不计数额,根据具体情节来量刑。 情况3:抢劫信用卡并在事后使用的。如果事后在机器上使用,应该成立抢劫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事后对自然人使用,则应当成立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引自 07 信用卡诈骗罪Ⅰ:盗刷他人绑定了银行卡的微信钱包里的钱,成立本罪吗?
27人阅读
说明 · · · · · ·
表示其中内容是对原文的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