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命之谓性
月之回忆 (momo的马甲)
§126《导言》解释了“法(lex)”的存在根据:“他以法立人(nos instruit pre legem)”。该表述点明了两点:第一,法者,大在立人之道,第二,人无法则不立。 §127何谓人之“立”?按照亚里士多德一托马斯哲学的立场,所谓人之“立”,就是人通过从潜能(potentia)到实现(actus)运动而发展出“善的习性(bonus habitus)”。这个过程用儒家的语言讲就是“立命”。身体是人的潜能,生命性是人的第一次实现。如前所述,相比于禽兽,人之独特生命性乃是“努斯/理智”。因此,所谓人的实现,本质上讲,是人的理智的实现。理智的实现,既是求真,也是求善,这是人的第二次实现。这种理智的实现,孟子类似说法叫“尽心”。 §128人何以“立”?人从潜能到实现的运动过程中,人获得了一种“第二性”:“习性(habitus)”。习性有善恶之分,善的习性叫德性,恶的习性叫恶性。只有发展出善的习性,即德性,人才得以立。因此,“人何以立”的问题就是人何以发展出善的习性,并避免恶的习性问题。人要发展出善的习性,并避免恶的习性,需要“知”与“行”两个方面工夫,并且人的“知”与“行”还必须是在共同体中完成的。法律与教育属于成就人之“善的习性(bonus habitus)”的基本外因。 与道德有关的“知”的工夫,就是“知善知恶”,“行”的工夫,就是“行善避恶”。那么,这善恶的标准在哪里发现?善恶之标准非假外求,本心自有,因为实践理性当中存在用以正行的全称命题(“90.1-30”),即良知。因此,“知”的工夫就是发现本心有的良知。本心自有的良知之所以被遮蔽,乃是流行的各种障见让良知无法照亮人的心灵。因此,“知”的工夫就是“揭蔽”。“行”的工夫就是让良知“正行(ordinare ad actiones)(“90.1-30”),“知行合一”就是“致良知”。教育是成全“知”的主要手段。良知之所以难“致”,乃是因为“知”的工夫未到;“知”的工夫之所以未到,乃是因为有一个影响“揭蔽”因素在强烈地发挥作用:“欲望”。 不亏是人心秩序,和孟子几乎一致。除了善的源流完全不同。比较郁闷的是这类比较,自然法的有《上帝与罗马》了,人心秩序作为立法依据(秩序起源)的有这本《托马斯·阿奎那〈论法的本质〉章句疏证 》了……还让不让人活了。现在唯一没看到的就是性善、性恶所对应的社会契约和近代发展的差异,尤其是性恶可以直接和森的最小自由联系。而遮蔽最高善带来的灵知主义,沃格林已经写的够多,几乎毫无空间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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