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小农户依然十分需要科斯分析的公司在生产之后的加工和销售环节所起的“纵向一体化”作用。在过去的十多年中,中国国家(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抉择是集中招引、扶持大商业资本公司(即所谓“龙头企业”),借以推动农业的纵向一体化(亦称“产业化”)。在那样的政策下,相对忽视其他的组织可能。这就意味越来越多的小农户只能依赖“龙头企业”型的,或大批发商的商业资本公司来进入市场,但这样,他们就只可能处于不平等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只可能被大商业资本摆布,只可能获得自家产品市场利润的较小部分。
相当部分的可能利润被别人占有。然而所谓的“别人”,既非地主也非产业资本家,并不涉及传统意义的“生产关系”,他们主要是大“中间商”。后者依赖掌控商业资本的强势以及农户的弱势,从流通中的物流、加工和交易环节获得收益。众所周知,农产品生产后,需要通过产地中间商(的运输和连接,部分产品更需要加工和冷冻储存)才能进入(遍布全国的4000多个)批发市场。这里,有大规模的批发商和公司,也有许多小中间商,包括个体农户(贩子)进行收购。经过他们之后,又要通过出售地批发市场的中间商才能进入零售商或超市,之后才把产品卖到消费者手上。其流通模式是:生产农户→产地中间商→市场批发商→市场中间商→零售商→消费者。
我们如果简单用“剩余价值”的概念来理解商业资本与小农户间的关系,也许可以说,今天的“剩余价值榨取”形式仍然主要是商业资本通过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拉大收购与销售价格间的差额来获得“剩余”“价值”。但是,我们一定要清醒认识到,古典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或“剥削”所指的是生产领域中的关系,而不是流通领域中的关系。 “商业资本不直接生产剩余价值”,只通过流通领域而获得产业资本在生产领域中所榨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马克思,1894)简单把商业资本视作与产业资本同样性质的榨取“剩余价值”的“资本”,会混淆产业和商业资本,引起众多误解(下面还要讨论) 。另外,正如有的反驳意见指出的,“中间商”不仅是大规模的批发商和公司,也包括众多为薄利而疲于奔命的农民工小中介和贩子。
马克思没有想象到的是中国今天的悖论现实:由小农户和大商业资本( commercial capital)——不是小农和小商人,也不是大农场和大商业资本——所组成的流通关系。这是中国今天农业经济的悖论特点。
在科斯分析框架的影响下,研究者很容易把权力不对等的关系想象为权力对等的“契约”(“合同”)关系,把“霸王合同”想象成平等、自愿性合同,由此掩盖基本事实。
资本逐利的行为主要呈现为:对农业生产户压低收购价和对消费者提高销售价。其惯用方法是,试图把收购价压低到接近生产户盈亏平衡点,把出售价提高到消费者所能承受的最高点,借以达到最大的商业资本利润。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如此的商业资本也会参与组织生产,借以更好、更完全地掌控收购和销售额,但其基本经营模式和经济逻辑是商业资本性的而非产业资本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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