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机制-财税与政府行为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这个原则,争议不大。但从预算收入的角度看,地方政府是否也应该有与事权相适应的收钱的权力,让“事权与财权匹配”,这个问题争议就大了。实际情况是地方政府的支出和收入高度不匹配。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地方财政预算支出就一直高于预算收入。近些年地方预算支出占全国预算支出的比重为85%,但收入的占比只有50%—55%,入不敷出的部分要通过中央转移支付来填补。
分税制改革
1985—1993年,地方政府的收入和支出是比较匹配的(图2-1),这种“事权和财权匹配”的体制对经济发展影响很大。财政承包制下,交完了中央的,剩下的都是地方自己的,因此地方有动力扩大税收来源,大力发展经济。(2)一种做法就是大力兴办乡镇企业。第一是交给县政府的增值税(增值税改革前也叫产品税)。企业只要开工生产,不管盈利与否都得交增值税,规模越大缴税越多,所以县政府有很强的动力做大、做多乡镇企业。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乡镇企业数量和规模迅速。第二类收入是上缴的利润,主要交给乡镇政府和村集体作为预算外收入。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把税收分为三类:中央税(如关税)、地方税(如营业税)、共享税(如增值税)。同时分设国税、地税两套机构,与地方财政部门脱钩,省以下税务机关以垂直管理为主,由上级税务机构负责管理人员和工资。这种设置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对税收的干扰,保障中央税收收入,但缺点也很明显:两套机构导致税务系统人员激增,提高了税收征管成本,而且企业需要应付两套人马和审查,纳税成本也高。2018年,分立了24年的国税与地税再次开始合并。
土地财政
因为增值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所以地方政府更加关心企业所在地而不是消费者所在地。不仅九成的税收征收自企业,税收之外的其他政府收入基本也都征收自企业,比如土地转让费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上向招商引资倾斜(如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补贴等),而民生支出(教育、医疗、环保等)相对不足。
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手中能用来发展经济的资源受到了几方面的挤压。首先,预算内财政支出从重点支持生产建设转向了重点支持公共服务和民生。分税制改革前,企业不仅缴税,还要向地方政府缴纳很多费(行政收费、集资、摊派、赞助等),这部分预算外收入在改革后大大减少。90年代中后期,乡镇企业农地要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先经过征地变成国有土地,然后才可以用于发展工商业或建造住宅。
1998年发生了两件大事,城市土地的真正价值才开始显现。第一是单位停止福利分房,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房和房地产时代的大幕拉开。1997—2002年,城镇住宅新开工面积年均增速为26%,五年增长了近4倍。第二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基本上锁死了农村集体土地的非农建设通道,规定了农地要想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征地后变成国有土地,这也就确立了城市政府对土地建设的垄断权力。
1999年和2000年这两年的国有土地转让收入并不高(图2-4),因为尚未普遍实行土地“招拍挂”(招标、拍卖、挂牌)制度。2001年,为治理土地开发中的腐败和混乱,国务院提出“大力推行招标拍卖”。2002年,国土部明确四类经营用地(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采用“招拍挂”制度。
所谓“土地财政”,不仅包括巨额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还包括与土地使用和开发有关的各种税收收入。税收随着土地升值而猛增。这些税收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和土地相关的税收,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其收入百分之百归属地方政府。另一类税收则和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企业有关,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018年,这两种税收中归属地方的部分(增值税五成,所得税四成)占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为9%。若把这些税收与土地转让收入加起来算作“土地财政”的总收入,2018年“土地财政”收入相当于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的89%,是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
土地转让虽然能带来收入,但地方政府也要负担相关支出,包括征地拆迁补偿和“七通一平”等基础性土地开发支出。跟土地转让有关的支出总体与收入相当,有时甚至比收入还高。
当然地方政府本来也不是靠卖地赚钱,它真正要的是土地开发之后吸引来的工商业经济活动。
2001年所得税改革后,中央财政进一步集权,拿走了企业所得税的六成。从那以后,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方式就从之前的“工业化”变成了“工业化与城市化”两手抓:一方面继续低价供应大量工业用地,招商引资;另一方面限制商住用地供给,从不断攀升的地价中赚取土地垄断收益。这些年出让的城市土地中,工业用地面积约占一半,但出让价格极低:2000年每平方米是444元,2018年是820元,只涨了85%。商业用地价格增长了4.6倍,住宅用地价格更是猛增了7.4倍(图2-5)。
所以商住用地虽然面积上只占出让土地的一半,但贡献了几乎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因此“土地财政”的实质是“房地产财政”。
一方面,各地都补贴工业用地,大力招商引资,推动了制造业迅猛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大量新增人口涌入经济发达地区,而这些地方的住宅用地供给却不足,房价自然飞涨,带动地价飞涨,土地拍卖的天价“地王”频出。
地方在招商引资和城市化过程中,会利用手中一切资源,所以需要通盘考量税收和土地,平衡税收收入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以达到总体收入最大化。地方政府压低工业用地价格,因为工业对经济转型升级的带动作用强,能带来增值税和其他税收,还能创造就业。而且工业生产率提升空间大、学习效应强,既能帮助本地实现现代化,也能带动服务业的发展,拉动商住用地价格上涨。工业生产上下游链条长,产业集聚和规模经济效果显著,若能发展出特色产业集群(如佛山的陶瓷),也就有了长久竞争优势和稳定的税收来源。
