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一个文化的检讨
儒家虽然批评法家,但二者在对于“法是什么”的认识上是一致的,即都视法为刑,将法当作君主统治臣下的工具。
“兵刑不分”或“兵刑合一”讲的只是状态,“刑起于兵”讲的则是渊源,是先与后、源与流的关系。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刑渐渐由“兵刑合一”的状态分离出来,越来越具有惩罚犯罪的专门意味。但是,兵与刑“其为暴力则一”的特征不曾有些微改变,这意味着,“其为统治者工具则一”的本质也依然如故。实际上,后来的思想家们在论及法律时,从来都是以这两点作出发点的。比如历史上反对任法的儒家,它虽然反对治法、任刑,主张道德教化,却没有要对法的性质和社会功能重新认识的意思,相反,正因为在关于“法是什么”这样一个根本问题上,它与法家取得完全的认同,所以才引出它对于法家理论的批评。自然,这种批评只涉及效用问题(什么是更为有效的统治手段,是严刑峻法,还是道德教化,人格感召?),而不及于价值问题。换言之,它只是一种工具理性的评判而非相互对立的价值判断。这样,任人还是任法的德刑之争就是一个可以验证的问题了。汉以后,渐渐出现儒法合流的局面,便是以上述价值评判的一致性为基础的。这个“一致性”,就是视法为刑。中国历史上,抨击苛政,反对滥杀的人代皆有之,但对于传统的法观念提出疑问者却找不出一人。问题不在于是否有人敢于表示自己的怀疑,而在于没有人能够提出这种疑问。这就是历史加于思想的局限,是任何个人无法逾越的文化范式,也是中国历史上真正一以贯之的传统。如果说,在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着的文化当中,总会有为数不多的神圣传统贯穿始终的话,那么,视法为刑就是这少数神圣传统中的一个。其结果,中国古代法只能是“公法”而非“私法”。更具体些说,它只能是刑法。古人说得清楚:“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离开刑罚,便无所谓法。同样,只要为法所不许,即便在我们看来是最典型的民事纷争或道德问题,在古时也成为犯罪。这是其一。其二,中国古代法制注定只是工具,永远不能成为目的本身。单纯的强暴手段不可能被人奉为目的,这也是不言自明的。在这两个问题上,可以见出中国古代法与西方法律的一个重要区别。这便是本文将要讨论的第二个问题。 引自第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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