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莫斯对Huvelin、Girard于“nexum”之观点所作补充
在一篇分析透彻的文章中,于维兰(Huvelin)把“nexum”和日耳曼语的“wadium”以及通常在契约中所交付的“附加抵押”(gage supplémentaire,如“Togo”、“Caucase”等)放在一起加以比较,而后又把附加抵押和交感巫术(magie sympatique)以及立约方所接触过的全部事物所赋有的力量相联系。但是,后一项解释却只能说明一部分事实。因为巫术惩罚只是一种可能,它甚至只是自然的结果,或者是被给予的事物的精神性所造成的结果。首先,附加抵押及日耳曼法中的“wadium”并不只是抵押品的交换,甚至也不只是为了确保一种可能的巫术操控而提供的生命担保。用作抵押的事物通常都是没有价值的,比如用作交换的信物棍,即罗马法所规定的“stips”和日耳曼法所规定的“festuca notata”,以及源自闪族人的定金(arrhe)等等,都不仅仅是预付的担保。它们是物,但本身却是有活力的。最重要的是,它们仍然是基于相互性(réciprocité)的古老的义务性赠礼的残余;立约双方通过它们联系起来。由是观之,借助于虚构,这些附加的交换体现了灵魂和与灵魂相混同的事物之间的往来。“nexum”乃是出自物,故而亦出自人的法律“纽带”(lien)。 其对形式的注重也证明了这些物的重要性。在罗马市民法(droit romain quiritaire)中,财产——基本上是奴隶与牲畜,后期则主要是不动产——的转移从来都不是普通、凡俗、简单的事情。转交始终是庄重的、相互的,要经由群体来实现:至少要有五个证人或朋友,而且还要有“掌秤者”。其间所混合的种种考虑,是我们的纯粹的司法观念和纯粹的现代经济观念所料想不到的。所以,由此确立起来的nexum充满了宗教的表现。于维兰洞察到了这一点,只不过他统统将其归结成了巫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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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魂和与灵魂相混同的事物之间的往来”下注:
我们并不想介入罗马法学者们的讨论,但就于维兰和Girard对“nexum”的观点,我们打算再做一些补充。1.“nexum”一词源自“nectere”,对于后者的意思,从费斯陀(ad verb.;参见obnectere条)所保存的罕有的大祭司(Pontife)文献之一Napuras stramentis nectito中或许可见一斑。显而易见,在该文献中,用麦秆打的结被用来暗指财产的禁忌。因此,“tradita”(交付)之物本身即是一种标志和纽带,能够使接受者(accipiens)得到约束。2.成为nexus的个体即是接受者“accipiens”。只是“nexum”的郑重程式中却把这样的人说成是“emptus”,即我们通常所译的“被买者”。但实际上(可参见下文),“emptus”想说的意思就是“accipiens”。接受了别人的东西的人,自己也由于对方的出借而被买下、被接受了,因为他不但接受了契约所涉及的物,而且也接受了对方出借给他的铜锭。至于在这一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有罪者,被束缚者”(damnaio)和“依程序转手”(mancipatio)等方面的问题,已有人做过讨论。我并不想对这些问题表态,只是认为所有这些词语差不多都是同义语(参见奴隶买卖记录中的“nexo mancipioque”和“emit mancipioque accepit”等说法)。“damnatus”(有罪的)、“emptus”(被买的)和“nexus”(被约束的)会意义相同,这其实根本不足为奇,因为单单接受了别人的东西这一事实就会使人对之负有义务。3.似乎包括于维兰在内的罗马法学家都没有对“nexum”的形式主义的细节予以足够的重视,如青铜锭的结局和费斯陀(ad verb.nexum)所详加探讨的“铜的束缚”(œs nexum)。一旦“nexum”形成,给予者(tradens)就会把这些铜锭交给接受者(accipiens)。但我们认为,如果后者要解除义务,他不仅要给出所承诺的东西、交还所收到的物品或金额,而且他首先要把œs(铜)在同样的裁判和见证之下交还借与者或卖出者。那么这一回他就成为购买和接受的人了。Caius,III,p.174(其文本基本上是重构的,我们所采纳的是Girard的讲授,参见Manuel,p.501,p.751)中详尽描述了“nexum”的解除(solutio)仪式。在现金直接交易中,由于买卖行为几乎是同时发生的,或者只有极短的间隔,所以比起延期交付的买卖或是郑重的借贷,其买卖的双重象征就不那么显著了,人们便也意识不到这是一种双重的游戏。但是,象征还是在其中发挥着作用的。如果我们的阐释是正确的,那么除了由庄严的形式达成的“nexum”和由物结成的“nexum”以外,还应该有一种由轮流给予或接受铜锭而形成的“nexum”,而且,铜锭也要经由因此而联系起来的立约方的类似的称量权衡。4.此外,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在有铜币以前、在有这种被称量的铜锭以前,甚至在有先前曾代表牛的铜铸“œs flatum”之前(我们知道,罗马氏族铸造的最早货币所表现的就是牲畜,这很可能就是表示这些氏族所抵押的牲畜的证券),罗马人的契约是什么样子的。假设有一桩买卖是用真实的牲畜或牲畜的象征来支付的,那么只要把立约方特别是买卖双方约在一起,说明这些牲畜或其象征如何交付就可以了。在牲畜的买卖或让与的过程中,购买者亦即最后占有者,与卖出者亦即先前的占有者总归会有一段时间是联系在一起的(参见下文中有关印度法律与习俗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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