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改选临时总统颁布约法与临时政府的北迁
(附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章 总纲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二章人民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项之自由: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275- 引自 五 改选临时总统颁布约法与临时政府的北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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