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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a!exander (要开心,像向日葵一样。)
读过 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
- 页码:第74页 2011-02-27 05:49:48
关于效率/两种效率标准
波斯纳将“效率”定义为使社会的整体“价值能被达到最大化的资源配置“方式”;也就是说社会上的每个人所欲出售的物品或者欲提供的服务都被最有意愿、也有能力的人购买,且金额达到最大化的可能性,这就是”效率“,也就是社会的”财富最大化“ 引自第74页 (pp.68.) 但是单纯以”社会财富的最大化“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标准是缺乏正当性的,因为倘若政府和立法机构朝着社会财富最大化的方向走,那么势必会忽视几个问题。 是首先是效用问题。套用贝卡里亚的话说,即立法是为了满足”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greatest numbers“,但财富并不是衡量幸福的唯一一个指标,一单位的财富不等于一单位的满足程度,所以某项立法即便达成”社会财富最大化“,并不一定能使社会效用最大化。 其次是公平问题,即”社会财富的最大化“是指(1)每个人都获利?还是(2)只是一方获利,一方损失,但是获利者的总和大于损失者的总和?如果是后者的话,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只要某种政策使社会获利者的总和大于损失者的总和,那么这种政策就有了正当性呢? 上面的情况可以分别用两种效率标准来解释: (1)可以引用Pareto superior来说明,即是指某些人情况改善,而没有任何其他人情况变差。 (2)可以用Kaldor-Hicks efficiency来说明。也就是说只要一项政策会造成一方获利,另一方损失。但是只要获利的总量>损失的总量,同时获利的一方在对损失的一方进行补偿只有境况仍然比原先好,那么这项政策就有正当性。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补偿只是一种可能性,也就是说实际行为不必真正发生。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同样陷入了波斯纳以”社会财富总量最大化“为唯一标杆和功利主义将人作为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工具的泥潭中,即只要获利的总量>损失的总量,即便实际赔偿没有真正发生,则政策仍是正当的。 http://www.reckon.co.uk/open/Pareto_improvements_and_Kaldor-Hicks_efficiency_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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