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论
- 2022-04-24 09:40:14
导论
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
第四章 仿效
1.在所有成员都受到同一种原因或一些类似原因影响的同一个群体中,有时在不同的意识之间会发生一种拉平现象,由于这种现象,所有人的思想或感觉都一致起来。
2.人们给这样一种需要起了同样的名字,这种需要促使我们与我们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社会协调一致,并且为此目的促使我们采取在我们周围普遍流行的思考方式或办事方式。
3.最后,我们重复某种在我们面前发生或我们所知道的行为,仅仅因为这种行为是在我们面前发生的,或者我们曾经听说过。这种行为并不具备对我们来说是重复这种行为的理由的固有性质。
首先,第一类事实不会和其余两类事实混淆,因为这一类事不包括任何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来是重复的事实,而是各种不同的或者至少是不同起源的状态的特殊综合。
第二类……这是出于尊重或出于害怕舆论而行动,而不是出于仿效而行动。
第三章 利己主义的自杀
我们所得出的结论可以因此而完成,正像家庭是一个避免自杀的强大因素一样,家庭的构成越牢固就越能避免自杀。
自杀人数的多少与宗教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 自杀人数的多少与家庭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 自杀人数的多少与政治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
换言之,如果像人们所常说的,人有两重性,这是因为在具体的人之外还有社会的人。后者必然意味着有一个他所说明和服务的社会。相反,如果社会万一瓦解,如果我们不再感到社会充满活力并在我们周围和我们之上活动,那么我们身上的社会性就没有任何客观的基础。剩下的只是各种虚幻形象的人工结合,一种少加加思考就足以使之消失的幻景;因此,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作为我们行动的目。
许多事实肯定了这种解释。我们知道,自杀在儿童中是,在生命达到极限的老年人中不多,因为在儿童和老年人中,内人倾向于重新成为完人。前者还没有进入社会,因为社会还时间按照它的形象络育他们;社会开始离开后者,或者说他们离开社会,这是一回事。因此,两者都比较自我满足。由于他们很少需要通过自身以外的东西来自我完整,所以他们也不可能缺少生活所必需的东西。
第四章 利他主义的自杀
一种自杀是由于某些部分或者甚至整体已经瓦解的社会允许个人离开社会;另一种自杀则是由于社会过分使个人从属于社会。自我不属于自己,或者和自身以外的其他人融合在一起或者他的行为的集中点在他自身之外,即在他是其组成部分的一个群体中。因此我们把某种极端利他主义所导致的自杀称为利他主义的自杀。
第五章
只有社会才能直接地和整体地,或者通过它的某一个机构起到这种节制作用,因为社会是唯一胜时个人的精神力量,而且个人承认它的优势。只有社会才有必要前权威制定法律和给情欲指明不能逾越的界线。也只有社会才能以最有利于共同利益的方式判断应该给每一类公务人员以何种奖励。
这样,我们便得出了与人们对婚姻及其作用的流行看法相距甚远的结论。婚姻被看成是为了女性才缔结的,以便保护她们的软弱不受男性反复无常的伤害。一夫一妻制尤其经常被说成是男子牺牲他们的多配偶本性,以便提高和改善女子在婚姻中的地位。实际上,不管是什么历史原因决定把这种限制强加给男人,这种限制也对他们最有利。他们因此而放弃的自由对他们来说不可能是痛苦的根源。女子却没有同样的理由放弃自由,而且可以说,在这一点上,她们服从同样的规则正是她们作出的一种牺牲。
第三编 第一章
但是我们认为:1.由个人联合起来形成的群体是不同于单独的个人的实体;2.集体的心理状态产生于群体的本性并存在于群体之中,然后影响个人本身并在个人身上以一种新的形式形成一种完全内在的存在。
说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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