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把功能论发展到极致的卢曼226
此刻……在真理发展的过程中,现代思想已经更明确地定义了真理概念,并且把真理概念与非常严格的方法前提关联在一起。自然法思想因此被瓦解了,法律因此被加以实证化了。这意味着决策程序的基础已经改变了。这一切让我们很难看到,除了偏见之外,我们如何还能坚持认为真正的知识和真正的公正就是目标、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程序的本质,以及——若是如此的话——我们如何还能达成这样的目标。(Luhmann, Legitimation durch Verfahren, p.20;着重处为约阿斯和克诺伯所加) 当然,我们今天还是会谈到真理与公正;但对于卢曼来说,这些讨论都只是在满足特定的功能,以能够在“化约复杂性”这个意义上减轻负担而已。今天,正当性已不再通过市民对于崇高价值的信仰与期待而建立起来,不再通过正确或真正的决策而建立起来。正当性在今天是政治系统或法律系统自己建立的。也即,正当性之所以能建立起来,是因为人们参与了自由选举或法律诉讼,特别是因为参与了程序,所以觉得自己可以接受决策,至于具体的决策内容是什么并不重要。像选举或法律诉讼这类的程序,转变了真理问题或公正问题,使之最终只与各当事人对每次的程序有关。而接受与否,在心理上是否能接受则取决于人们在政治系统或法律系统中,是不是被分派了不同的角色,然后因为他们必须扮演角色,所以不得不接受程序规则。卢曼以法律诉讼为例,进行了以下的描述: 当诸参与者发生争执时,为了获胜,他们会服从某些行为规则,将自己的行为置入正在进行中的程序,然后党同伐异。当判决还没有被决定下来之前,这种做法是被允许的。每一方都被允许反对另一方,但冲突结果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以此而言,各方的平等原则是很重要的程序原则。(Luhmann, Legitimation durch Verfahren, pp.103—104) 卢曼认为,真理问题或公正问题在这里不再能发挥什么作用了!决定决策的正当性,以及整个系统里的子系统的正当性的,是程序的参与;决策与整个社会所共享的价值或规范之间,既不可能有联结,也无法设想能有什么联结。这也就是说,卢曼将规范主义,乃至于帕森斯的系统理论,全都抛弃了;对于必然会探究真理或公正概念的社会批判分析,也都敬谢不敏。唯有子系统自己的逻辑,唯有它自己的特殊程序和步骤,才是最终能决定子系统的稳定性和动态性的东西。虽然子系统策略上与环境密不可分,但子系统有自身的动力,不会受到外界的目的设置或价值设置的操控,也并不依赖外界的价值。 引自 第十一讲把功能论发展到极致的卢曼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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