地方之间招商引资竞争非常激烈。虽说工业用地和商住用地都由地方政府垄断,但工业企业可以落地的地方很多,所以在招商引资竞争中地方政府很难抬高地价。商住用地则不同,主要服务本地居民,土地供应方的垄断力量更强,更容易抬高地价。
地方政府就像一家商场,招商引资就是引入商铺。商铺只要交一个低廉的入场费用(类似工业用地转让费),但营业收入要和商场分成(类似增值税,不管商铺是否盈利,只要有流水就要分成)。商场要追求总体收入最大化,所以既要考虑入门费和租金的平衡,也要考虑不同商铺间的平衡。一些商铺大名鼎鼎,能为商场带来更大客流,那商场不仅可以免除它们的入门费,还可以降低分成,甚至可以倒贴(类似地方给企业的各种补贴)。
以行政区划为单位、以税收和土地为手段展开招商引资竞争。随着时代发展,这种模式的弊端和负面效果也越来越明显,需要改革。首先是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见第三章)。土地的资本化运作,本质是把未来的收益抵押到今天去借钱,如果借来的钱投资质量很高,转化成了有价值的资产和未来更高的收入,那债务就不是大问题。但地方官员任期有限,难免会催生短视行为,寅吃卯粮,过度借债去搞大项目,搞“面子工程”,功是留在当代了,利是不是有千秋,就是下任领导的事了。如此一来,投资质量下降,收益不高,债务负担就越来越重。
若仅仅只是债务问题,倒也不难缓解。最近几年实施了一系列财政和金融改革,实际上已经遏制住了债务的迅猛增长。但经济增速随之放缓,说明资源的使用效率仍然不高。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初期,传统农业生产率低,只要把农地变成工商业用地,农业变成工商业,效率就会大大提升。但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技术要求越来越高,先进企业不仅需要土地,还需要产业集聚、研发投入、技术升级、物流和金融配套等,很多地方并不
要求不仅要在省、市、县内部打破城乡建设用地之间的市场壁垒,建设一个统一的市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而且要“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以提高土地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配置效率。
纵向不平衡与横向不平衡
事情还是要地方办,所以支出的大头仍留在地方,地方收支差距由中央转移支付来填补。但总数能补上,不等于每级政府都能补上,也不等于每个地区都能补上。
可因为上级权威高于下级,所以越往基层分到的钱往往越少,但分到的任务却越来越多,出现了“财权层层上收,事权层层下压”的局面。
从全国平均来看,地方财政预算收入(本级入加上级转移支付)普遍仅够给财政供养人员发工资,但地区间差异很大。在东部沿海,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发展,可以从“土地财政”中获取大量额外收入,一手靠预算财政“吃饭”,一手靠土地财政“办事”。但在很多中西部县乡,土地并不值钱,财政收入可能连发工资都不够,和用于办事的钱相互挤占,连“吃饭财政”都不算,要算“讨饭财政”。(23)基层政府一旦没钱,就会想办法增收,以保持正常运转。20世纪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农村基层各种乱收费层出不穷,农民的日子不好过,干群关系紧张,群体性事件频发。基层政府各种工程欠款(会转化为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讨薪事件)、拖欠工资、打白条等,层出不穷。
农村税费改革拉开帷幕,制止基层政府乱摊派和乱收费,陆续取消了“三提五统”和“两工”等。(25)2006年1月1日,农业税彻底废止。这是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终结了农民缴纳了千年的“皇粮国税”。这些税费改革不仅提高了农民收入,也降低了农村的贫富差距。(
之所以能推行这些改革,得益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飞速发展的工商业,使得国家财政不再依赖于农业税费。
农村税费改革降低了农民负担,但也让本就捉襟见肘的基层财政维持起来更加艰难,所以之后的改革就加大了上级的统筹和转移支付力度。
其一,是把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开支纳入国家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其二,是在转移支付制度中加入激励机制,鼓励基层政府达成特定目标,并给予奖励。
其三,是把基层财政资源向上一级政府统筹,比如2003年开始试点的“乡财县管”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一级的财政收入规模和支出范围大大缩减,乡镇冗员问题、管理问题、债务问题就变得突出。
截至2012年底,86%的乡镇都已经实施了“乡财县管”。 让县政府去统筹乡镇财务,那县一级的财政紧张状况又该怎么办呢?在市管县的行政体制下,县的收入要和市里分账,可市财政支出和招商引资却一直偏向市区,所以在21世纪初,全国开始推行“扩权强县”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前者给县里下放一些和市里等同的权限,比如土地审批、证照发放等;后者则让县财政和省财政直接发生关系,绕开市财政,在财政收支权力上做到县市平级。这些改革增加了县一级的财政资源,缩小了城乡差距。(30)
“乡财县管”和“省直管县”改革,实质上把我国五级的行政管理体制(中央—省—市—区县—乡镇)在财政管理体制上“拉平”了,变成了三级体制(中央—省—市县)。
省直管县”这种做法源于浙江,20世纪90年代就在全省施行,效果很好。但浙江情况特殊,县域经济非常强劲,很多县乃至乡镇都有特色产业集群。2019但在其他一些省份,“省直管县”改革至少遭遇了两个困难。首先是省里管不过来。改革前,一个省平均管12个市,改革后平均管52个市县。钱和权给了县,但监管跟不上,县域出现了种种乱象,比如和土地有关的腐败盛行。
但改革以后,很多情况下竞争就大于合作了,导致县域经济“孤岛化”比较严重。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市的实力本就不强,现在进一步分裂成区和县,更难以产生规模和集聚效应。
从现有研究来看,省直管县之后,虽然县里有了更多资源,但人均GDP增速反而放缓了。(31)
分税制改革后,基层财政出现了不少困难,引发了一系列后续改革,最终涉及了财税体制的层级问题。到底要不要搞扁平化,学发达国家搞三级财政?是不是每个省都应该搞?对于相关改革效果和未来方向,目前仍有争议。这种基层间的差距和上节讨论过的纵向差距有关:越往基层分到的钱越少,省级的差距到了基层,就被层层放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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